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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網聯汽車司法實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9861
- 條形碼:9787519799861 ; 978-7-5197-9986-1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智能網聯汽車司法實踐 內容簡介
本書以“智能互聯網汽車產品責任”為主題,從智能互聯網汽車的概念和發展趨勢出發,通過輔助駕駛的介紹等引出對輔助駕駛技術的法律責任的分析,并逐步引申至事故處理階段的司法鑒定、訴訟階段的產品質量鑒定以及輔助駕駛的常見爭議研究。本書在*后對未來智能互聯網汽車的發展及立法、監管進行展望,對法律從業人員的角色與職責以及對智能互聯網汽車的法律實踐提出建議。
智能網聯汽車司法實踐 目錄
**章 基本介紹
一、智能網聯汽車的概念和發展歷程
二、國內外智能網聯汽車的市場和政策發展趨勢
三、智能網聯汽車常見輔助駕駛功能
四、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類型
第二章 事故處理階段的司法鑒定
一、傳統車輛的司法鑒定
二、智能網聯汽車的司法鑒定
第三章 訴訟階段的產品質量鑒定
一、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基礎及適用
二、訴訟階段的鑒定程序
第四章 常見爭議
一、輔助駕駛的輔助性與駕駛人責任
二、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及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
三、智能網聯汽車附帶的其他權益和義務
四、車輛登記所有權人和實際使用權人的分離
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
一、智能網聯汽車的法律發展
二、智能網聯汽車的立法完善建議
附錄一 智能網聯汽車法律法規整理
附錄二 中國智能網聯汽車國家標準匯總
智能網聯汽車司法實踐 相關資料
法律如何對待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促善用、助發展
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并引領著汽車產業的變革。它不僅為人們提供了全新的出行方式,而且正在重塑人類的生活模式。然而,在智能網聯汽車快速發展的同時,一系列相關的新問題也接踵而至,給現有的法律體系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保障智能網聯汽車的技術創新和安全發展,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成為法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智能網聯汽車帶來的新挑戰
作為一種新興技術,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新挑戰,需要法律積極回應,具體而言:
第一,自動駕駛技術商業應用帶來的新法律問題。自動駕駛技術是智能網聯汽車的核心技術之一,它通過車載傳感器、攝像頭、雷達等設備,同步車輛的周圍環境和運行情況,并對這些信息進行實時分析和精確計算,以實現車輛的自動駕駛。人工智能、5G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都為自動駕駛的商業運用賦能,進一步提高了智能網聯汽車與周圍環境的信息交互效率,及時識別并規避可能遇到的各種危險,確保行車安全。而在實現自動駕駛技術成果轉化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應順應技術發展的潮流不斷革新,與時俱進,如調整侵權法、保險法等為自動駕駛應用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第二,交通事故責任處理更加復雜。智能網聯汽車的出現,打破了傳統汽車的駕駛模式和責任認定方式,使交通事故責任的處理更加復雜,F有法律對部分智能網聯汽車事故責任的劃分尚不明確,可能產生新的法律糾紛。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L2級及以下的輔助駕駛,駕駛員仍是駕駛任務的執行者和責任人;而對于L3級及以上高級別的自動駕駛,仍需要法律進一步作出回應。
第三,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的新需要。智能網聯汽車行駛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數據!睹穹ǖ洹芳啊秱人信息保護法》均強調,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設計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數據的處理和共享制度時,應當從促進技術發展和個體隱私保護等多維度出發,進行法律利益衡量,明確相關主體享有的智能網聯汽車數據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權益。
第四,信息網絡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顯。智能網聯汽車配備了大量的攝像頭、傳感器等設備,以及復雜的軟件系統,實時監測車輛行駛狀態、智能編排并及時響應指令。例如,自適應巡航控制功能自動調整車速,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有助于避免因駕駛員反應不及時而導致追尾事故發生;自動泊車功能通過實時繪制停車地圖,快速找到合適的停車位,自動完成泊車。為此,網絡安全方面的法律涉及,也應當從促進技術發展和安全保護等多維度出發,進行法律利益衡量。
法律如何對待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促善用、助發展
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并引領著汽車產業的變革。它不僅為人們提供了全新的出行方式,而且正在重塑人類的生活模式。然而,在智能網聯汽車快速發展的同時,一系列相關的新問題也接踵而至,給現有的法律體系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保障智能網聯汽車的技術創新和安全發展,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成為法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智能網聯汽車帶來的新挑戰
作為一種新興技術,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新挑戰,需要法律積極回應,具體而言:
