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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06003
- 條形碼:9787516206003 ; 978-7-5162-0600-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 本書特色
徐志新主編的這本《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法律知識宣講》叢書之一,通過豐富翔實的案例,對有關票據、存單及委托理財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進行解讀與闡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讓讀者從直觀、感性、多元的視角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有*為清晰和準確的認識,從而迅速了解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高***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精要。
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 內容簡介
《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法律知識宣講》叢書之一,通過豐富翔實的案例,對有關票據、存單及委托理財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進行解讀與闡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讓讀者從直觀、感性、多元的視角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有更為清晰和準確的認識,從而迅速了解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精要。
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 目錄
1.票據是什么?
2.什么是票據的無因性?
3.什么是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4.票據權利如何取得?
5.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6.如何認定空白票據的效力?
7.構成票據表見代理的要件有哪些?
8.票據權利的內容有哪些?
9.欠缺背書人,持票人是否必然喪失票據權利?
10.付款人可以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拒絕付款嗎?
11.必要記載事項發生更改的匯票是否有效?
12.銀行貼現后未能獲得付款如何救濟?
13.票據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質權人能否享有票據權利?
14.質押背書手續不完備,質押關系是否有效?
15.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6.票據保證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如何?
17.付款人簽章有缺陷,承兌行為是否有效?
18.保證人記載“保證”字樣的,票據保證是否成立?
19.如何才能做到票據保證方式有效?
第二章 票據權利的行使
1.支票被退票,持票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未獲拒付證明的權利人如何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3.票據背書簽章有瑕疵,票據權利人能否行使付款請求權?
4.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請求權時,能否直接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5.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后,能否向其前手進行追索?
6.被追索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7.持票人逾期未提示付款的,能否享有票據權利?
8.持票人未及時行使追索權,能否再主張票據權利?
9.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0.持票人是否可以向任意前手行使追索權?
11.票據債務人能否以持票人不履行約定義務進行抗辯?
12.持票人取得匯票時未給付對價,能否行使票據權利?
13.票據債務人是否可以其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約定對抗持票人?
14.出票人能否以票據原因關系對抗持票人?
15.票據關系的有效是否必須要有真實的交易關系?
16.持票人該如何就空頭支票行使票據權利?
17.出票人未履行資金協議義務對票據關系有何影響?
第三章 票據與存單的法律責任
1.偽造票據的法律責任應如何承擔?
2.付款人未能識別偽造票據,造成存款被冒領是否應承擔責任?
3.付款人未能識別票據被變造,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4.票據被變造后的法律責任應如何劃分?
5.付款銀行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仍予兌付,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6.出票人未采取法定失票補救措施是否應承擔票據責任?
7.如何認定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的付款行為?
8.非持票人能否申請公示催告?
9.代理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而解付票款,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10.簽發空頭支票是否應受到行政處罰?
11.使用偽造的金融票據是否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
12.銀行工作人員對違法票據予以付款是否構成犯罪?
13.追索權的行使對象和被追索人如何確定?
14.簽發空頭支票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15.票據權利的救濟程序有哪些?
16.委托存款合同糾紛與存單糾紛有何區別?
17.銀行對存單真偽應當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
第四章 委托理財的基本原理
1.委托理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案件種類是如何劃分的?
2.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3.企業之間名為理財實為借貸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投資判斷失誤導致的委托理財風險由誰承擔?
5.委托理財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
6.委托理財協議無效后資金損失如何承擔?
7.委托理財合同是否可以隨時解除?
8.信托類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9.互聯網金融下委托理財合同的受托人是誰?
10.互聯網P2P平臺下委托理財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1.將理財誤認為銀行存款,理財合同能否撤銷?
12.委托理財合同中監管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13.委托理財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 節選
《票據存單與委托理財》: 【宣講妻點】 一般認為,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包括發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繼受取得三種情形。一是發行取得。發行取得,又稱出票取得,是指持票人基于出票人的發行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二是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三是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據前手票據權利而受讓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發行取得較為簡單,下文我們著重討論善意取得和繼受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又稱即時取得,其含義是,無權轉讓財產的占有人在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受讓人是善意地取得,則其對該財產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權;財產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我國票據法沒有從正面規定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各國票據法一般均嚴格規定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綜合各國立法經驗,有如下要件: **,取得人必須是從無處分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即直接前手為無處分權利人。如直接前手為票據拾得者、票據盜竊者等。 第二,取得人必須是依據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權利轉讓方式只有兩種,即背書轉讓和單純交付轉讓。單純交付轉讓票據權利的方式只適用于無記名票據,記名式和指示式票據應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和本票不允許簽發無記名式票據,只有支票允許無記名式,因此匯票與本票只能依背書方式轉讓票據權利,支票則既可以背書方式轉讓,也可以單純交付方式轉讓。第三,取得人必須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據。善意就是無惡意或重大過失,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四,取得人必須是付出對價而取得票據權利。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2款和第11條對票據對價制度作了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因稅收、繼承、贈與而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善意取得人既然是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如沒有給付對價,且其前手不享有票據權利,則善意取得人作為后手也不能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產生以下法律效力:權利人對善意取得的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無論原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還。且此種取得為原始取得,故票據上即使原來存在負擔,一概歸于消滅,如票據上所設定之質押,因善意取得而消滅。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包括兩種情形。 **,以票據法上的方式而取得票據權利。主要指從票據權利人處依票據法規定的方式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主要包括:依背書交付轉讓方式從享有票據權利的前手處取得票據權利;依單純交付轉讓方式從享有票據權利的前手處取得票據權利;票據保證人、被迫索人因清償票據債務而取得票據權利;參加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票據權利。 第二,以其他法定方式而取得票據權利。主要指依民法規定的方式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例如,依民法上無償轉讓債權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等而取得票據;依民法上的公司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票據等。 總之,票據權利須依合法方式取得方能有效。非依合法方式雖取得票據亦不能享有票據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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