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 (總第22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00532
- 條形碼:9787510900532 ; 978-7-5109-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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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 (總第22輯) 本書特色
《立案工作指導》作為*高人民法院對全國各級法院立案庭進行指導、各級法院立案審判工作人員交流學習的刊物,將努力貫徹落實蘇澤林副院長講話的精神,通過“理論與實踐探索”等欄目進一步探討立案審判工作的新理念;通過“案件受理”、“訴訟管轄”、“申訴與申請再審疑案評析”等欄目進一步確立立案審判工作的新標準;通過統一法律適用,規范裁判標準,激發思想碰撞,深化理論探索,以期提高全國立案審判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本書為其2009年第3輯。
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 (總第22輯)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訴訟管轄;申訴與申請再審疑案評析等。
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 (總第22輯) 目錄
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規范性文件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5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相關案件的通知
(2009年5月26日)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9年6月19日)
附:*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缸
(2009年6月26日)
附:*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附:*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9年7月7日)
附:*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9年7月9日)
附:*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訴訟管轄
“雙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應視為
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關于江蘇華星建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湘潭市九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指定管轄
申訴與申請再審疑案評析
法定合同解除權的認定與處理
武漢勞業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北方泰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公司董事會決議與公司股東簽訂協議收購股權,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沛縣舜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葉宇文股權轉讓糾紛申請再審案
假買賣合同形式下的真融資擔保協議
陳玲玲與益陽市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論保底條款對委托理財合同性質及效力的影響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的評析
合伙關系、委托代理關系與買賣合同關系的不同界定——曾永巖等六人與盧成蛟債務糾紛申請再審案
科技人員身份與職務行為辨析——王家明受賄、挪用公款申訴案
承包經營過程中擅自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挪用資金罪——劉保民挪用資金申訴案
理論與實踐探索
程序基本權視維下的民事再審事由
民事再審事由的設計原理
法院依取權啟動再審之申訴權利保障淺析
我國審前調解機制的構建和設想——以新加坡調解機制為借鑒
國內協議管轄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調查研究
向能動司法轉型共建城市和諧社區——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關于構建
城市社區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調研報告
經驗交流
關于進一步加強案件審查受理工作的調研報告
裁判文書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8民申字第1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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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 (總第22輯) 作者簡介
蘇澤林,男,1951年7月出生,漢族,四川資陽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政治部主任,二級大法官;西南科技大學特聘教授。曾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長、副院長、院長、黨組書記;中共成都市委副秘書長、機關黨委書記、中共成都市委八屆委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2001年06月,歷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黨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機關黨委書記,2004年0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并任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