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問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72890
- 條形碼:9787509372890 ; 978-7-5093-728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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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問答 本書特色
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于當日實施。該文件是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年11月24日
國務院令第656號 )更為細化的規定。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我國物權法領域的重大制度變革,不但關乎著每一個尋常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在抑制房價、改革稅制、懲治腐敗等方面都對其寄予厚望。因此我們約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咨詢專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起草團隊咨詢專家李顯冬組織編寫了這本書,以期能夠對從事不動產登記的實務部門在工作中疑難問題有所解答,對老百姓如何理解這兩個文件,如何在登記中操作適用有所幫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問答 內容簡介
??專業權威 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起草團隊專家組織編寫
??通俗易懂 以凝練的語言回答了不動產登記中的常見問題
??指引操作 為不動產登記的實務操作提供指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問答 目錄
目錄 contents 一、什么是不動產登記? (一)登記的主體是不動產登記機構 / (二)登記的內容是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 / (三)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具有物權變動之法律效力 / 二、不動產物權登簿的意義是什么? (一)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登記即告完成 / (二)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保管 / 三、為什么要對不動產進行登記? (一)設立不動產登記制度旨在使物權變動得以“公示公信” / (二)我國不動產權利變動的一般原則采“債權形式主義” / (三)凡經公示產生公信力的物權登記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 四、不動產登記是強制性的嗎? (一)不動產登記一般遵循 “依申請登記原則” / (二)不動產登記申請在登記程序中存在重要意義 / (三)登記中適用“申請原則”的例外情形 / 五、不動產登記行為是行政行為嗎?其是否可訴? (一)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一系列具體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概括總稱 / (二)不動產登記行為類型化是判斷登記行為性質的基礎 / (三)具體登記行為的性質及可訴性分析 / 六、不動產登記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不動產登記中的依申請原則 / (二)不動產登記中的先登記原則 / (三)不動產登記的法定語言文字登記原則 / (四)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法定原則 / (五)不動產登記的一物一權原則 / 七、什么是不動產單元?確立不動產單元的意義是什么? (一)不動產登記單元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本單位 / (二)不動產單元的確定依“物權特定”原則 / (三)確定不動產單元的具體方法 / 八、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否意味著“不動產單元”也要統一? (一)“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有賴于統一登記予以保障 / (二)統一登記并不意味著土地及其建筑物或構筑物作為 整體的登記單位 / 九、統一登記對不動產登記原則作了哪些完善? (一)改變了房地分離的登記體制 / (二)明晰不動產登記原則 / (三)打破城鄉二元的房屋登記體制 / 十、哪些不動產權利屬于登記的范圍? (一)登記的前提是物權必須具有獨立性與確定性 / (二)法律法規對可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明確規定 / (三)可以納入不動產登記的權利類型需法定 / (四)可以納入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是以物權為主的權利群 / 十一、哪些不動產權利類型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 (一)首次登記 / (二)變更登記 / (三)轉移登記 / (四)注銷登記 / (五)更正登記 / (六)異議登記 / (七)預告登記 / (八)查封登記 / 十二、《不動產權證書》到底有什么用處? (一)《不動產權證書》是不動產權利得到法律保護的證明 / (二)發證是不動產登記的一個重要環節 / 十三、《不動產權證書》上為什么有使用期限? 十四、不動產權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間有何區別? (一)不動產登記簿實質上即國家建立的不動產登記結果簿冊 /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主體所持有的權利證明文件 /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證明形式 / 十五、不動產登記應當去哪里辦理? (一)不動產登記功能決定了不動產登記的屬地原則 / (二)我國法律依屬地原則確定不動產登記機關 /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不實行級別管轄 / 十六、依申請來進行不動產登記需要攜帶哪些材料?在提交 申請材料時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法律法規對申請材料有具體規定 / (二)當事人應當保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 十七、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都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 (二)法律法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具體要求 / 十八、買賣雙方可否共同委托同一人去申請不動產登記? (一)買賣雙方委托同一人申請登記是民事法律關系外另一 行政行為故不受民事法律關系不得雙方代理的限制 / (二)共同委托行政登記自是一種民法上的共同委托行為 / 十九、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一)受托人代為申請 / (二)監護人代為申請 / 二十、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交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之后,當事人 能否撤回申請? (一)申請人撤回登記申請同樣尊重“意思自治”而依其申請 / (二)撤回登記申請須把握撤回的時間 /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須采用書面形式 / (四)撤回不動產登記申請亦須遵循法定程序 / (五)依申請人意思撤回不動產登記申請的例外 / (六)撤回不動產登記申請的具體程序 / 二十一、如何申請登記資料查詢? (一)登記資料查詢的適用情形 / (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條件 / (三)查詢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并出具查詢結果 / 二十二、哪些主體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一)《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主體有所限制 / (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含義范圍采廣義概念 / (三)利害關系人查詢資料目的及理由之說明 / 二十三、一些法定情形之下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必須履行實地 查看的法律義務?