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比較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122231482
- 條形碼:9787122231482 ; 978-7-122-23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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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比較分析 本書特色
長三角地區跨界水污染之態勢久治不愈,原因之一是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造成了長三角地區水污染治理有法不能依和無法可依的局面。本書作者試圖通過著重梳理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間的異同,提出協調解決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的相關對策;通過一系列的方案設計,推動長三角地區跨界水污染治理模式改革,為治理長三角地區跨界水污染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改善長三角地區跨界水污染治理狀況,實現長三角地區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比較分析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多年來一直從事長三角地區的水事法律法規研究,該研究將對解決長三角地區跨界水污染問題的解決大有幫助,適合研究海商法以及從事長三角地區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學生閱讀。
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比較分析 目錄
**章 長三角地區跨界水事法律法規結構上的差異 001**節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構上的差異 001一、各地出臺環境保護法規不平衡 001二、結構設計上存在差異 002第二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構上的差異 003一、各地出臺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平衡 003二、結構設計上存在差異 003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結構上的差異 004一、各地出臺水污染防治法規不平衡 004二、結構設計上存在差異 005第四節 水法結構上的差異 006一、各地出臺水污染防治法規不平衡 006二、結構設計上存在差異 006第二章 對規劃與預防規定的差異 009**節 水事相關法律法規對規劃規定的差異 009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規范 010二、環境保護法對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定 012三、水法對水資源規劃的規定 014四、海洋環境保護法對規劃的規定 025第二節 水事相關法律法規對水功能區劃規定上的差異 029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未對水功能區劃進行規定 030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對水域功能區劃的特殊規定 030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水功能區劃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031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海洋功能進行規劃 032第三節 城市建設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定的差異 033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城市建設與生態保護的相關規定 033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特殊規定 034第三章 對水資源保護規定的差異 035**節 對水質管理的差異 035一、對斷面水質管理的規定 035二、對排污申報規定的差異 037三、對排污信息公開規定的差異 038四、對污染排放行為的具體規定上的差異 040五、對排污小企業規定的差異 076六、對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規定的差異 076七、對取水許可規定的差異 077第二節 對排污口的規定的差異 080一、《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080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080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特有的規定 080四、對“特殊水體保護區不得建排污口”規定的差異 080五、對“排污口的監測規定”的差異 081六、對“設排污口”規定的差異 082七、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禁止設立排污口”規定的差異 083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排污口的特殊規定 084九、對“處罰”規定的差異 084第三節 對入海河流監管規定的差異 088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特有的規定 088二、對“保護入海河口的水質”規定的差異 088三、對“入海河流的管理”規定的差異 089四、對“入海河流的監督管理者”規定的差異 090五、對“保護入海河口的生態系統”規定的差異 091第四節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規定 092一、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差異 092二、對污水集中處理的規定的差異 098三、海洋環境保護法“關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規定”的差異 099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節水特有的規定 100第五節 對水源保護區的規定 100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有的規定 100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特有的規定 101三、《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特有的規定 101四、《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特有的規定 101五、《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特有的規定 101六、對“飲用水源保護的重視”規定上的差異 102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對相關規定的差異 103八、對“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規定的差異 105第六節 污染防治設施規定的差異 106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106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108三、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112第七節 環境保護法對“轉移處置廢棄物”規定的差異 112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轉移處置廢棄物規定的差異 112二、對產生嚴重污染的企業設備轉移的規定的差異 113三、對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規定的差異 113四、《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114五、對禁止將境外或外省市危險廢物及不作為生產原料的其他固廢轉移到本地區的規定的差異 114六、《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115第八節 對河道湖泊及岸坡倒垃圾的規定 115一、對“圍湖造地規定”的差異 115二、對“處罰”規定的差異 116三、對“阻水障礙物”規定的差異 117四、對亂倒垃圾的規定的差異 117第九節 對特殊水體的保護的規定 118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有的規定 118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特有的規定 118三、《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118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的差異 119五、《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對“采用科學養殖”規定的差異 119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對“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規定的差異 120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對“重要漁業區建立保護區”規定的差異 120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的差異 121九、對濕地保護的規定 122十、對海洋環境保護的規定 123十一、關于江蘇省重點水域保護對象的規定 123十二、江蘇長江段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 124第十節 對水利工程規定的差異 124一、水法對水工程規定的差異 124二、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規定的差異 138第四章 水資源管理規定的差異 143**節 對水資源管理制度規定的差異 143一、對水事管理體制規定的差異 143二、對現場檢查規定的差異 145三、對“建立水政監察制度”規定的差異 148四、對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的差異 149五、對環境保護資金投入規定的差異 151六、《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對環境監理特殊的規定 154第二節 對水質監測規定的差異 154一、對水質監測規定的差異 154二、對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差異 164第三節 對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的差異 