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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1324
- 條形碼:9787510211324 ; 978-7-5102-1132-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 本書特色
潘金貴編著的《證據法學論叢》是證據法學論叢的第二卷,收錄論文二十余篇,分設證據法理、前沿聚焦、實證研究、異域法苑等欄目,既有刑事訴訟法證據的探討,也有民事行政訴訟證據的研究,著眼于證據法學領域,《證據法學論叢》適合廣大檢察從業者研究、閱讀。
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 內容簡介
《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作為證據法學專業學術園地,主要欄目包括證據法理、前沿聚焦、實證研究、異域法苑等,尤其歡迎實證類稿件,每期依據來稿的設專欄。 《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發表證據法學領域包括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證據、行政訴訟證據等方面有較高水平、有創見的學術論文,字數原則上在1萬字以上、5萬字以下,來稿采用與否以學術價值為基本標準。
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 目錄
夯實防范冤假錯案的證據防線——關于防范冤假錯案系列規定的證據視角
證據法理
論證據保全的制度創新與立法修改——以重慶郵電大學電子證據保全中心的創新為視角
冤錯案件的證據學分析——證明責任“失守”及其克服
論不當得利“無合法根據”的舉證責任分配
從“排除合理懷疑”看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立法完善
新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制度的完善及對檢察工作的要求
刑事當庭認證制度研究
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規制
前沿聚集
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研究
證人準備基本問題研究
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研究
偵查人員的證人資格研究
實證研究
刑事證據法實施情況調研報告——以西部四省部分公安司法機關為考察對象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證據法實施情況調研”課題組
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的規范與實證
“一對一”言詞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吳某某涉嫌強奸案的證據分析
獄偵耳目所獲“證據”相關問題研究——以浙江張某平、張某叔侄奸殺案為實證樣本
雙師同堂協同教學模式在證據法領域的應用
異域法苑
論英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測謊證據的可采性
貝葉斯定理在證據法中的運用——以英國案例為線索
美國對質權的演進及評價——以克勞福德判例為觀察起點
美國情態證據實證研究
日本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及其借鑒意義
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 節選
(2)“規范說”修正必要性之基礎。如上文所言,規范說過于重視法條的形式結構,容易對當事人的實質正義造成妨害。但公平正義不應成為舉證責任分配的直接操作規則。法官背離“規范說”理論,不能僅靠內心關于公平正義的考量。從規范說過渡至因公平正義需要而調整,必須架構橋梁或設立若干供作檢驗的考慮基點。這里所謂的衡量基點或橋梁,即修正必要性之基礎。 本文認為,從一定程度上說,分配舉證責任是在當事人之間分配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所產生的敗訴風險,而這種風險的承擔又從根本上關系到了實體立法目的能否在訴訟上得以實現,單從實體法或者程序法都難以把握其真諦。因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不僅需要探討民事訴訟制度的自身規律、內在要求,還必須結合實體法的價值傾向性、立法宗旨進行綜合考慮。那么,判斷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公平正義,就必須從實體公平正義和程序公平正義兩個方面來考量。 從這一思路出發,本文認為,在不當得利訴訟中,“規范說”修正必要性之基礎包括:其一,便于實體法宗旨的實現;其二,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其三,使裁判*大限度地貼近真實;其四,實現程序公正;其五,符合訴訟經濟。所謂“便于實體法宗旨的實現”意味著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必須與實體洼的價值判斷保持高度一致,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實體法的貫徹實施。所謂“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時,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必須遵守訴訟秩序,盡到真實陳述之義務,不得故意隱匿、銷毀重要證據,使待證事實陷入真偽不明的局面;若該舉證責任分配方式特別容易造成不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作出妨害對方舉證的行為時,應該重新考慮舉證責任分配。所謂“使裁判*大限度地貼近真實”意味著舉證責任分配應當便于*大限度地查清案件事實。例如,在通常情況下某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遠遠高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時,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該事實不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反之亦然,這樣裁判所認定的事實與事實本來面目相符的成分會更多。所謂“實現程序公正”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雙方負擔的舉證責任要大致平衡。這并不是要求原被告的舉證責任必須要均分,只是要求大致均衡,并且將舉證責任盡可能置于有條件、有能力舉證的一方。所謂“符合訴訟經濟”意味著在訴訟主體投入的成本一定的情況下獲得更大的收益,從而使有限的訴訟資源獲得更大的價值。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大限度地便于法院和當事人在*短時間花費*少的費用得出公正的訴訟結果。 本文亦認為,雖然從總體上影響“規范說”修正的五個方面的要素,但這些要素在具體的不當得利案件適用中并不是同時起作用,也并非總是相互兼容的。在不兼容的情況下就必須依據案件類型的待證事實和證據的具體情況,以公平正義為基準,重新確定價值位序,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這一思路并非無端杜撰,我國很多學者都從這些角度對影響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因素進行了探討。例如,李浩教授認為影響和支配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四個方面的價值準則是:“實現實體法的宗旨”、“使裁判*大限度貼近真實”、“程序公正”、“訴訟經濟”。①而且,我們甚至可以在現存的法律規范中找到支撐,《證據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換言之,該法條認為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是決定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性要素。梁書文法官認為公平原則包括:舉證的難易程度、與證據的距離遠近、控制證據的情況以及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誠實信用原則,比如妨礙舉證可能導致對妨礙舉證一方不利的推定。當事人舉證能力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是個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地,法人或其他組織比個人的舉證能力強。二是考慮個人之間、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不同情況。② 鑒于此,在下文的論述之中,本文會依據“規范說”修正必要性之基礎來衡量不當得利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合理與否。 (二)不當得利“無合法根據”舉證責任分配類型化 依據上文所建構的基本完善路徑,要完善我國不當得利“無合法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就必須依據實體法立法趣旨的異同分類討論不當得利。 1.各種給付型不當得利合并討論 給付型不當得利,是指因當事人的給付行為欠缺目的而產生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該類型不當得利,以給付作為體系構成的核心概念。所謂給付,是指當事人有意識且有目的地用自己財貨增加他人財貨的行為。這種目的在客觀上就是給付行為的原因,只要欠缺給付原因,就是獲益無合法根據。因而,根據欠缺給付目的的三種情況,無合法根據也相應地分為三種類型。自始欠缺目的不當得利中,“無合法根據”的含義就是給付原因行為的不成立、無效、撤銷;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當得利中,“無合法根據”的含義就是給付原因行為的嗣后不存在;給付目的不達的不當得利中,“無合法根據”的含義即給付目的不達。 ……
證據法學論叢-第二卷 作者簡介
潘金貴,1973年12月生,貴州省畢節市人,法學博士,刑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西南政法大學證據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訴訟法學教研室主任,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證據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和刑法學。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及司法部、教育部等省部級科研項目數項,科研成果有數項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作為兼職律師擔任了國內多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執業水平在業內受到廣泛好評,曾榮獲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發的“律師刑事辯護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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