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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論 內容簡介
本書以*新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目標-理論-案例-練習”為編寫思路,系統地闡述了商法總論和商法分論的基本理論知識,其中著重介紹了公司法、票據法和保險法中的—些具體操作方法。同時,本書還穿插了許多案例分析和思考,并安排了“難點追問”、“前沿提示”、“推薦閱讀書目”等內容,有利于學習者有效地落實學習目的,并能理論聯系實際和了解我國商法研究的現狀和熱點,提高學習的實效性。
商法概論 目錄
**章 商與商法
第二章 商事法律關系
第三章 商事登記
第四章 商事名稱與商事賬簿
第二編 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法概述
第六章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章 公司變更、終止
第十章 公司證券
第三編 破產法
第十一章 破產法概述
第十二章 破產實體法
第十三章 破產清算程序法
第十四章 重整與和解
第四編 票據法
第十五章 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第十六章 票據行為
第十七章 票據的偽造、變造、更改、涂銷與喪失
第十八章 票據時效與利益還請求權
第十九章 票據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編 保險法
第二十章 保險與保險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保險合同總論
第二十二章 財產保險合同
第二十三章 人身保險合同
第二十四章 保險監管法
推薦閱讀書目
商法概論 節選
《商法概論》以*新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目標-理論-案例-練習”為編寫思路,系統地闡述了商法總論和商法分論的基本理論知識,其中著重介紹了公司法、票據法和保險法中的一些具體操作方法。同時,《商法概論》還穿插了許多案例分析和思考,并安排了“難點追問”、“前沿提示”、“推薦閱讀書目”等內容,有利于學習者有效地落實學習目的,并能理論聯系實際和了解我國商法研究的現狀和熱點,提高學習的實效性。
商法概論 相關資料
插圖: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企業破產法》第23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執行職務所需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三個部分。(二)共益債務的范圍《企業破產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此處的合同既包括已開始履行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的合同,也包括根本未開始履行的合同。對于此類合同,管理人得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決定繼續履行的,得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由此所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破產程序開始后,第三人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對破產財產無因管理,客觀上利于破產財產價值的維護和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無因管理人管理費用的支出及所負負擔,應作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予以隨時清償。當然作為共益債務的無因管理之債,須為破產案件受理之后管理破產財產所生,因破產案件受理前對債務人財產無因管理所發生的債務,作為普通破產債權,而不能歸為共益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人取得不當得利,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加,但由于該財產本非破產財產,所有債權人若仍然依據破產程序分配該財產,不僅使發生損失的受害人雪上加霜,且有意外利益之嫌。因此,法律規定,由此產生的債務可從企業財產中隨時支付。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經管理人決定或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繼續營業,但營業若欠缺人的因素,根本無法開展。因此,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管理人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訂立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由于本質上有利于全體債權人,也應列為共益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或者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職務侵權,從而使侵權之債不能獲得充分救濟時,訴諸侵權法一般理論,受害人受償的可能甚小。而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之目的卻在于債權人共同利益,以債務人的財產優先清償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也是保護侵權之債的受害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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