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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恢復原狀生態化到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8567
- 條形碼:9787519798567 ; 978-7-5197-9856-7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從恢復原狀生態化到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體系化、專門化建構為導向,以實務創新與理論創新雙重視角展開,旨在構建獨立化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理論體系。本書基于數百個法律文件、千余份裁判文書的實證研究,探究從民法中恢復原狀生態化演進到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規律,塑造契合恢復性司法理念的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法律框架。本書分為三部分共七章:**部分為**章,力圖闡釋修復責任獨立化基本原理與制度邏輯,將修復責任定性為新型環境民事責任,并在公私法協同理念下以多維視角審視之。第二部分為第二章至第六章,力圖勾勒出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之適用條件、責任主體、責任分擔、責任方式、類型構造等實體規則與運行原理,彰顯其作為新型獨立化環境法律責任的特有構造。第三部分為第七章,論證了獨立化修復責任的多元實現機制,建構行政處理優先、刑事附帶適用、民事兜底保障的復合化實現路徑。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的未來方向是堅持公私法協同規制理念,在生態環境法典中作為專門性責任系統化規定。
從恢復原狀生態化到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研究 目錄
目 錄
**章 范疇界定:從恢復原狀到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變化
**節 概念變遷:從恢復原狀到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嬗變
第二節 語境限定:作為生態環境損害的恢復性救濟責任
第三節 內涵解析: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之意涵詮釋
第四節 性質之辨: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法律屬性辨析
第二章 適用條件: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適用條件之識別
**節 類型關聯:環境損害類型與修復責任之匹配關系
第二節 過錯優先:過錯對環境侵權構成及修復責任適用的影響
第三節 違法性:修復責任適用中“違法性”條件與識別
第四節 可修復性:基于技術、經濟與法律的多維評價
第三章 主體擴張: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主體擴張的司法邏輯
**節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主體擴張的內在動力
第二節 內部擴張:修復責任主體的內部擴張路徑
第三節 外部擴張:從直接侵權者向關聯主體的發展
第四章 責任分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形態多元化與嚴格化
**節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分擔機制的多元化發展
第二節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適用的連帶化發展趨勢
第三節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適用的有限溯及力
第五章 類型構造:修復責任的類型梳理與規則構造
**節 宏觀維度:整體視角下修復責任類型與規則構造
第二節 中觀視角:基于實施機制的修復責任類型與構造
第三節 微觀審視:基于實現方式的修復責任類型與構造
第六章 責任方式:修復目標確定與修復方式創新
**節 修復目標:抽象標準與差異化考量
第二節 方式創新:行為責任下修復責任方式創新之反思
第三節 修復費用:作為修復行為責任承擔的經濟替代
第七章 實現機制: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實現的多元協同機制
**節 運行邏輯: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實現機制的內在邏輯
第二節 行政處理:行政責令恢復原狀救濟優先規則
第三節 附帶機制:刑事程序中適用修復責任的規則塑造
第四節 民事訴訟:以環境修復為中心的司法程序改良
余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專門化、體系化塑造
從恢復原狀生態化到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研究 相關資料
導 論
從2007年11月我國第一個生態環境保護法庭——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成立開始,環境司法專門化、專業化實踐取得了豐碩成果,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向往與期盼。面對日益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危機,立法積極跟進,執法力度加大,司法能動因應,其中尤以環境司法最為耀眼。在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導引下,司法機關科學運用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在內的各類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
2017年7月,筆者在實證分析基礎上完成了拙作《環境侵權中修復責任的適用研究》,提出并論證了將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徹底擺脫“借道”民法中恢復原狀的論點,但仍有未研究透徹之感,遂決定再對此課題作細化、深入、全面研究。遂以《從恢復原狀生態化到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研究》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并于2018年獲準立項,于2023年年底得到專家肯定,以“良好”結項,本書即為研究成果同名著作。鑒定專家提出了良多建設性指導意見,筆者受益匪淺。筆者結合專家修改建議,將全書字數由鑒定成果的56萬字精簡到33萬字,并堅持實證研究導向,力求周延反映最新立法進展、司法經驗和理論成果。
筆者立足于千余份生態環境修復典型裁判文書的實證研究,對1979年至今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之法律責任制度及相關規范進行系統梳理,對黨的十八大以來的生態文明政策、司法政策、司法解釋所彰顯的恢復性司法理念與修復責任制度進行高度提煉,并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聚焦于生態環境修復法律責任制度的科學、規范設計。探究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這一新型法律責任從民法中“恢復原狀”演進到獨立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規律,塑造契合生態環境保護理念的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法律框架,形成完整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