第一,自動駕駛技術商業應用帶來的新法律問題。自動駕駛技術是智能網聯汽車的核心技術之一,它通過車載傳感器、攝像頭、雷達等設備,同步車輛的周圍環境和運行情況,并對這些信息進行實時分析和精確計算,以實現車輛的自動駕駛。人工智能、5G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都為自動駕駛的商業運用賦能,進一步提高了智能網聯汽車與周圍環境的信息交互效率,及時識別并規避可能遇到的各種危險,確保行車安全。而在實現自動駕駛技術成果轉化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應順應技術發展的潮流不斷革新,與時俱進,如調整侵權法、保險法等為自動駕駛應用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第二,交通事故責任處理更加復雜。智能網聯汽車的出現,打破了傳統汽車的駕駛模式和責任認定方式,使交通事故責任的處理更加復雜。現有法律對部分智能網聯汽車事故責任的劃分尚不明確,可能產生新的法律糾紛。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L2級及以下的輔助駕駛,駕駛員仍是駕駛任務的執行者和責任人;而對于L3級及以上高級別的自動駕駛,仍需要法律進一步作出回應。
第三,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的新需要。智能網聯汽車行駛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數據!睹穹ǖ洹芳啊秱人信息保護法》均強調,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設計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數據的處理和共享制度時,應當從促進技術發展和個體隱私保護等多維度出發,進行法律利益衡量,明確相關主體享有的智能網聯汽車數據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權益。
第四,信息網絡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顯。智能網聯汽車配備了大量的攝像頭、傳感器等設備,以及復雜的軟件系統,實時監測車輛行駛狀態、智能編排并及時響應指令。例如,自適應巡航控制功能自動調整車速,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有助于避免因駕駛員反應不及時而導致追尾事故發生;自動泊車功能通過實時繪制停車地圖,快速找到合適的停車位,自動完成泊車。為此,網絡安全方面的法律涉及,也應當從促進技術發展和安全保護等多維度出發,進行法律利益衡量。
二、法律應該積極介入智能網聯汽車行業
新技術就是對法律的新要求,面對智能網聯汽車帶來的新問題及其引發的糾紛,法律應當積極作為,在立法與司法層面上健全相關的制度框架和規則體系,甚至促進技術標準與技術倫理“法化”,保障以下各方面工作:
第一, 鼓勵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智能網聯汽車的運行和技術開發,依賴于大量的數據信息。隨著端到端大模型技術在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應用,深度學習技術的發展,智能網聯汽車行業的技術研發對數據質量和數量的要求也日新月異。平衡數據生態,鼓勵汽車制造商在數據開發利用中的主導地位,不僅有利于推動車輛功能的進一步優化和性能提升,也有利于加速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的研發與創新。鼓勵車企對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明確車企的數據權益,將為行業的整體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第二, 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的基礎設施體系。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推動,國家應當統一建設完善智能交通信號系統、智能路側設施、高精度地圖等標準體系,為智能網聯汽車的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我國應加大對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的投入,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相關企業和科研機構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如環境感知技術、智能決策與控制技術、車聯網技術等。為了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的創新發展,政府可以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政策支持,降低企業的研發和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進一步提出強化稅收金融政策引導,各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優惠,以落實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
第三,健全智能網聯汽車安全規范標準。智能網聯汽車系統包括自動駕駛在內的多項技術,如果缺乏統一的評估和認證標準,可能導致一些技術不達標的企業進入市場,帶來安全隱患。政府應當為智能網聯汽車行業發展積極提供規范指引,例如,自動駕駛功能分級標準、企業準入門檻、路測環境要求等內容可能涉及多個部門,不同部門需要分工協作,加強對話交流,提高智能網聯汽車行業規范的可操作性和統一性。此外,國內的專家和行業組織也應積極關注并參與國際智能網聯汽車的標準制定工作,推動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對接和融合,發揮中國在國際標準制定上的影響力。
第四,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分配機制。智能網聯汽車安全事故涉及多個責任主體,如車輛生產商、軟件開發商、司機等。法律應確保各個主體各負其責:車輛生產商對車輛的設計缺陷或者功能缺陷負責;軟件開發商對軟件缺陷或者漏洞負責;司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存在錯誤操作行為,造成事故發生,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劃分侵權行為責任時,由于智能網聯汽車的復雜性和多責任主體的交織,很難明確界定各方的責任。為此,法律應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責任分配機制,在事故發生后能夠公平劃分各方主體責任。同時,法律還要加強各方的責任和安全意識,通過保險等方式分散風險,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 法律的任務是促進善用、助力發展
