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14272
- 條形碼:9787509314272 ; 978-7-5093-1427-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 內容簡介
簡介 權威性: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 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實用性: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 節選
權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實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注釋版 相關資料
離婚不動產分割以登記為準([2008]懷中民-終字第67號)2003年春節,原告黃某與被告吉某經雙方父母介紹相識、戀愛。由于黃某在北京工作,吉某在沅陵,雙方通過網絡及電話交往。2004年2月26日,黃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宣武區廣外馬連道的一套住房,總價款為416,933元,首付款166,933元,其中15萬元系黃某的父親于2004年2月24日從沅陵信匯給黃某。余款由黃某于同年3月17日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住房按揭貸款250,000元,約定在當前利率水平下每月歸還本息為人民幣1655.42元。同年4月,黃某開始裝修房屋,同年5月底,黃某即搬進該房屋居住。2004年8月26日,黃某向北京市宣武區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產權登記,同年9月24日黃某領到房屋所有權證,產權人為黃某。2004年9月20日,黃某、吉某在沅陵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吉某隨黃某一同在北京居住、工作,雙方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甚至發展到吵架、打架,導致夫妻分居。黃某起訴離婚并請求房屋判歸其所有。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房屋判歸黃某。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黃某與吉某系經父母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由于倆人分別在北京市和沅陵縣,相互之間缺乏一定的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較好的夫妻感情,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架。現雙方各居1室,相互態度冷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審判決離婚是正確的,二審應予維持。雙方婚后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區廣外馬連道的房屋,系黃某婚前購買,黃某在支付首付款并以個人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后取得該房屋的使用權,并于婚前幾個月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和購置家具、家電,該房屋產權登記在黃某個人名下。故雙方現居住的房屋與婚前購置的家具、家電均屬黃某的個人財產,不能共同分割。上訴人吉某稱婚前交給黃某4萬元用于購房,但一、二審中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吉某主張爭議房屋的產權證發放日期為2004年9月24日,晚于結婚登記日期4天,房屋產權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該房屋已經升值,增值部分亦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房屋的購買時間以及房屋的實際取得時間均在婚前,首付款來自黃某的父親和黃某,房屋的所有權登記于2004年9月16日即雙方結婚前已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黃某于婚前已取得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回憶愛瑪儂
- >
自卑與超越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姑媽的寶刀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