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7775
- 條形碼:9787519797775 ; 978-7-5197-9777-5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內容簡介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涉及法律、文化、業主自治以及政府管理等多個方面,因此在引入和借鑒時,必須充分結合中國內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改良與優化,以確保該制度能夠更好地適應中國內地的社會需求并有效運行。本書借鑒新加坡及中國香港地區的優秀經驗,深入剖析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法律關系、運行現狀及立法技術。在此基礎上,本書對中國內地現行相關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并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內地的完善路徑。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目錄
**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歷史發展和理論沿革001
一、區分建筑物及法律的發展歷史002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理論發展005
(一)理論發展005
(二)背后的民法因素008
(三)發展趨勢011
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中國香港的發展013
(一)法律淵源013
(二)法律制度的發展013
(三)法律制度的理論選擇017
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新加坡的發展018
(一)法律淵源018
(二)法律制度的發展019
(三)法律制度的理論選擇023
五、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中國內地的發展023
(一)發展歷程023
(二)相關法律規定025
(三)法律制度的理論選擇026
第二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設立及前期管理029
一、土地和建筑物031
(一)土地031
(二)建筑物035
(三)三法域的比較037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設立038
(一)中國香港039
(二)新加坡040
(三)中國內地041
(四)三法域的比較043
三、預售房屋的購房者保護044
(一)中國香港044
(二)新加坡046
(三)中國內地047
四、區分建筑物的前期管理048
(一)前期管理的期間049
(二)前期管理的內容049
(三)三法域的比較057
(四)完善中國內地前期管理制度的建議059
第三章?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060
一、專有部分061
(一)專有部分的構成要件062
(二)專有部分的形態063
(三)專有部分的界限066
二、共有部分070
(一)共有部分的性質070
(二) 共有部分的分類072
(三)中國香港的共有部分075
(四)新加坡的共有部分077
(五)中國內地的共有部分078
(六)完善中國內地共有部分的建議080
三、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區分標準083
(一)中國香港的區分標準083
(二) 新加坡的區分標準084
(三)中國內地的區分標準085
(四)中國內地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區分路徑的完善086
第四章?業主的權利義務090
一、業主及相關的人092
二、份額096
(一)中國香港097
(二)新加坡099
(三)中國內地104
(四)完善中國內地份額制度的建議107
三、專有權111
(一)專有權的內容111
(二)專有權的限制113
四、共有權116
(一)共有權的內容117
(二)共有權的限制118
五、業主的成員權119
(一)業主權利讓渡是成員權產生的根源121
(二)成員權的內容123
(三)成員權所負有的義務125
第五章?區分建筑物的管理128
一、業主管理團體130
(一)業主管理團體的成立132
(二)管理團體的法律地位及訴訟主體資格139
(三)業主管理團體的職責144
(四)業主管理團體的權力及限制148
(五)雙層管理體制153
二、委員會159
(一)委員會的人數159
(二)委員會成員及任期160
(三)委員的資格及喪失162
(四)委員的薪酬164
(五)委員的責任限免165
(六)委員會與管理團體之間的關系168
(七)委員會的解散172
三、 會議制度和管理規約172
(一)業主會議173
(二)委員會會議187
(三)管理規約191
四、管理人197
(一)管理人的委任198
(二)管理人的薪酬200
(三)管理人的地位及職權202
(四)管理人委任的終止207
(五)管理人的履職要求及免責情形209
(六)完善中國內地管理費用制度之建議211
第六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關系的終止213
一、中國香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關系的終止215
(一)終止的原因215
(二)終止的法律后果217
(三)債權人申請業主法團清盤217
(四)因土地重新開發而強制出售218
二、新加坡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關系的變更及終止220
(一)向法庭申請變更或終止220
(二)業主管理團體決議終止222
(三)集合出售制度223
三、對中國內地的啟示230
(一)建筑物的重建231
(二)政府征收232
(三)以集合出售逐步替代土地重新開發及利用中的政府征收233
第七章?結??論235
一、比較研究形成的主要觀點236
二、中國內地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立法展望237
(一)明確立法目的237
(二)從結構上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238
(三)細化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法律規定240
(四)完善業主的權利義務規定240
(五)完善區分建筑物的管理制度241
(六)政府職能部門的轉變243
三、制定單行法律是中國內地的選擇244
四、中國內地法律完善不應脫離本土化元素246
五、結語248
參?考?文?獻249
后??記283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節選
序言
近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源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664條規定,其起先用于調整單一建筑物的業主物權關系,但隨著城市化的進展和建筑(特別是住宅)形態的改變,其適用范圍擴大到具有一定關聯的建筑群,成為一項與不動產相關的重要法律制度。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各國的名稱不同,德國表述為“住宅所有權”,法國表述為“建筑不動產共同所有權”,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表述為分層所有權(strata title),美國、加拿大等國家表述為“區分所有權”(condominium ownership),英國表述為“共同持有地產權”(commonhold title),但其功能均為調整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法律關系。中國2007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時,引入該制度并表述為“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十多年過去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中國仍然是一個“熟悉而又陌生”的法律制度。
我們有足夠“熟悉”的理由:一是自20世紀90年代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理論已經被學者引入中國,2007年《物權法》亦正式確立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且被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所吸納。二是一系列與其他法域基本等同或通用的法律概念體系在中國已經建立起來,如法律主體包括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等,客體包括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權利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以及自治文件(管理規約)等。三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所包含的制度內容,在民商法體系中亦能找到相應的影子,如專有權可對應所有權制度,共有權則對應共有制度,成員權在公司法中亦有諸多類似的規定,作為一個權利的集合體,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有很高的類似度。
序言
