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2240
- 條形碼:9787509382240 ; 978-7-5093-8224-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解讀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以下簡稱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指導和規范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頒布實施,將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為了配合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學習貫徹,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原則和各項具體條款,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參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解讀》,供大家學習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解讀 內容簡介
★權威——唯yi由立法機關、執法機關聯合編寫的釋義★充實——運用*手立法材料,準確、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內容★詳盡——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錄相關立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解讀 目錄
大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深入宣傳和貫徹實施王晨 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的說明柳斌杰 13學習貫徹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加快推動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雒樹剛 23**章 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公共文化服務概念】第三條【發展方向和指導方針】第四條【政府保障責任】第五條【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第六條【協調機制】第七條【管理體制】第八條【扶助老少邊窮地區】第九條【為特殊群體提供針對性服務】第十條【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第十一條【發揮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第十二條【公共文化服務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十三條【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及表彰和獎勵制度】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第十四條【公共文化設施】第十五條【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第十六條【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第十七條【公共文化設施設計和建設原則】第十八條【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第十九條【保護公共文化設施】第二十條【配置和更新服務內容與設備】第二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建立基本制度】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建立安全制度】第二十三條【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第二十五條【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管理】第二十六條【公眾使用公共文化設施的行為規范】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第二十七條【促進公共文化產品提供和傳播】第二十八條【制定并公布公共文化服務目錄】第二十九條【公益性文化單位和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第三十條【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服務內容和方式】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收取費用及服務公示制度】第三十二條【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文體設施向公眾開放】第三十三條【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第三十四條【流動文化服務】第三十五條【加強農村地區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第三十六條【在特殊區域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第三十七條【公民、居民村民自治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第三十八條【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第三十九條【支持軍隊文化建設】第四十條【加強民族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第四十一條【制定公布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第四十二條【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第四十三條【文化志愿服務】第四十四條【禁止利用公共文化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第四章 保 障 措 施第四十五條【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第四十六條【扶助老少邊窮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第四十七條【免費或優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享受補助】第四十八條【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務】第四十九條【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第五十條【鼓勵向公共文化服務捐贈財產及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第五十一條【公共文化服務崗位設置和專業人員配備】第五十二條【鼓勵有關人員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五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社會組織發展】第五十四條【支持公共文化領域理論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第五十五條【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第五十六條【建立公眾參與的需求征詢反饋和服務考核評價制度】第五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與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第五章法 律 責 任第五十八條【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未履行保障職責的行政責任】第五十九條【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第六十條【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不履行法定管理義務的行政責任】第六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違規開展服務、收取費用的行政責任】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的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責任和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六十四條【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我國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規定】第六十五條【施行日期】附 錄一、法律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二、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年3月14日)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年6月26日)博物館條例(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2015年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2015年5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2015年10月2日)文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十三五”時期貧困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綱要》的通知(2015年1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向戶戶通升級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5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印發《全民閱讀“十三五”時期發展規劃》的通知(2016年12月17日)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推進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總分館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6年12月29日)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2011年9月29日)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2012年11月21日)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2015年12月4日)后記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解讀 作者簡介
主 編:柳斌杰(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雒樹剛(文化部部長)袁曙宏(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副主編:許安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志今(文化部副部長)閻曉宏(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編委會成員:朱 兵(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梁 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王振江(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法制司司長)張永新(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長)余愛群(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司長)孫 雷(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副主任)張耀明(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法制司副司長)陳向紅(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副司長)高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副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