智能網聯汽車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和廣闊的市場前景。2020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制定了《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提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方興未艾,智能汽車已成為全球汽車產業發展的戰略方向”。我國擁有智能汽車發展的戰略優勢,應當進一步構建協同開放的智能汽車技術創新系統。法律介入或監管新技術的目的不是限制智能網聯汽車行業的發展,而是保障其安全、穩健、持續發展。
正如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言,要兼顧法的“安定性”與“合目的性”。這同樣支持了當代人對新技術的態度。從數字時代的法律哲學來看,數字法治對數字技術的態度和原則應當是,堅持規制和揚善并舉的理念和原則,既保障技術安全又促進數字善用,以發展為最終目的——賦能經濟,助力民生,給人類帶來福利。這正是傳統法上“安定性”與“合目的性”的生動注腳,亦是數字正義的應有之義。
在立法層面,我國要加快形成綜合性智能網聯汽車法律體系,既能有效解決智能網聯汽車帶來的法律新問題,又能為其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近年來,我國不斷建章立制,為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2021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了《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加強了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軟件升級、功能安全和預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此外,2024年8月23日,發布的《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GB 44497-2024),該文件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同一型式判定等,尤其是關于自動駕駛功能相關的感知類、決策類的數據記錄,對企業自動駕駛數據的記錄提出了更規范化的要求。未來,立法者要繼續科學立法、依法立法,認真對待技術標準與技術倫理“法化”的國際經驗,充分聽取汽車生產商、軟件開發商、消費者、交通管理部門等不同主體的立法建議,平衡各方的利益訴求,樹立科學、先進、發展的立法理念和目標。例如,在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法律時,既要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安全,又要考慮企業的數據收集和使用的合理需求,避免阻礙企業的創新發展和科技進步。
在司法層面,司法人員應在充分理解和熟練運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深入了解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原理,形成統一的裁判標準。首先,在技術發展早期,不能過于苛責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者的責任。對于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涉及利益主體眾多,法官應根據具體的案件情形進行利益衡量。在處理自動駕駛汽車與傳統汽車發生事故的案件時,司法人員應當充分考慮自動駕駛系統的性能、駕駛員的操作行為、道路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責任比例,而非先入為主地斷定自動駕駛存在風險。其次,法律應簡化智能網聯汽車的準入程序,明確智能網聯汽車的準入要求,使更多的企業能夠參與到智能網聯汽車的研發和生產中來。最后,對于智能網聯汽車數據侵權、網絡安全等新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指導性案例、司法解釋等形式,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推動技術標準與技術倫理“法化”與適用,讓企業對法律有明確的預期,進而為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智能網聯汽車將會帶來一場深刻的產業變革。面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新領域,法律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實現法律與科技的良性互動,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法律也應以開放、包容、創新的態度,積極擁抱智能網聯汽車行業的發展,為人類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本書中的觀點僅是作者個人學術見解,還請讀者批評指正。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 孫笑俠
2025年1月18日
智能網聯汽車司法實踐 作者簡介
高 崗
智能網聯汽車公司副總裁、首席合規官兼全球總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計算機協會計算法學分會執委,國際商會中國競爭委員會專家,多所院校人工智能法律及并購重組領域兼職教授和研究員,并于多所院校設立人工智能領域獎學金和研究基金。曾獲得錢伯斯大中華區最具影響力總法律顧問、商法年度卓越境外資本市場律師等榮譽。持有中國法律職業資格和美國紐約律師資格,分別于南開大學、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及美國西北大學獲得法律學士、法律及經濟學碩士和法律博士學位,完成荷蘭代爾夫特理工大學電動汽車技術課程,并于法國INSEAD商學院獲得EMBA學位。
高艷東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浙江省數字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公安部網絡安全法律咨詢委員會委員。出版《極限正義:刑案之道》《金融詐騙罪研究》等著作,主編《數字法學判例百選》《數字法治:數字經濟時代的法律思維》《從技術到規則:數字文明的法治進路》《網絡空間的秩序與責任》等“數字法學”叢書5部。10余項研究成果獲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部、中國法學會等的獎勵,其中《極限正義:刑案之道》獲首屆“高銘暄學術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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