170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的規定的差異 170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172三、水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176四、海洋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176第四節 公民的環境權規定的差異 178一、對水權規定的差異 178二、對檢舉權規定的差異 179三、對水費和水資源費規定的差異 183四、對排污費規定的差異 187第五章 水事法律法規對限期治理規定的差異 192**節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限期治理規定的差異 19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殊的規定 193二、對“拒報或謊報排放申報登記事項、不按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規定的差異 193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限期改正 194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超標排放限期治理的規定的差異 196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標排放限期治理規定的差異 197一、超標排放限期治理 197二、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限期治理,且應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199三、《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對限期治理的期限作了特殊的規定 199四、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關閉 199第三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關于限期治理的規定 200第四節 水事相關法律法規對超標排放限期治理規定的差異 201第五節 對其他排污行為進行限期治理的規定 202一、違法設置排污口要限期治理 202二、對限產、停產規定的差異 205三、對違法排污行為限期治理 205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特殊規定 207五、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超過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限期改正 208六、《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對限期治理的特殊規定 209七、取水口設置不符合地表水功能區劃的應限期調整 211八、《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特殊規定 211第六章 對水污染糾紛處理規定的差異 213**節 對水污染糾紛處理的規定 214一、對污染糾紛解決方式規定的差異 214二、水法的相關規定對水事糾紛處理的規定 215三、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水事糾紛處理的規定 219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水事糾紛處理的規定 222五、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水事糾紛處理的相關規定 224第二節 水污染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 227一、國家層面的法律對于賠償的規定 227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對“賠償”特有的規定 228三、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229四、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29五、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30六、使公共利益受損的要依法賠償規定上的差異 230第七章 對水事監管部門監管規定的差異 232**節 水事法律法規對監管部門監管規定的差異 233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233二、環境保護法對“對環境監督部門的責任”規定的差異 235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 236四、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238第二節 水事法律法規對行政復議規定的差異 242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行政復議的規定 243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復議的規定 244三、水法對行政復議的規定 245第八章 對水污染應急處理規定的差異 247**節 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248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水污染突發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 248二、應制訂應急預案的企業 248三、應急預案的時機和程序 249四、應急系統的建立 250五、對懲罰機制的規定 252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漁業污染事故的處理特有的規定 253七、環境保護法對“應急預案”規定的差異 253第二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25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特有的規定 254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255三、《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255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共有規定的差異 256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共有的規定 260第九章 對水污染行政處罰規定的差異 269**節 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270一、對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處罰”規定的差異 270二、對于“一般污染事故的處罰”規定的差異 271三、《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特殊規定 272四、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規定”的差異 273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殊規定 274六、《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規定 276七、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規定一樣 276八、《浙江省環境保護條例》對試生產的特有規定 276九、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的差異 277十、對“排污許可”規定的差異 278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280一、《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對同一違法事項的規定 280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與《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對同一違法事項的規定 282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特有的對違法事項的規定 282四、《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對違法事項的規定 283五、《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特有的對違法事項的規定 284第十章 長三角地區跨界水事法律法規間沖突的原因及解決方案 285**節 長三角地區跨界水事法律法規間沖突的原因分析 285一、宏觀層面:水事管理體制的碎片化 285二、微觀層面:地方利益至上 286三、機制層面:地方立法缺乏協調 286四、行動層面:先試點再立法的影響 287五、技術層面:新舊銜接不暢 287第二節 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沖突造成的危害 287一、影響到我國水事法律法規的協調統一 288二、影響了水事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 288三、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288四、加劇了環境“公地悲劇” 288第三節 長三角地區跨界水事法律法規間沖突解決方案 288一、從立法技術上避免水事法律法規沖突 289二、要完善相關的備案審查制度,及時、權威、高效地審查備案法律法規 289三、長三角地區的法院有對長三角地區水事法規等下位法的司法審查,發揮司法審查在解決水事法律法規方面的積極作用 289四、完善法律沖突解決機制 290五、建立長三角地區水事法規協調平臺 290參考文獻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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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地區水事法律法規比較分析 作者簡介
陳坤,男,漢族,1966年3月生,湖南華容人。華東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產業經濟學碩士生導師組組長,產業經濟學學科帶頭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經濟學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首屆委員。先后就讀于華東師范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和華東政法大學,經濟學博士、經濟法學博士后。現任職務:華東政法大學商學院副院長、上海市數量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上海市世界經濟學會理事、中國世界經濟學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