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示原則要求不動產登記信息具有 真實性 / (二)實地查看是行政確權的必要手段之一 / (三)不動產登記可以實地查看的情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 (四)法定列舉的實地查看是否是不動產登記機構必須履行 的義務 / (五)其他可以進行實地查看的情形 / (六)實地察看時的具體程序性要求 / 二十四、不動產登記公告適用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不動產登記公告的具體類型 / (二)公告內容 / (三)公告的相關程序 / 二十五、哪些情形之下可以由單方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 /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 有權機關做出的生效決定等導致設立、變更、轉讓、 消滅不動產權利 / (四)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 / (五)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 / (六)不涉及不動產權利歸屬的變更登記 / (七)不涉及權利歸屬的更正登記 / (八)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 / (九)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遺失或者破損的情形之下申請補發、 換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 二十六、公證在不動產登記中扮演什么角色? (一)不動產公證具有保障不動產登記真實性的作用 / (二)公證并非繼承包括遺贈時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法定必經程序 / 二十七、不動產登記涉及繼承公證,其公證的內容需要涉及哪些 方面才能保證登記的合法真實? 二十八、哪些申請材料的內容要經過公證或核查確認才能登記? (一)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的 / (二)自然人處分不動產時委托他人申請登記的 / (三)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以外 監護人身份處分不動產的身份證明 / (四)不經公證需經核查的事項 / 二十九、境外地區出具的公證材料的認證和轉遞應當去哪些部門? (一)港澳地區的公證材料的認證 / (二)我國臺灣地區的公證材料的認證 / (三)外國的公證材料的認證 / 三十、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不動產登記的主體嗎?其是以自然人 的身份還是以非法人組織的身份? 三十一、自然人申請不動產登記需提交哪些身份證明材料? 三十二、如果申請人的名稱或證件等發生變更,之后辦理該不動 產的新登記,如何證明權利人的一致性? 三十三、 “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三十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不動產登 記權利人如何進行不動產登記申請? 三十五、什么是預告登記,預告登記的意義是什么? 三十六、哪些情形下可以對不動產登記合并辦理? (一)預購商品房的預告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 / (二)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 / (三)預購商品房轉移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 登記或預購商品房轉移登記與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轉商 品房抵押權登記 / (四)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與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記轉建筑物 抵押登記 / (五)不動產轉移、變更登記致使地役權轉移、變更的 / 三十七、不動產登記證書或登記證明丟失或污損,該怎么辦? (一)換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條件及程序 / (二)補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條件及程序 / 三十八、不動產登記簿該如何保存以防范損毀、丟失等意外風險? (一)黑客攻擊 / (二)數據篡改 / (三)電子簽名的安全可靠性 / (四)德國電子登記值得借鑒的經驗 / 三十九、不動產登記簿要永久保存嗎? (一)不動產登記簿永久保存是保障物權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 (二)“永久保存”即沒有期限 / 四十、不動產登記簿如何重建與移交? (一)不動產登記簿的具體形式和編制體例有其重要意義 /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采物的編成主義 / (三)因行政區劃變化或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移交登記簿依屬地 原則 / 四十一、為什么要進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異地備份? (一)不動產登記電子檔案異地備份的必要性 / (二)不動產登記電子檔案異地備份的技術條件 / (三)不動產電子檔案異地備份工作的不斷發展 / 四十二、申請不動產登記時,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需要詢問并告 知申請人哪些相關登記事項? (一)申請登記的材料是否真實 / (二)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上是否存在按份共有人 / (三)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是否知道不動產存在異議登記 / 四十三、什么是異議登記,異議登記有什么意義? (一)異議登記的特點 / (二)申請異議登記的材料審核及其程序 / 四十四、不動產登記錯誤造成損失如何予以賠償? (一)不動產登記錯誤具體指哪些情況 / (二)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以違法性為構成要件 / (三)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以彌補實際損失為原則 / (四)對國外不動產錯誤賠償基金制度的借鑒 / 四十五、囑托登記中,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需要審查囑托登記的 申請文件? (一)囑托登記的具體類型 /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依囑托登記不對申請材料進行實體審查 / 四十六、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究竟應如何認定? (一)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是基礎理論問題 / (二)應正確地認識到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屬性的復合性 / 四十七、房屋登記到底如何收費? (一)房屋登記費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收取 / (二)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進行登記并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 (三)減半收費的登記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 (四)不收取房屋登記費亦需法律規定 / (五)工本費如數收取 / (六)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 四十八、不動產登記申請受理的法定條件究竟都有哪些?