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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7100043352
- 條形碼:9787100043359 ; 978-7-100-04335-9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作者有關出土法律文獻研究方面的論文22篇。 書中涉及張家山漢簡、居延漢簡、睡虎地簡、銀雀山簡中的法律史料,作者將它們與傳世文獻結合起來,對秦漢律的特征作了廣泛的考察和研究。
本書有三個鮮明特點: 一、涉及面廣,比較全面地反映出當前出土法律文獻的概貌;二、采用了傳統的考據學方法,言必有據;三、文貴出新,本書多有獨到之見。
在學術界,簡帛研究已經成為一門顯學。本書以出土法律文獻研究為視角,縱橫開合,會給讀者頗多啟迪。
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目錄
序
前言
《漢律摭遺》與《二年律令》比勘記
讀《二年律令》札記
《二年律令·津關令》與漢令之關系考
《二年律令》編聯札記(四則)
“爵戍”考
秦漢律中的“亡律”考述
秦漢律中的“收律”考述
秦漢法制中的尊卑等級
秦漢律令中的“廷行事”
秦漢律刑處述略
說“辜”二題
“先令券書”簡解析
居延“言變事”案復原
夏侯譚、原憲斗毆案編序
張宗、趙宣賠償糾紛案解說
漢簡法律術語零拾(四則)
《法律答問》與“秦律說”
“三尺法”與律令簡牘
“如律令”的再認識
有關契券的幾個問題
銀雀山漢簡《田法》二題
《盜跖》篇與盜、賊律
附錄:出土法律文獻簡表
后 記
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節選
除傳世的法律文獻外,近百年來地下考古發掘出土了大量的簡牘,其中不乏法律史料。特別是近二三十年來,秦漢律令的發現,填補了秦漢法制史上的許多空白,為中國法學研究開辟了一個嶄新的天地。
以往的秦漢法制研究,大都囿于紙本文獻之上、法學史界之內,畫地為牢,孤軍奮戰,而如今,古代法制史的研究成了熱門的課題,不僅有法史學界的學者參與,而且許多歷史學界、考古學界的專家也在潛心整理和研究著出土法律文獻,不僅為研究法制史的學者提供了*好的釋文文本,而且許多高質量的專題學術論文不斷涌現,形成了一個蔚為壯闊的研究熱潮。
王國維曾經說過,“中國紙上之學問,賴于地下之學問者,固不自今日始矣。”(《*近二三十年中中國新發見之學問》)陳寅恪先生也說:“一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新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此古今學術之通義,非彼閉門造車之徒所能同喻者也。”(《陳垣<敦煌劫余錄>序》)
作為法史學界的一員,參與出土法律文獻的研究是義不容辭的責任,要把紙本歷史文獻與出土法律史料結合起來,將中國古代法制歷史、古代法律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這是法史研究的必由之路,是今后數十年乃至更長期的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我想,這方面的工作還剛剛開始,*顯著的例子是張家山漢簡出土至今已有20年,而其中《二年律令》526枚竹簡的編聯問題還正在討論中,編聯問題沒有解決,律目的次序、律條的歸屬不落實,其后續研究也就可能出現偏差,日后返工,事倍功半。
我們今天所處的時代是大變革的時代,各方面都可以用日新月異來概況,對地下發掘來說更是這樣,有人說自1901年斯文赫定在新疆漢代遺址中發現簡牘以來,簡牘與甲骨文、敦煌寫本和內府檔案并稱為二十世紀東方文明的四大發現。但不管是幾大發現,我認為,這是當代人的幸運,兩三千年以后的今天有如此大量的發現是前無古人的大福分,也恐怕是后無來者的大機緣。特別是*近30年的簡牘發現,數量驚人,舉世矚目。舉以近期出土的秦漢法制簡牘之大者言,就有1973年繼三十年代發現居延漢簡之后又出土竹木簡2萬多枚,即《居延新簡》,1979年1月四川青川縣郝家坪出土的秦更修為田律木牘,1981年甘肅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漢晚期的《王杖詔書令》,1983年12月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墓出土西漢早期的《奏讞書》、《二年律令》,1987年湖北荊門包山2號墓出土戰國包山楚簡文書,1989年冬湖北云夢龍崗6號墓出土《秦律》,1993年湖北江陵荊州鎮郢北村王家臺出土秦簡《效律》,1996年10月湖南長沙走馬樓倉井出土吳文書,2002年4月湖南龍山里耶古城址一號井發現大批官文書等等。據傳,還有新的出土法律文獻正在整理,尚待公布。
