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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條文解讀與專題講座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19024
- 條形碼:9787509319024 ; 978-7-5093-1902-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家賠償法條文解讀與專題講座 本書特色
《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與專題講座》:國家賠償法實務書系
國家賠償法條文解讀與專題講座 內容簡介
本書分條文釋義、專題講座、常用法規、文書樣式四個部分。條文釋義部分對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逐條進行分析、解釋,力求準確闡釋法律原意;專題講座部分對國家賠償法進行系統的專題講解;常用法律規范部分重點選取修訂前后的國家賠償法對照條文和立法說明,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文書樣式主要選取*高人民法院正式印發的有關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賠償案件使用的文書樣式。
本書內容翔實豐富,權威性強,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國家賠償法修改的核心內容,是法官與律師等法律人**的培訓讀本和工具書。
國家賠償法條文解讀與專題講座 目錄
**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
**章總 則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二部分 國家賠償法專題講座
**講國家賠償法概述
第二講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講國家賠償范圍
第四講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第五講賠償請求人和賠償請求時效
第六講國家賠償的方式、標準及經費
第七講賠償程序
第八講追償權及其行使
第九講司法理念和審判方式之轉變
第三部分常用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0年4月29日)
附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訂前后對照表
附三:立法機關關于國家賠償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說明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2日)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1996年5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1996年5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4年8月10日)
*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2000年12月28日)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1995年9月8日)
第四部分國家賠償法律文書樣式
(一)確認案件文書樣式
(二)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
后記
國家賠償法條文解讀與專題講座 節選
《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與專題講座》分條文釋義、專題講座、常用法規、文書樣式四個部分。條文釋義部分對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逐條進行分析、解釋,力求準確闡釋法律原意;專題講座部分對國家賠償法進行系統的專題講解;常用法律規范部分重點選取修訂前后的國家賠償法對照條文和立法說明,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文書樣式主要選取*高人民法院正式印發的有關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賠償案件使用的文書樣式。《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與專題講座》內容翔實豐富,權威性強,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國家賠償法修改的核心內容,是法官與律師等法律人**的培訓讀本和工具書。
國家賠償法條文解讀與專題講座 相關資料
插圖:第五講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請求時效一、賠償請求人(一)賠償請求人的概念國家賠償請求人,是指被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了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照法律規定向侵權的國家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根據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國家賠償請求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侵犯并造成損害。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侵害并有損害后果,是作為請求人的前提條件。沒有受到國家公務行為的侵犯,就不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具備請求人的資格。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特別是從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違法確認程序的情況看,受到國家公務行為的侵犯并有損害后果,在請求國家賠償之前只是一種假定,是請求人單方的認識和要求,至于是否真的受到了侵害以及損害后果的大小,必須要等待有關的國家機關通過對賠償糾紛的處理才能最后確定。第二,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賠償請求。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是賠償請求人或行政賠償訴訟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是賠償請求人。第三,受賠償義務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就賠償問題所作判決、裁定的拘束。賠償義務機關和人民法院所作的賠償決定或者判決、裁定,是為了解決賠償糾紛而作出的,對賠償請求人具有拘束力。對那些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解決賠償糾紛,而不受賠償決定或者裁判拘束的人,是證人、鑒定人或者翻譯人員,不是賠償請求人。
國家賠償法條文解讀與專題講座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二級大法官,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著有《行政訴訟問題研究》、《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國家賠償法原理》、《WTO與司法審查》、《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等;合著《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行政程序法概論》、《行政訴訟法學》、《走向權利的時代》、《憲法小百科》等四十余部;在《求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人民論壇》、《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發表重要論文百余篇。胡仕浩,1964年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二級高級法官。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合著《行政訴訟法釋論》、《具體行政行為釋論及合法性審查100例》、《國家賠償法釋義與講座》、《國家賠償法理解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教程》、《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等。蔡小雪,1954年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長,二級高級法官,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兼職研究員。著有《行政審判中的合法性審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及適用》;合著《具體行政行為釋論及合法性審查100例》、《國家賠償法釋義與講座》、《中國行政訴訟法教程》、《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等;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報刊上發表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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