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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3086207
- 條形碼:9787303086207 ; 978-7-303-08620-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稅法 目錄
**節 稅收的基本知識
第二節 稅法概述
第三節 稅法構成要素
第四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單元測試題(一)
第二章 增值稅
**節 增值稅概述
第二節 增值稅稅制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四節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第五節 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
第六節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消費稅
**節 消費稅概述
第二節 消費稅稅制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四節 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
第五節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第四章 營業稅
**節 營業稅概述
第二節 營業稅稅制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四節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
第五章 關稅
**節 關稅概述
第二節 關稅稅制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四節 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第五節 關稅的征收管理
單元測試題(二)
第六章 資源稅類
**節 資源稅
第二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節 土地增值稅
第四節 耕地占用稅
第七章 財產稅類
**節 房產稅
第二節 契稅
第三節 車船稅
第八章 特定行為、目的稅類
**節 印花稅
第二節 車輛購置稅
第三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第四節 教育費附加
第五節 煙葉稅
單元測試題(三)
第九章 企業所得稅
**節 企業所得稅概述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稅制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節 特別納稅調整
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章 個人所得稅
**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稅制要素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計算的特殊問題
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單元測試題(四)
第十一章 稅收征收管理與稅收行政法制
**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節 稅務管理
第三節 稅款征收
第四節 稅務檢查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六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
單元測試題(五)
附錄一 東北地區和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規定
附錄二 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稅法 節選
近年來,我國的稅收制度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為了很好地適應這一變化,
使《稅法》教材能跟上稅制改革的步伐,在2007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
際,由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牽頭,集合了十幾位常年在稅法教學和稅收實務
一線工作、教學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同志,共同編寫了本教材。
《稅法》教材是21世紀高職高專財經、經管類專業系列規劃和精編教材,
也可以作為會計等職業職稱考試和成人教育適用和參考的教材。本教材按照
高等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針對高職高專和稅法教學自身的特點,本著
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突出了理論性、實用性、新穎性和可操作性的特
點,具體體現在:
**,目的性強。學生通過本教材的學習能夠熟練掌握稅收、稅法方面
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能夠運用所學知識處理稅收繳納過程中的各種業務
活動,了解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內容,同時本書還注重對學生進行基本技能
的培養。
第二,體系完整。既包括對稅收知識、稅法理論、具體稅種的介紹,也
包括對稅收征收與管理法規制度的介紹,使學生對稅法理論和相關政策有一
個完整的認識。
第三,突出重點。對我國目前的主體稅種作了較為詳盡的介紹,以稅種
作為章節編寫;對輔助性的稅種作了概要性的介紹,以類別作為章節編寫;
個別內容列入附錄。
第四,注重實踐。每一章的后面都附有練習題,并設計了五個單元的自
測題,包括名詞解釋、簡答、討論、業務計算、業務核算、選擇、判斷、綜
合應用、技能測試等多種題型,強化學生動腦和動手的能力,增強學生對稅
法知識的把握和業務的實際操作技能。
第五,內容新穎。本教材采用的稅收法律依據是截至2007年12月底國
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新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內容上做到“*新”,并將
針對稅制改革的進程,適時推出新的版本。
本書共十一章,由王振東、白潔擔任主編,徐志培、李艷艷、凌程明擔
任副主編,劉寶芝、李興修擔任主審;由主編、副主編共同負責商定編寫大
綱與初稿組織、修訂和統稿工作,王振東進行修改總撰,李興修作了*后的
審查。具體分工如下:**章由徐志培執筆,第二章由李昌振執筆,第三章
由倪國鋒執筆,第四章由白潔執筆,第五章由刁秀海執筆,第六章由趙海霞
執筆,第七章由劉淼執筆,第八章由凌程明執筆,第九章由王振東、熊志堅
執筆,第十章由李艷艷執筆,第十一章由高玉榮執筆,附錄和測試題部分由
李興修執筆。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姚貴平老師對本書的出版給予了精心指導和熱情幫
助,不‘計辛勞;劉清欣、王海勇、安佰征等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稅局等
單位的領導和同志對本書的編寫給予悉心指導并提供了*新資料,在此表示
衷心的感謝!
由于水平和經驗有限,書中肯定有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
編 者
2008年1月
第六章資源稅類
學習目標
理解本章各稅種的概念
掌握我國現行資源稅制的構成,了解各稅種開征
的目的和意義
掌握本章各種稅的基本稅制要素,如征稅對象
納稅人、稅率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掌握各稅種計稅依據的確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節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我國
現行資源稅的基本規范,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暫行條
例》)。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
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動植物
資源、海洋資源、太陽能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
較窄,僅選擇了把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
于征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資源稅全部實行從量
定額辦法征收。在我國,國家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資源稅同
時具有收益稅的性質。
資源稅的征收,通過合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水平,有利于
促進企業之間開展公平競爭;可以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采,
節約使用,有效配置;有利于配合其他稅種,發揮稅收的整體功能,并為國
家增加一定的財政收入。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
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將逐步擴大。
一、征稅范圍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礦
產品和鹽,具體包括:
(一)原油
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
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
礦生產的天然氣。
(三)煤炭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這是指上述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
石、膨潤土、石墨、石英砂、螢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長石、氟石、
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嶺土石、耐火黏土、云母、大理
石、花崗石、石灰石、菱鎂礦、天然堿、石膏、硅線石、工業用金剛石、石
棉、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
精礦,制造人工礦,再*終入爐冶煉的黑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鐵礦石、錳
礦石和鉻礦石等。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鉬礦石、鎳礦石、
黃金礦石等。
(七)鹽
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
鹽是指鹵水。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礦原礦,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備案。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
源稅。
二、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
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資源稅暫行條例》還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
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規定資源
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是針對零星、分散、不定期開采的情況。為了加強管
理,避免漏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稅目、稅額
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貫徹“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
由于資源稅具有調節資源級差的作用,因此,應稅產品之間稅額應體現出差
別,資源條件好的,稅額高些;條件差的,稅額低些。資源稅稅目稅額見
裹6一]。
表6-1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
┃ 稅 目 ┃ 稅 額 ┃
┣━━━━━━━━━━━━╋━━━━━━━━━━━┫
┃ 1.原油 ┃ 8~30元/噸 ┃
┣━━━━━━━━━━━━╋━━━━━━━━━━━┫
┃ 2.天然氣 ┃ 2~15元/千立方米 ┃
┣━━━━━━━━━━━━╋━━━━━━━━━━━┫
┃ 3.煤炭 ┃ O.3~5元/噸 ┃
┣━━━━━━━━━━━━╋━━━━━━━━━━━┫
┃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 O.5~20元/噸 ┃
┣━━━━━━━━━━━━╋━━━━━━━━━━━┫
┃ 5.黑色金屬礦原礦 ┃ 2~30元/噸 ┃
┣━━━━━━━━━━━━╋━━━━━━━━━━━┫
┃ 6.有色金屬礦原礦 ┃ O.4~30元/噸 ┃
┣━━━━━━━━━━━━╋━━━━━━━━━━━┫
┃ 7.鹽 ┃ ┃
┃ 固體鹽 ┃ 10~60元/噸 ┃
┃ 液體鹽 ┃ 2~10元/噸 ┃
┗━━━━━━━━━━━━┻━━━━━━━━━━━┛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計稅依據為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銷
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具體規定如下: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2.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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