會不會享受到這種福分,能不能抓住這份機緣,是需要眼力和勇氣的。我們的前人在出土文物的研究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諸如甲骨卜辭、鐘鼎碑石、敦煌寫本等領域,著作豐富,功勛卓著。但是他們主要是從考古學、歷史學、文獻學、語言文字學的角度做出的研究,對出土文獻與法制的關系及影響,關注還是不夠的,事實上,傳統法制的起源、發展乃至嬗變都有它自身的特點和規律,要求考古學、歷史學、文獻學、語言文字學等學者來解決法制史的問題是不切實際的,也實在是強其所難。這還是要靠法學界研究法制史(包括相關邊緣學科)的學者通力合作來逐步完成。責無旁貸,應該有“舍我誰與”的志愿。
《出土法律文獻研究》一書的寫作本意是試圖在梳理已見出土簡牘的基礎上,結合傳統的法制史史料和歷史背景資料,做綜合性的考察和研究。然而力不從心,事與愿違,較多的只是在閱讀出土法律文獻的過程中針對一些零星的問題談了自己的粗淺看法。《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全書共22篇,談得*多的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語詞的解說,有竹簡的編聯,還有與傳統文獻的比較等。書中論文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簡介如下:
1.張家山漢簡的研究
(1)與《漢律摭遺》的比較研究 從四個方面加以比較:律目的比較;同一律目內容的比較;《漢律摭遺》有而《二年律令》所無的律目內容比較;《二年律令》有而《漢律摭遺》所無的律目內容比較。通過比較對漢律的認識前進了一步。
(2)法律術語的解釋 例如,與唐律“過致資給”一語相近意思的,在《二年律令》中則是“通飲食饋遺”,文章分析了它們的同和異。在《說文解字》中曾引有漢律一條,但是對這條律文中的“婦告威姑”解釋得并不妥帖,經過考證,其實它是“婦告威公”之誤,威公,就是舅姑(公婆)的意思。“爵戍”是不是衍文?經過考證,認為“爵戍”就是用爵級來抵償戍邊懲處的意思。
(3)竹簡編聯方面的問題 對《二年律令》簡的編聯提出了幾點看法:認為盜律應放在《二年律令》之首;具律中分出的不是囚律而是告律;廄、興、戶在漢律中的位置應是廄、戶、興;津關令的位置不應在《二年律令》末尾。
2.秦漢律特征的考察
主要是通過秦律、漢律的比照,從法制的層面上明確對“漢承秦制”的認識。漢律對秦律有繼承的一面,也有發展和新創的一面,不能一概而論。
3.居延簡的研究
居延漢簡的發現較早,專家們已做過廣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書中有關居延簡的4篇,都帶有很大的探索性,發人未發,自覺有啟人思維之效。
(1)《“先令券書”簡解析》 “先令券書”就是我們現在說的遺囑,這是較早的遺囑繼承實例,時間是五鳳二年三月,即漢宣帝時,公元前56年3月。這一時間比儀征胥浦一○一號漢墓出土的朱凌“先令券書”要早60年。
(2)《居延“言變事”案復原》 從A8破城子出土的雜亂木簡中疏理出與“言變事”案相關的簡14枚,考察了“言變事”案的當事人,串聯出事件的前經后過,推斷出“言變事”案的結果。
(3)《夏侯譚、原憲斗毆案編序》 對原編序做了調整,擺出了調整的若干理由。
(4)《張宗、趙宣賠償糾紛案解說》 對張宗、趙宣賠償糾紛案中,諸如“□書”所指可能是爰書等6個問題做了釋疑。
4.睡虎地簡、銀雀山簡等的研究
一篇是關于秦簡的研究。從《法律答問》的角度著眼,看秦時的“律說”(法律解釋)的特點,應該說它是漢律說的前奏。
一篇是關于銀雀山簡的研究。僅取兩則:一公人與刑處。聯系《二年律令》及有關歷史記載,對“公人”概念做了考證,及其刑處特點。二作務。在《龍崗秦簡》、《睡虎地秦簡》、《二年律令》中都出現有“作務”一詞,應如何界定,有何特征,本文做了較全面的考察。
