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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依托大陸法的基本理論,在比較法的視野下對陪審制的發展歷史、價值依據、制度障礙、技術設計及中國改革進行了全新的梳理和重塑。
陪審制研究 目錄
一、陪審制(狹義)與參審制的對立及統一
二、若干法律術語的使用問題
三、立場差異及可能的觀點差異
**章 陪審制的產生及其在世界范圍內的傳播
**節 陪審制在英國的產生及基本雛形
一、陪審制起源之爭
二、陪審制的基本雛形
第二節 被動繼受:陪審制在英屬殖民地的傳播
一、陪審制在北美殖民地的傳播
二、陪審制在印度殖民地的傳播
三、陪審制在澳大利亞(南威爾士)殖民地的傳播
四、陪審制在非洲殖民地的傳播
五、英國陪審制在各殖民地出現不同發展趨勢的原因簡析
第三節 主動移植:陪審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與發展(以法國法為例)
一、1791年9月16日至21日的法律及陪審制的確立
二、1808年《重罪法典》與陪審制的蛻化
三、1815-1848年:自由主義的勃興與貴族陪審團
四、1848-1941年:艱難的民主進程與陪審制的曲折發展
五、1941年至今:從陪審制走向參審制
六、陪審制在歐洲其他國家的移植和傳播
第二章 陪審制的正當依據
**節 陪審制:人民主權的載體
一、主權歸誰所有(Letitulairedelasouveraineté):國家主權理論與人民主權理論的對立與契合
二、陪審制:人民主權的重要載體
三、有關"陪審制是否為人民主權載體"的觀點爭論及厘清
第二節 陪審制:自由的守護神
一、陪審制:反司法專權的壁壘
二、陪審制:政治自由的捍衛者
三、自由守護神抑或罪犯包庇者——有關陪審團過分寬容的爭論
第三節 陪審制:達致司法真實的有效機制
一、陪審制與庭審程序的正當性
二、陪審制與有效查明案件真相
三、司法真實與司法資源有限性之間的博弈
第四節 陪審制:社會與司法的橋梁
一、陪審制使社會更接近司法
二、陪審制使司法更接近社會
第三章 陪審制的制度障礙
**節 陪審制與上訴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一、上訴制度的正當依據
二、陪審制與上訴制度的沖突
三、主要的制度協調模式及評價
第二節 陪審制與判決理由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一、判決理由制度的正當依據
二、陪審制與判決理由制度的沖突
三、主要的制度協調模式及評價
第四章 陪審制的技術設計
**節 代表性國家的陪審制(狹義)研究
一、英國陪審制研究
二、美國陪審制研究
三、俄羅斯和西班牙的陪審制研究
第二節 代表性國家的參審制研究
一、法國參審制研究
二、德國參審制研究
第三節 陪審制與參審制的比較研究
一、陪審制與參審制的共性
二、陪審制與參審制的差異
第四節 特殊形式的陪審制研究
一、技術陪審制研究
二、特別陪審制研究
第五章 人民陪審制的重構與中國刑事訴訟改革
**節 人民陪審制的現狀分析
一、人民陪審制立法現狀分析
二、人民陪審制理論現狀分析
第二節 人民陪審制存在和重構的必要性與障礙
一、人民陪審制存在和重構的必要性
二、人民陪審制改革的三重障礙
第三節 中國刑事訴訟改革的核心:重構人民陪審制
一、陪審員(參審員)遴選程序的重構
二、陪審制(參審制)的技術設計
三、以陪審制(參審制)為主軸的配套訴訟制度建構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陪審制研究 節選
(三)法國設立參審制具有深層次的法文化成因
首先,公共秩序維護(ordrepublic)在法國法文化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這是法國設立參審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法國學界普遍認為,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一切社會得以合理存續和良性發展的基本前提。因此,刑罰效率和公共秩序向來都是*為重要的主題。在一個以維護秩序穩定為首要價值目標的國家里,人民“很難接受較高的無罪釋放率”①。“無罪釋放率的下降與否”甚至已成為衡量陪審制度優劣的一個根本指標。②因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何JeanPradel教授在1999年5月國際刑法學大會上對法國參審制大加贊賞,但其依據卻僅僅是“1942年后的法國無罪釋放率從先前的25%下降至8%。社會局勢日趨穩定,治安狀況也較良好”③。當然,以無罪釋放率高低作為衡量某一重要訴訟制度成功與否的標準顯然有失妥當,但與高無罪釋放率相比,法國民眾明顯更容易接受高定罪率。因此,法國走向參審制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法國存在較為普遍的信任危機,這是法國設立參審制的另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法國人民并不信任公共權力機構和職業法官。如前所述,在法國的陪審制度史上,人民僅僅賦予法官十分微小的權力。1941年之前,法官僅能機械地適用法律,法官的作用可謂微乎其微。1941年之后,盡管法官的權力有所擴大,能夠參與案件事實及法律問題的合議,但法官的作用依然很受限制,因為職業法官的人數處于絕對的劣勢(3:9)。正是由于害怕法官權力過于龐大,法國人民總是希望能夠選派代表來掣肘法官,包括左右法官對法律問題的裁決。另一方面,法國人民也不信任陪審員的能力。毋庸諱言,平民一般缺乏實踐經驗和法律知識,其在案件審理中未必能夠完全理解案情和證據,在合議中也未必能夠準確判斷事實和適用法律。因此,陪審員需要法官的引導和協助。同時,陪審員容易感情用事,易受公眾輿論和媒體評論的影響,因此,法官也必須對陪審員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
陪審制研究 作者簡介
施鵬鵬,男,1980年生,福建晉江人,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博士,法國埃克斯·馬賽三大訴訟法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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