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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0561146
- 條形碼:9787800561146 ; 978-7-80056-114-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本書特色
新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新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新民事訴訟法案例評析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上下)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節選
前言
2O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意味著立法機關對施行
了16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出臺修改決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擊“申
訴難”、“執行難”兩大司法頑疾。
民事訴訟法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
1991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該法的施行
對于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
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
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都起到了
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
形式、利益關系日趨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
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
的矛盾和難題,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
的需要,有必要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今年
的立法計劃。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湖南團江必新等30名代
表提出《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以解決“執行難”“申訴難”的議案》,
并提出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
作委員會以該議案為基礎,吸收其他代表有關議案的意見,并考慮
專家的建議,會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高人民法院、*高
人民檢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來,十屆全國人
大常委會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進行了3次審議。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集中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
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作出修改。
為解決當事人“申沂難”問題,修改決定進一步將再審事由具體
化,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
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切實保障當事
人申請再審的權利;為了避免由原審人民法院自己糾錯較為困難,當
事人不信任原審人民法院會公正處理再審申請的問題,修改決定明確
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同時明確人民法院應當
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及時裁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
請。此次修改還完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將抗訴事由從現行
法律規定的4項情形進一步具體化為5項情形,并明確規定接受抗訴
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修改決定針對特殊情形適
當延長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問,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
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而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
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
月內提出。這樣更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修改決定對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義務
的處罰增加了部分條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
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
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
定的其他措施。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是造成“執
行難”的原因之一。修改決定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
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
行措施。修改決定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
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
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
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執行機構。從實際工作考慮,*高人民法
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也需要設立執行機構,對執行工作予以指導和管
理。據此,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針
對實際工作中異地執行面臨的困難,修改決定還規定:“發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
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
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
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了解新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內容,我社約請*
高人民法院及有關院校、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專家、學者共同編
寫了《新民事訴訟法理解解適用叢書》。
本套叢書以新民事訴訟法和現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
法規、司法解釋等為基礎,依法律條文的順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訴
訟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在司法實踐的適用情況,尤其關注配套司法解
釋的相關內容。本套叢書以準確反映新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司
法實踐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準確、全面、權威。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系本套叢書的一種,以新民事訴訟法
條文為主線,以民事訴訟法學的*新研究成果為基礎,結合現行有
效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以條文意旨、條文釋義的
形式逐章逐節逐條對民事沂訟法進行完整、系統的全新闡述。
我們相信,本套叢書的出版,對于廣大讀者學習和適用新民事
訴訟法,將會提供有益的幫助。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OO八年一月
·3·
第八章調 解
第八十五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
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調解的原則的規定。
一、法院調解的概念
(一)法院調解的含義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已經受理
的民事案件,在主辦人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用平等協
商的方法解決和結案的方式。法院調解有兩層含義,一是人民法院
在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
二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
法院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作風。
早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人民司法工
作中的民事審判,就已實施和推廣了“調解為主”的方針。1982年
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在總結民事審判經驗基礎上,把“調
解為主”改為著重進行調解,定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本
法進一步把“著重調解”改為“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并
將其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具有以下特征:
1.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勸導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的活動,實質
上是一種審判活動,而這種審判活動在民事訴訟中便具有訴訟的性
質,轉化為民事訴訟活動。
2.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種為調解結案,
另一種為判決結案。而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經常使用
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對于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案件,只有在調解
不成時,才使用判決方式結案。
調解是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是法院對案件
審理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生效調解書、調解筆錄與法院生效判決
書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也
是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
3.體現了審判權和處分權的有機結合
法院調解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活動,另一方面,法
院調解又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活動,在此活動中,調解必須以當
事人自愿為前提,調解程序的開始、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
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同意接受法院的調解和作出一定的
妥協和讓步后達成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依據處分原則,
對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因此,法院調解的過程又是
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過程。人民法院是調解的主持者,但必須尊重
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
4.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從審級來講,法院調解既可以在**審程序中進行,也可以在
第二審程序中進行,還可在審判監督程序中進行。從訴訟階段來講,
法院調解可以在開庭前進行,也可以在庭審過程中進行,還可以在
法庭辯論終結后進行。但是,調解不是一切案件的必經程序。除離
婚案件非經調解不能徑行判決外,當事人拒絕調解或根本無調解可
能的,不應強行調解。.
(二)法院調解與其他調解制度的區別
法院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的區別在于:
1.性質不同
法院調解屬于訴訟中的調解,具有訴訟的性質;人民調解、行
政調解和仲裁調解屬于訴訟外的調解,不具有訴訟的性質。
2.主體不同
法院調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屬于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調解
的主體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屬于群眾性的自治組織;行政調解的主
體為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仲裁調解的主體為仲裁委員
會,此機構屬于民間組織。
3.效力不同
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
具有等同于判決書的法律效力;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不
具有法律拘束力,更沒有強制執行性;仲裁調解達成的協議發生法
律效力后,如果需要強制執行,還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仲裁機
關并無強制執行權。
(三)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的區別
訴訟和解,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主協商,達
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并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的內容,以終結訴訟的
活動。
**,法院調解必須由第三者介入即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訴訟
中的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活動,沒有
第三者的參加。
第二,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訴訟和解
達成的協議則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院調解僅適用于對案件審理的程序,而廣義的訴訟上
和解既適用于審判程序,又可適用于執行程序。
在一定的條件下,訴訟上和解可以轉化為法院調解。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作者簡介
p> 唐德華,男,中國民法典專家起草小組成員,全
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中國法學會訴
訟法學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國家法官學
院、湖南大學、海南大學等兼職教授。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
其間,曾任大連市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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