哪 些情形下將可能不被受理? (一)不動產登記被受理作為行政行為有其法定條件 / (二)不動產申請登記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須依程序處理 / 四十九、哪些情形下,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人的申請 可不予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受理的不動產申請資料不予登記的 具體情形 / (二)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應依法進行查驗和審查 / (三)核查后應作出準予或不予登記的明確意見并明確相關依據 / 五十、哪些情形下,不動產權利只登簿,不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或 登記證明? (一)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登記 / (二)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等限制登記 / (三)開發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已預售并辦理 備案或預告登記的商品房或查封登記 / 五十一、共有的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所有的共有人都需要共同來 申請嗎?是否可以分別持證? (一)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是共有不動產登記的首要原則 / (二)例外情況下可以由部分共有人分別申請 / (三)共有的不動產可以分別持證只是工本費自負 / 五十二、農村集體土地如何分類申請登記? (一)我國土地所有權實行城鄉二元公有結構 /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分級分類登記 / (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登記的主體 / (四)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 五十三、“村改居”和“小產權房”可否進行不動產登記? (一)國家始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房 / (二)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 五十四、超面積的宅基地如何確權發證?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積重難返 / (二)超面積農村宅基地采分階段的確權登記辦法 / (三)非法占用宅基地要負的法律責任與時俱進 / 五十五、農村地籍調查工作該如何開展和完善? (一)地籍調查首先要求權屬合法 / (二)地籍調查的程序要求嚴格 / (三)宗地地籍調查應采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宗地面積 / (四)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需要進一步完善 / 五十六、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對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材料進行審查?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不同類型均要提供相應申請材料 /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材料有其審查規則 / 五十七、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如何申請不動 產首次登記? (一)申請主體 / (二)申請材料 / (三)審核規則 / 五十八、集體土地物權的轉讓登記如何進行? (一)土地用益物權的變動法律有嚴格程序性限制 / (二)集體土地互換或調整的等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可登記 / 五十九、如何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類型 /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 / (三)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材料的審核 / 六十、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如何審查? (一)無論劃撥還是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均須變更登記 / (二)登記部門無需對是否具備轉讓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 / 六十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申請如何進行?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事由 / (二)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 /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變更登記的審核規則 / 六十二、如何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事由 /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六十三、集體建設用地如何辦理轉移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程序有區別 /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原因 /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 六十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如何進行不動產 首次登記?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范圍 / (二)申請首次登記的主體 / (三)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 六十五、權利主體在哪些情形下會喪失承包經營權資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 / (三)承包地被征收 / (四)承包地使用價值喪失 /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他消滅原因 / 六十六、如何申請地役權的首次登記、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 (一)地役權的首次登記 / (二)地役權的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 / 六十七、在“房地一體主義”模式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 有權分別抵押的合同效力如何予以認定? (一)房地產抵押的三種主要類型 / (二)“房地一體”原則下“房”與“地”分別抵押時的效力 認定 / 六十八、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以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可以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不動產 / (二)法律規定不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 / (三)辦理不動產抵押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 (四)在審核不動產登記抵押的材料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 六十九、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 (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登記 / (二)*高額抵押權的變更登記 / 七十、如何辦理抵押權的轉移登記? (一)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 (二)*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轉讓的特殊申請 / 七十一、如何辦理依申請的更正登記? (一) 更正登記仍堅持依申請登記的原則 / (二)依申請更正登記的主體范圍 / (三)申請更正登記的內容范圍 / (四)申請更正登記有范圍上的限制 / (五)更正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 七十二、如何辦理依職權的更正登記? (一)依職權更正登記的主體 / (二)依職權更正登記的程序審查 /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的程序 / 七十三、如何理解《物權法》第19條與《實施細則》第79條? (一)證明不動產登記錯誤是更正登記的必要材料 / (二)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三)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一般需征得不動產權利人的同意 / 七十四、輪候查封登記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如何予以適用? (一)輪候查封登記的主體 / (二)輪候查封登記的期限 / 七十五、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對預查封登記材料進行審核? (一)可以進行預查封的法定情形 / (二)預查封登記的審查規則 / 七十六、已登記不動產在查封登記前,是否必須先進行轉移登記? (一)雖已確權但未轉移登記的不動產查封登記的實例 / (二)在此案例中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 / 七十七、哪些情形之下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權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申請變更 / (二)登記機構對申請抵押權變更的材料的審核規則 / 七十八、如何適用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 (一)登記錯誤是啟動先行賠償的先決條件 / (二)登記錯誤的具體含義 /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是一種國家賠償責任 / (四)不動登記機構后續追償風險成為制約先行賠償的潛在因素 / (五)建立相應的不動產登記責任險和賠償基金制度 / 七十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瀆職行為應當承擔哪些 法律責任? (一)不動產登記瀆職行為的具體列舉 / (二)不動產登記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 (三)登記機構負有效防范和減少不必要差錯的法律責任 / (四)在做好登記機構風險防范的還需要建立相應的賠償機制 / 八十、泄漏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綜合法律調整以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不泄漏 / (二)信息公開查詢與信息保密制度缺一不可 / 八十一、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證明應當承擔什么法律 責任? (一)偽造、變造違法行為方式的界定 / (二)偽造、變造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 八十二、各種不動產權利登記辦理都需要多長時間? (一)《條例》實施前的期限依部門規定 / (二)《條例》統一了辦理登記的法定期限 / 八十三、錯誤的不動產登記可否成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八十四、《實施細則》生效之前的登記還有效嗎? 八十五、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需要對抵押權合同的有效性進行 實質審查? (一)在建工程抵押權的主體不應存在資格限制 / (二)審查抵押合同之主合同的效力發現利率偏高只予善意提示 / 八十六、更正登記中“登記錯誤”的范圍究竟是指什么? (一)關于“登記錯誤”的不同觀點 / (二)我國法律法規關于不動產登記錯誤范圍的界定 / 八十七、在建工程抵押與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沖突如何解決?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及法律規定 /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沖突 / 八十八、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一)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權人的風險 / (二)在建工程抵押中登記機關的風險 / 八十九、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范圍如何予以界定? (一)建筑物部分的范圍界定 / (二)土地使用權部分的范圍界定 / 九十、夫妻雙方出資購買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再次處分時 需要配偶同意嗎? (一)夫妻共有卻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處分時是否一定 要雙方到場 / (二)關于名義權利人是否可以單獨處分不動產的兩種觀點 / (三)為保護隱性共有人的利益登記機構應要求夫妻雙方到場 / (四)登記機構負有詢問和審核的義務 / 九十一、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房屋如何進行登記? (一)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 服務用房等共有部分由誰來申請登記 / (二)建筑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范圍和界限應予明確 / 九十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能否申請預告登記? (一)我國《物權法》在法律上首次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 /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屬性之爭影響到能否預告登記 / (三)為保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實現自可進行預告登記 / 九十三、抵押權是否不需要登記僅依債權合同而轉移? (一)關于不動產抵押權轉讓的物權變動爭議 /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轉讓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九十四、《條例》與《實施細則》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查職 責的規定是否明晰? (一)以房產登記為例不動產登記是對不動產權利予以書面 記載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條例》及《實施細則》厘清了一系列理論爭議 / 九十五、預售合同備案是否等同于預告登記?