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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6657280
- 條形碼:9787506657280 ; 978-7-5066-5728-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二版) 本書特色
《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2版)》是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
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二版) 內容簡介
本書共收入與編輯、校對、印刷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30項,國家標準31項,指導性技術文件及規定15項,分為三部分,**部分:法律、法規、規章,第二部分:標準、規范,第三部分:附錄。
本書可供出版社、報社、期刊雜志社的編輯、校對、印制人員及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人員使用,也可供作者、高校師生參考。
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二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出版管理條例
印刷業管理條例
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標準出版管理辦法
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
復制管理辦法
出版物條碼管理辦法
關于實施《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的通知
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管理暫行辦法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部分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部分條款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標準著作權糾紛給*高人民法院的答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
關于實施《中國標準書號》的通知
關于實施《中國標準書號》的補充通知
關于重申不適用中國標準書號的四類出版物的編號方法的通知
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試行)
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關于禁止“買賣書號”的通知
關于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的規定
關于重申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規定的通知
關于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干規定
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
二、標準、。規范
(一)數字、文字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5835—1995 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
gb/t 3259—1992 中文書刊名稱漢語拼音拼寫法
gb/t 15834—1995 標點符號用法
gb/t 16159—1996 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
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
簡化字總表
現代漢語通用字表
關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規定
漢字統一部首表(草案)
漢語拼音方案
(二)量和單位
gb 3100一1993 國際單位制及其應用
gb 3101—1993 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
(三)書刊編號
gb/t 5795—2006 中國標準書號
gb/t 9999—2001 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
gb/t 12906—2008 中國標準書號條碼
gb/t 16827—1997 中國標準刊號(issn部分)條碼
gb/t 13396—2009 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
gb/t 15416—1994 中國科學技術報告編號
……
附錄
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二版) 節選
《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2版)》共收入與編輯、校對、印刷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30項,國家標準31項,指導性技術文件及規定15項,分為三部分,**部分:法律、法規、規章,第二部分:標準、規范,第三部分:附錄。《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2版)》可供出版社、報社、期刊雜志社的編輯、校對、印制人員及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人員使用,也可供作者、高校師生參考。
編輯常用法規及標準選編-(第二版) 相關資料
插圖:第十五條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開設非直營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第十六條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理。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無需審批。第十八條申請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申請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設立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物零售單位可以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無需審批。第十九條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充足的供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二)進入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是具有出版物批發權的出版物發行企業;(三)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四)具備基本的辦公、倉儲、交通、通訊設施,能為經營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五)市場管理機構及經營單位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條出版單位的發行部門改制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但須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手續。出版單位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批發、零售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須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手續。出版單位可以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出版單位須持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分支機構設立地址、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于分支機構設立后15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分支機構的建立應符合當地出版物發行網點規劃。第二十一條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兼并其他出版物發行單位,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出版物發行單位,超過批準部門行政區域變更地址,須依照本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其他登記事項,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后,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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