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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77642
- 條形碼:9787509377642 ; 978-7-5093-7764-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解讀 本書特色
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更加突出野生動物保護的目的,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二是,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放生作了明確規定。三是,野生動物名錄如何適時調整。四是,此次修訂擴大了對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補償范圍。這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對法律內容作了全面修改,由42條增加到58條。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于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宣傳,有利于增強全社會保護野生動物意識,確保法律正確有效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解讀 內容簡介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解讀 目錄
目 錄
**章 總 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及合法權益保護】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棲息地保護和社會參與】
第六條【公民權利義務】
第七條【管理體制】
第八條【宣傳教育與輿論監督】
第九條【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分類分級保護】
第十一條【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的調查、監測、評估】 目 錄**章 總 則**條【立法目的】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及合法權益保護】第四條【基本原則】第五條【棲息地保護和社會參與】第六條【公民權利義務】第七條【管理體制】第八條【宣傳教育與輿論監督】第九條【獎勵】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條【分類分級保護】第十一條【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的調查、監測、評估】第十二條【重要棲息地名錄及棲息地劃定和管理】第十三條【規劃及建設項目要求】第十四條【監視、監測與調查】第十五條【應急救助與收容救護】第十六條【疫源疫病防控】第十七條【遺傳資源管理】第十八條【危害預防措施】第十九條【野生動物損害補償】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第二十條【禁止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第二十一條【對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管理】第二十二條【對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管理】第二十三條【對獵捕者要求】第二十四條【獵捕工具和方法限制】第二十五條【人工繁育許可】第二十六條【人工繁育要求】第二十七條【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限制】第二十八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動物的特殊管理】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原則要求】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和濫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一條【禁止發布有關廣告要求】第三十二條【禁止交易場所違法提供交易服務】第三十三條【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運輸、攜帶、寄遞的規定】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第三十五條【進出口管理】第三十六條【執法國際合作與國內協調機制】第三十七條【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及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放生】第三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批準文件】第四十條 【外國人野外考察管理】第四十一條【地方人大管理辦法】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破壞棲息地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第四十四條【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違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保護區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違法生產經營和濫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五十條【違法發布廣告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違法提供交易服務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違法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法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違法將引進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違法偽造、變造有關批準文件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依法沒收實物處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第五章附則第五十八條【實施日期】附錄一、法律原文、立法背景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議案(2015年9月19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6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6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16年7月1日)二、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7月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6年4月29日)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11月18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3月3日)信息
**章 總 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及合法權益保護】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棲息地保護和社會參與】
第六條【公民權利義務】
第七條【管理體制】
第八條【宣傳教育與輿論監督】
第九條【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分類分級保護】
第十一條【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的調查、監測、評估】 目 錄**章 總 則**條【立法目的】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及合法權益保護】第四條【基本原則】第五條【棲息地保護和社會參與】第六條【公民權利義務】第七條【管理體制】第八條【宣傳教育與輿論監督】第九條【獎勵】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條【分類分級保護】第十一條【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的調查、監測、評估】第十二條【重要棲息地名錄及棲息地劃定和管理】第十三條【規劃及建設項目要求】第十四條【監視、監測與調查】第十五條【應急救助與收容救護】第十六條【疫源疫病防控】第十七條【遺傳資源管理】第十八條【危害預防措施】第十九條【野生動物損害補償】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第二十條【禁止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第二十一條【對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管理】第二十二條【對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管理】第二十三條【對獵捕者要求】第二十四條【獵捕工具和方法限制】第二十五條【人工繁育許可】第二十六條【人工繁育要求】第二十七條【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限制】第二十八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動物的特殊管理】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原則要求】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和濫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一條【禁止發布有關廣告要求】第三十二條【禁止交易場所違法提供交易服務】第三十三條【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運輸、攜帶、寄遞的規定】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第三十五條【進出口管理】第三十六條【執法國際合作與國內協調機制】第三十七條【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及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放生】第三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批準文件】第四十條 【外國人野外考察管理】第四十一條【地方人大管理辦法】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破壞棲息地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第四十四條【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違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保護區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違法生產經營和濫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五十條【違法發布廣告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違法提供交易服務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違法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法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違法將引進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違法偽造、變造有關批準文件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依法沒收實物處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第五章附則第五十八條【實施日期】附錄一、法律原文、立法背景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議案(2015年9月19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6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6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16年7月1日)二、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7月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6年4月29日)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11月18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3月3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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