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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證券考試輔導——證券發行與承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5898288
- 條形碼:9787505898288 ; 978-7-5058-9828-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0-2011證券考試輔導——證券發行與承銷 本書特色
《2010-2011年證券發行與承銷(新大綱版)》:中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
2010-2011證券考試輔導——證券發行與承銷 內容簡介
為幫助廣大考生在有限的時間內全面系統、高效便捷、快速準確地把握考試知識點,提高實戰能力,順利通過考試,實現自己的愿望。針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知識覆蓋面廣、題量大、單題分值相對較小的特點,《中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編寫組特邀請到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財經大學、清華大學等數位專家學者,嚴格依據*新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在深入剖析歷年考試命題規律的基礎上精心編寫了本套叢書。本套叢書由《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分析》五本組成,主要有四大優勢:權威專家,精心打造;結構清晰,重點突出;全面覆蓋,實戰性強;服務完善,功能齊全。本書為其中的《證券發行與承銷》一冊,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公司融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
2010-2011證券考試輔導——證券發行與承銷 目錄
考試大綱
考點精講
**節 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第二節 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第三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強化訓練
答案詳解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試大綱
考點精講
**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2010-2011證券考試輔導——證券發行與承銷 節選
《2010-2011年證券發行與承銷(新大綱版)》為其中的《證券發行與承銷》一冊,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公司融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為幫助廣大考生在有限的時間內全面系統、高效便捷、快速準確地把握考試知識點,提高實戰能力,順利通過考試,實現自己的愿望。
2010-2011證券考試輔導——證券發行與承銷 相關資料
(一)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要求第1號準則的規定是對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第1號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若第1號準則的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適當修改,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若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二)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則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相應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必要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三)招股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報告的有效期及相關事項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告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財務報告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1次簽署之日起計算。(四)招股說明書的預先披露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自2008年7月1日起,對所有新受理首次公開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將在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按照反饋意見修改申請文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招股說明書。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刊登于其公司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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