本書以生態修復責任獨立化、體系化、專門化為導向,以實務創新與理論創新雙重視角展開研究,旨在構建獨立化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理論體系。全書總體分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為第一章,力圖闡釋修復責任獨立化基本原理與制度邏輯,將修復責任定性為新型環境民事責任,并在公私法協同理念下以多維視角視之。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四、五、六章,力圖勾勒出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之適用條件、主體擴張、責任分擔、類型構造、責任方式等實體性規則與適用機制,彰顯其作為獨立化新型生態環境法律責任特有的規則構造。第三部分為第七章,論證了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實現的多元協同機制,提出行政處理優先、刑事附帶救濟、民事兜底保障的復合實現機制。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的未來方向是堅持公私法協同規制理念,在生態環境法典中作為專門性責任系統化規定。
導 論
從2007年11月我國第一個生態環境保護法庭——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成立開始,環境司法專門化、專業化實踐取得了豐碩成果,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向往與期盼。面對日益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危機,立法積極跟進,執法力度加大,司法能動因應,其中尤以環境司法最為耀眼。在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導引下,司法機關科學運用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在內的各類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
2017年7月,筆者在實證分析基礎上完成了拙作《環境侵權中修復責任的適用研究》,提出并論證了將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徹底擺脫“借道”民法中恢復原狀的論點,但仍有未研究透徹之感,遂決定再對此課題作細化、深入、全面研究。遂以《從恢復原狀生態化到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研究》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并于2018年獲準立項,于2023年年底得到專家肯定,以“良好”結項,本書即為研究成果同名著作。鑒定專家提出了良多建設性指導意見,筆者受益匪淺。筆者結合專家修改建議,將全書字數由鑒定成果的56萬字精簡到33萬字,并堅持實證研究導向,力求周延反映最新立法進展、司法經驗和理論成果。
筆者立足于千余份生態環境修復典型裁判文書的實證研究,對1979年至今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之法律責任制度及相關規范進行系統梳理,對黨的十八大以來的生態文明政策、司法政策、司法解釋所彰顯的恢復性司法理念與修復責任制度進行高度提煉,并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聚焦于生態環境修復法律責任制度的科學、規范設計。探究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這一新型法律責任從民法中“恢復原狀”演進到獨立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規律,塑造契合生態環境保護理念的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法律框架,形成完整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
本書以生態修復責任獨立化、體系化、專門化為導向,以實務創新與理論創新雙重視角展開研究,旨在構建獨立化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理論體系。全書總體分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為第一章,力圖闡釋修復責任獨立化基本原理與制度邏輯,將修復責任定性為新型環境民事責任,并在公私法協同理念下以多維視角視之。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四、五、六章,力圖勾勒出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之適用條件、主體擴張、責任分擔、類型構造、責任方式等實體性規則與適用機制,彰顯其作為獨立化新型生態環境法律責任特有的規則構造。第三部分為第七章,論證了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實現的多元協同機制,提出行政處理優先、刑事附帶救濟、民事兜底保障的復合實現機制。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的未來方向是堅持公私法協同規制理念,在生態環境法典中作為專門性責任系統化規定。
本書力求做到:第一,系統總結環境修復司法規律,提煉司法規則。深度歸納17年來的生態環境修復司法規律,梳理司法實踐的好經驗、好規則和有效做法,凝練司法智慧,為將來有序、高質量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提供理論支撐。第二,系統總結法律法規及政策,改良責任規則。以國家法律法規、生態文明政策、司法政策及地方規范為原始樣本,塑造基于本土但又具有前瞻性、科學性、有效性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制度規則,對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范疇界定、適用條件、主體擴張、責任分擔、類型構造、責任方式及實現機制等進行契合實際的規則構造探索,為生態環境法典責任編的完善提供建議。第三,適度結合交叉學科原理,確保修復責任設計規范、科學。近20年來民法、環境法、生態學、環境科學等多學科、多領域對生態環境修復制度及修復原理的探究,融合了科學與法律、事實與價值,形成了有別于傳統法律責任理論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理論框架體系,對豐富和發展環境法律責任理論,以及改良傳統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理論提供了新視角。第四,以生態恢復論為指引,形塑生態環境法律責任制度框架。
本書系以生態環境損害下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適用及規則塑造為中心,基于作為侵權損害后果的法律責任視角進行理論建構與規則構造,除在必要之處作拓展研究之外,對涉及國家義務的生態修復制度不作重點研究。
從恢復原狀生態化到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研究 作者簡介
胡衛
男,1978年生,貴州大學法學院三級教授,貴州大學學科學術帶頭人,致力于民法與環境法交叉研究。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兼任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專家、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碳達峰碳中和專委會委員、貴州省法學會綠色發展法治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貴州省法學會能源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貴州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貴州省反壟斷與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貴州輔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等。擔任多個國家機關單位、大型企業法律顧問,長期從事民商事案件處理,有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出版專著4部,發表學術論文30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 部等項目近20項,獲貴州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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