近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源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664條規定,其起先用于調整單一建筑物的業主物權關系,但隨著城市化的進展和建筑(特別是住宅)形態的改變,其適用范圍擴大到具有一定關聯的建筑群,成為一項與不動產相關的重要法律制度。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各國的名稱不同,德國表述為“住宅所有權”,法國表述為“建筑不動產共同所有權”,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表述為分層所有權(strata title),美國、加拿大等國家表述為“區分所有權”(condominium ownership),英國表述為“共同持有地產權”(commonhold title),但其功能均為調整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法律關系。中國2007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時,引入該制度并表述為“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十多年過去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中國仍然是一個“熟悉而又陌生”的法律制度。
我們有足夠“熟悉”的理由:一是自20世紀90年代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理論已經被學者引入中國,2007年《物權法》亦正式確立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且被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所吸納。二是一系列與其他法域基本等同或通用的法律概念體系在中國已經建立起來,如法律主體包括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等,客體包括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權利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以及自治文件(管理規約)等。三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所包含的制度內容,在民商法體系中亦能找到相應的影子,如專有權可對應所有權制度,共有權則對應共有制度,成員權在公司法中亦有諸多類似的規定,作為一個權利的集合體,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有很高的類似度。
但同時,中國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與域外制度相比較,無論在制度價值追求,還是具體制度設計及運行上,均有著很大的區別,顯得極為“陌生”:一是域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蘊含眾多的團體法的條文,公司法的組織、表決、責任限制等理論被引入,類似公司法的組織運行條款甚至遠多于相關的物權條款。二是域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已經從物權確權制度演變為注重建筑物的管理以及業主自治權利的實現,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糅合了住宅的基本功能和理念,除了關注財產權,人權、隱私、居住安全、環境控制等價值理念亦逐漸被納入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整體法律體系。三是業主的權利定位差異甚大,學者主張專有權和共有權系整個制度的“兩個靈魂”,“專有權處主導地位”,“牽一發而動全身”,而在域外的制度中,專有權的核心條款卻是體現為對專有權的限制,所有權的絕對性被“模糊化”,共有權除使用權外,其他權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成員權吸收,難見蹤影;從專有權和共有權而衍生的成員權,卻成為整體制度運行的核心,對團體行為的鼓勵和規范成為制度的主要內容。四是與域外(如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完善的法律體系相比,中國內地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體系在制度完整性、規則細致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差異甚大,法律所規定的概念體系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地生根,業主大會成立難、運行難等基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五是中國內地在《民法典》“物權編”中規定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將其定性為物權;域外卻認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人法與物法的結合,將其從物權法律體系中解放,并為其制定單行法,充分挖掘團體行為在制度中的價值及意義。
和域外法律制度相比,中國內地仍需要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移植和構建,以實現制度應有的價值和功能。
中國內地城市發展較晚,且因缺少城市規劃,很多建筑物在使用一段時間后,便被推倒重建。隨著城鎮化的成熟,建筑物及居住環境的穩定性將逐漸加強,中國將不得不直面建筑物的管理和自治等問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價值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
中國內地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2007年被《物權法》確立后,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梅因曾言:“在法典時代開始后,靜止法律與進步社會之間的區別已開始顯露出來。”此法律現象在中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立法領域尤為明顯,區分建筑物的快速發展與立法的滯后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陳磊以經濟、政治發展與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法律和發展運動(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為理論基礎,在多篇文章中呼吁完善中國內地產權保護制度,制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單行法律。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背景下的國家法制的發展,不可能走“井底觀天”的封閉式立法道路,須借鑒域外有益立法經驗。歌德曾言“不知別國語言者,對自己的語言便也一無所知”,這句名言同樣適用于法律制度。諾瓦里斯亦曾言“一切認識和知識均可溯源于比較”。在單一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比較研究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視角,可以揭示不同法域對同一法律問題的認識,在立法過程中所進行的取舍,更易還原法律制度的設計初衷及核心內涵。正如愛德華·朗貝爾(Edocuard Lambert)和雷蒙·薩利伊(Raymond Saleilles)所言,比較法的精神在于不滿足解釋和進一步發展國內法,而是尋找法學家心目中的“人類共同法”或“世界法”。與中國內地毗鄰的中國香港,以及新加坡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運轉良好,為當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及優化營商環境等做出了貢獻。且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均屬華人聚居地,歷史傳統、文化發展或民族特性上具有共通性,法律制度具有可借鑒性。本書希望通過比較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輔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嘗試揭示一個良好運轉的區分建筑物法律制度所應具備的要素,探索制度發展的趨勢,同時分析中國內地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建議,以期對中國內地今后制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特別法有所裨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作者簡介
林達,現任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焊痹洪L,三級高級法官。2002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5年畢業于英國赫特福德大學,獲國際法碩士學位、海商法碩士學位;2021畢業于香港城市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曾作為主要撰稿人參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破產條例》起草工作,曾參與海航集團破產重整案件等重大案件審理工作。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二體千字文
- >
隨園食單
- >
巴金-再思錄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