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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法規與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310034000
- 條形碼:9787310034000 ; 978-7-310-03400-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會展法規與實務 內容簡介
《會展法規與實務/高等院校會展專業教材》側重點在實務,編著者力圖梳理會展業部門規章和相關法律規范,并密切結合會展業的發展動態與前沿問題,注重內容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實踐性。融合了民商法、其他相關法律及會展業政策和部門規章,密切圍繞會展業市場經營過程中*為常見和實用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在分析會展業法律關系和法律糾紛的基礎上,運用相關法律制度,力圖使學生在學習中注重法律基礎、關注會展業發展動態、開闊視野,拓展知識面、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會展法規與實務 目錄
**節 會展業概述
第二節 會展法的概念及其調整對象
第三節 會展法律關系
第四節 我國會展法律體系
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簡稱廣交會)組織者簡介
復習思考題
第二章 會展業主體規制法律制度
**節 我國會展業管理機構
第二節 會展組織者資質審批法律制度
第三節 會展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節 會展主體規制相關法規(節選)
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第三章 會展合同法律制度
**節 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定
第二節 會展合同概述
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第四章 會展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
**節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對會展業本身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節 商標權保護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專利權保護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 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制度
第六節 展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第五章 會展業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節 涉外會展概述
第二節 涉港澳臺會展概述
第三節 涉外會展人員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 涉外會展物流的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節 涉外會展信息流的出入境管理
第六節 我國會展企業出境展覽的條件與程序
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第六章 會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節 會展消費者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第三節 會展消費者權利與會展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節 會展消費者權益爭議與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第七章 會展業市場管理法律制度
**節 會展業市場管理概述
第二節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
第三節 會展業產品質量的規制
第四節 會展業廣告管理
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第八章 會展業經濟糾紛及其解決
**節 經濟糾紛概述
第二節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
第三節 經濟糾紛調解
第四節 經濟仲裁的概念、特征
第五節 經濟糾紛的訴訟
案例分析
復習思考題
參考文獻
鳴謝
會展法規與實務 節選
(4)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這是法律規范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技術規范的重大特點。人們遵守法律規范,當然不單純是出于對國家制裁的懼怕,由于種種原因,在社會主義國家人們對法律規范的遵守大都出于自覺。但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仍是法律規范區別于其他非法律規范的重要標志。一種規范如果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如果違反了這種規范可以不受國家法律的制裁,那么這種規范就不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即誰違犯了它,就要受到國家的制裁。 (二)法的作用和職能 1.法的作用和職能的概念 “作用”和“職能”兩個術語所表達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說明被研究對象的活動、運作和它對外界的影響。法的作用側重講的是法對人的行為或社會生活的影響;而法的職能側重講的是法發揮這種影響的活動方向。 2.法的具體作用和職能 法的作用是指法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預測,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對非法行為的譴責、制裁、警戒和預防的規范作用。法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所謂法律權利就是法律允許做、能夠做的行為,它是一種有選擇的指引,為社會成員發揮主動性、創造性提供了條件。所謂法律義務是法律要求做、必須做的行為,這是一種命令式的指引,是無條件的必須遵行的指示。 法的職能一方面是指法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確認、建立并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另一方面是指運用法律手段保護這種社會關系的能力。前者就是法的調整性職能,即運用法律手段確認、建立、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使一定的社會關系具有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護性職能,即運用法律手段保護這種已經建立的法律關系、法律秩序,使其不受侵犯或恢復、彌補被侵害的法定權利的職能。如果說法的調整性職能是反映社會生活的正常狀態、建立合法關系與合法秩序的職能的話,那么法的保護性職能就是反映社會生活的異常狀態,旨在限制、取締非法關系,以恢復被破壞的法律秩序的職能。 (三)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的法律文件。法的淵源的種類,主要是依據創制法的國家機關不同、創制方式的不同劃分的。歷史上不同類型的法,以及同一類型的法在不同的國家,法的淵源都有所不同。奴隸制時代,法的淵源主要是習慣法,成文法是在較晚的歷史時期才出現的。封建制時代,法的淵源有習慣法、法律、帝王詔令、判例等。在東方國家,家族法占有特殊地位。在歐洲,教會法則是各國法重要的淵源。在歐洲大陸國家,資產階級的法以成文法為主要淵源,英美國家則是判例法占重要地位。目前,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 它由國家*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它規定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它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是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3.行政法規 它是由國家*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其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是一種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的適用于本地方的規范性文件,也屬于地方性法規。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區法 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在該特別行政區內有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特別行政區法。 7.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規章。規章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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