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僅僅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手段 / (二)只有通過預告登記買受人才能享有對該房屋物權的請求權 / 九十六、我國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管理不動產登記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登記資料負有法定的管理義務 / (二)紙質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檔案管理立卷 / (三)不動產登記電子檔案的管理 / 九十七、不動產登記簿的“附記記載”在不動產登記中起著怎 樣的作用? (一)不動產登記簿“附記”的含義 / (二)不動產登記簿“附記記載”的作用 / (三)不動產登記“附記記載”的注意事項 / (四)不動產登記“附記記載”的現實意義 / 九十八、不動產如何進行分割登記? (一)樓中樓能否分割登記 / (二)房改售房住宅分割登記 / (三)非成套的居民自建住宅難以分割 / (四)產權式商鋪分割登記仍存在問題 / 九十九、如何注銷查封登記? (一)注銷查封登記的材料 / (二)申請注銷登記材料的接收規則 / (三)注銷登記材料的審核規則 / 一百、如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平臺? (一)不動產統一登記機關負有牽頭建立信息管理平臺的職責 / (二)信息共享平臺的建立既便民亦符合提高登記效能的需要 / (三)各部門應依法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的互通共享 / 一百零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在建工程整體抵押原則 / (二)在建工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應不再批準預售 / (三)對抵押在建工程的投入資金比例應設定要求 / 一百零二、在不動產登記當中如何判斷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登記長期困擾登記機構 / (二)共有財產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 / (三)依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應予明確的問題 / (四)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處分權要有正確的理解 / (五)登記機構并無查明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財產”的能力 / 一百零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部分如何界定?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的判定 /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專有權登記中的爭議 / 一百零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中共有權的判定 /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之共有權中的難點及對策 / (三)在登記實務中小區業主共有的房屋依是否登記分兩類 / (四)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依法一并登記之共有部分的初始登記 / (五)建設單位必須修建的公共配套設施的初始登記依法律規定 / 一百零五、不動產登記具體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不動產登記的申請 / (二)不動產登記的受理 / (三)不動產登記的審核 / (四)不動產登記中的登簿 / (五)不動產登記中頒發證書和公告 / 一百零六、無證房產能否依法院的協助執行文書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行政部門對無證房產依協助文書進行登記有規定 / (二)*高法院曾函復無證房產依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 登記問題 / 一百零七、不動產登記是否可以撤銷? (一)房屋登記的撤銷是房屋登記的一種登記類型 / (二)撤銷房屋登記的法定條件 / (三)原房屋登記被撤銷后的物權效力 / (四)撤銷房屋等不動產登記的法定程序 / 一百零八、如何辦理不動產登記贈予手續? (一)在不動產交易中贈與是區別于買賣的一種不動產轉讓方式 / (二)贈與需要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 (三)辦理房地產贈與登記需要經過的步驟與稅費 / (四)不動產贈與合同撤銷的法定條件 / 一百零九、境外的司法判決可否成為不動產登記的依據? (一)未經法定程序經法院裁定承認不能在大陸產生執行法 律效力 / (二)司法主權是一國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 (三)香港、澳門、臺灣同屬中國但與中國大陸分屬不同法域 / (四)離婚案件往往被排除在“民商事案件判決承認”之外 / (五)當事人雙方僅可自愿依共同申請按“贈予”辦理登記 / (六)境外判決不被法院承認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 行起訴 / 一百一十、什么是不動產登記中的構筑物? (一)構筑物的概念 / (二)構筑物的法律特征 / 一百一十一、不動產的注銷登記和撤銷登記有什么區別? (一)以房屋登記為例很多情況下不動產登記均須注銷 / (二)不動產注銷登記和撤銷登記不同 / 一百一十二、抵押權順位變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如何 辦理登記? 一百一十三、現房轉讓為什么也要辦理預告登記? (一)實踐中現房轉讓的預告登記較為少見 / (二)現房轉讓預告登記有其現實社會需求 / (三)申請現房轉讓預告登記當事人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登記 文件 / 一百一十四、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一)異議登記是《物權法》新規定的登記種類 / (二)申請異議登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 (三)異議登記是對真正的權利人提供的一種臨時性的法律 救濟 / (四)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已有規定 / 一百一十五、如何辦理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農用 地使用權或森林、林木所有權的轉移登記? (一)申請轉移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 (二)對申請轉移登記的材料之審核規則 / 一百一十六、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主體是未成年人時,如何確定監護人? (一)典型案例 / (二)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記應如何申請辦理 / (三)在房產登記中如何體現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 一百一十七、為什么要開展“不動產登記員”的制度建設? (一)完善不動產登記人員制度建設有助于提高不動產交易 的效率 / (二)完善制度建設有助于強化登記人員管理和工作的順利完成 / 一百一十八、登記機構對不動產登記員制度有哪些具體要求? (一)頂層制度設計是不動產登記員制度建設的基礎 / (二)不動產登記員制度中需要關注的具體問題 / 一百一十九、如何防范不動產登記錯誤的風險? / (一)國家應設置分級審核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不動產登記材料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審查 / (三)明確不動產登記的審查范圍和審查期限 / 一百二十、我國不動產登記范圍和內容存在哪些問題? (一)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公示范圍過窄 / (二)未將不動產租賃及信托財產納入不動產登記中 / (三)不動產登記不應僅指引起物權內容發生變更的登記 / 附錄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16年1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一) (2016年2月22日)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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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問答 作者簡介
李顯冬,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學術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農業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非常任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