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數據驅動型壟斷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76418729
- 條形碼:9787576418729 ; 978-7-5764-1872-9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數據驅動型壟斷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內容簡介
采取數據驅動型商業模式,實施數據驅動型競爭行為。由于經營者獲得高價值數據的難度較大、關鍵數據具有稀缺性,數據驅動型經濟行為可能引起競爭關注。數據對反壟斷法的意義在于數據驅動型競爭可能造成市場進入壁壘,并妨礙隱私保護這一非價格維度的競爭。數據驅動型企業是采取數據驅動型商業模式提供在線服務的網絡經營者,它們圍繞數據、算法、平臺進行跨界競爭、零價競爭和創新競爭。這種競爭既有公平競爭也有壟斷行為。 br 數據驅動型競爭總是發生在特定市場內,相關市場界定是評估經營者市場力量、進行反競爭效果分析的基礎。在反壟斷分析框架中,市場力量認定亦是一個重要環節。數據驅動型壟斷行為主要有:借助數據和算法達成合謀行為、利用數據競爭優勢實施排斥行為、針對潛在競爭者發起先發制人的并購行為。其一,在數據驅動型經濟中,數據、算法、技術等因素的引入,使得數據驅動型壟斷協議呈現更加隱蔽化和智能化的特點,為壟斷協議的法律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數據驅動型壟斷協議的典型形式有算法合謀和平臺*惠待遇條款。其二,對數據驅動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反壟斷分析,仍然要遵循“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實施濫用行為-缺乏正當理由-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基本框架,但每一個步驟都要在個案中滿足特定的條件。數據驅動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典型形式為:算法價格歧視、平臺自我優待、拒絕數據開放。其三,作為一項事前監管制度,經營者集中審查應關注數據驅動型經營者集中的特殊性,如多以數據資源整合為目標,以先發制人的并購為主要形式。關于數據驅動型經營者集中的救濟措施,行為性救濟比結構性救濟具有更強的靈活性,作為一種行為性救濟措施,“進入救濟”或“開放救濟”有助于消減集中所導致的數據封鎖損害。
采取數據驅動型商業模式,實施數據驅動型競爭行為。由于經營者獲得高價值數據的難度較大、關鍵數據具有稀缺性,數據驅動型經濟行為可能引起競爭關注。數據對反壟斷法的意義在于數據驅動型競爭可能造成市場進入壁壘,并妨礙隱私保護這一非價格維度的競爭。數據驅動型企業是采取數據驅動型商業模式提供在線服務的網絡經營者,它們圍繞數據、算法、平臺進行跨界競爭、零價競爭和創新競爭。這種競爭既有公平競爭也有壟斷行為。
數據驅動型競爭總是發生在特定市場內,相關市場界定是評估經營者市場力量、進行反競爭效果分析的基礎。在反壟斷分析框架中,市場力量認定亦是一個重要環節。數據驅動型壟斷行為主要有:借助數據和算法達成合謀行為、利用數據競爭優勢實施排斥行為、針對潛在競爭者發起先發制人的并購行為。其一,在數據驅動型經濟中,數據、算法、技術等因素的引入,使得數據驅動型壟斷協議呈現更加隱蔽化和智能化的特點,為壟斷協議的法律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數據驅動型壟斷協議的典型形式有算法合謀和平臺*惠待遇條款。其二,對數據驅動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反壟斷分析,仍然要遵循“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實施濫用行為-缺乏正當理由-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基本框架,但每一個步驟都要在個案中滿足特定的條件。數據驅動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典型形式為:算法價格歧視、平臺自我優待、拒絕數據開放。其三,作為一項事前監管制度,經營者集中審查應關注數據驅動型經營者集中的特殊性,如多以數據資源整合為目標,以先發制人的并購為主要形式。關于數據驅動型經營者集中的救濟措施,行為性救濟比結構性救濟具有更強的靈活性,作為一種行為性救濟措施,“進入救濟”或“開放救濟”有助于消減集中所導致的數據封鎖損害。
- >
史學評論
- >
山海經
- >
自卑與超越
- >
朝聞道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我與地壇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