再有一篇是由莊子的《盜跖》篇談到秦漢時期對盜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等等。
5.簡牘制度、文書特點的研究
三篇。由“三尺法”談簡牘制度,從“如律令”看文書特征,從木簡實物看契券特征和用途等。
6.附錄:《出土法律文獻簡表》
本書題名《出土法律文獻研究》,誠然是一個外延比較寬的題目。考慮到本書中較多文章是談秦漢法制的,因此多位專家提議在題名前加上“秦漢”二字。意見是可取的,只要稍作調整就行。不過,書題是申報課題定的,再作改動為課題申報規章所不允。我想,這本書只是就重要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個人感到有點新意的,與古代法制相關的出土簡牘做了些探索和研究,零打碎敲,難免缺乏系統性、針對性。
介紹了內容之后,再想談一下論文作法的幾點體會:
一、本書的寫作主要采用了考據學的方法。考據,也稱考證,是指對古籍的文字音義及古代名物典章制度等進行考核辨證。我是主張歷史文獻的研究必須采用考據學的方法的。盡管沒有做好,總算是有個努力的方向;盡管有時會被人嗤笑為“斷爛朝報”、“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我卻始終認為法制史的研究與文史的考據有著緊密的聯系,而且應該把文史考據法的掌握看做是法制史研究者的基本功。
二、文貴出新。我之所以由對傳世歷史文獻的整理研究步入對出土法律文獻的研究,其中一個原因恐怕就是因為它是“新”的東西,是二三千年以來無人搬弄過的“新”史料;不過,有亙古未有的新史料,有趨新求奇的好古之心,并不一定能寫出有新見的文章來。人貴有自知之明,自知在許多方面是需要做更多的補課的。比如居延漢簡的發現早在上世紀30年代,1973—1974年又整理出居延新簡2萬余枚,專家們做了深入的研究。但學術無止境,本書中有關居延簡的4篇,如《居延“言變事”案復原》、《“先令券書”簡解析》等都帶有很大的探索性,貽笑大方,懇請讀者諸公多提寶貴意見。如果說“新”為獵奇,“新”而無據,那就失去了甚至褻瀆了“新”的意義了。
三、在學習、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融會貫通。古人云,人之能力主要有兩種,一強識,一通悟。二者相比,通悟者上,非如我輩學人所能企及。然而,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充分把握相關歷史資料,博采眾長,博古通今,毫無疑問是文獻研究的必要前提之一。即使是研究全新的出土文獻,也自有融通的必要。出土文獻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出土簡牘也只是其承上啟下的某一階段的文字記錄,何況還有相同或相近的歷史遺存存世,局促一隅,井蛙則無與語大海。刊于1912年的《漢律摭遺》,是法學家沈家本先生晚年的一部力作,他沒有見到秦簡、漢簡,卻能從浩繁的史料中勾畫出漢律律令的大致面貌(約計30萬言),完全是他淹博融通的結果。盡管《漢律摭遺》中有些漢律條文可以從《二年》中得到印證,但是《二年》中的大部分律文內容尚須我們做深入的考察和研究。本書《<漢律摭遺>與<二年律令>比勘記》一文,憑借識記和資料,也只是試作補充而已。
在寫作《出土法律文獻研究》的同時,我也擔任教學工作,以上數點體會主要是對我的學生談的,不足與方家道也。
作 者
2004年6月8日
于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史研究中心
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作者簡介
張伯元 男,1942年生,江蘇無錫人。現為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研究員。主要從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整理和秦漢法制史的研究,出版專著《法律文獻學》 (獲司法部優秀成果三等獎)、 《古書存亡史話》等5部,發表《法律文獻考訂例釋》 (曾獲上海社科優秀論文三等獎)、 《“爵戍”考》等論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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