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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講義三種校覈(律例叢刊)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669357
- 條形碼:9787302669357 ; 978-7-302-66935-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大清律例講義三種校覈(律例叢刊) 本書特色
書稿是由三種講義組成,分別為徐象先的《大清律講義》,吉同鈞的《大清律例講義》,蔣楷的《大清律講義前編》。代表了清朝時期大清律較高的律例立法水平。徐氏講義成書 早,其書僅有《緒論》和《總論》兩編,系從《大清律例》及與之密切相關的清代制度中抽象出若干規則并加以綜合闡發,條理清晰,高度概括, 便於今人理解。蔣氏的講義分為《圣訓》《經義》《歷代律目沿革表》《律服疏證》四編,濃墨重彩之處在第四編。蔣氏之學術功力在經學,注重義理闡發,因能深悉西方法理學之根脈。觀其所引述之儒家經典,均與中國傳統法制息息相關,不妨稱之為中國固有之法理學。惟西方之法理學多出於邏輯推理,非如中國之法理學乃寓於古代圣賢經驗體悟之中,此即經學之真諦,不可不察。吉氏講義略倣薛允升之《讀例存疑》,依照律典篇目次序,追根溯源,條分縷析,兼能旁征外國法制以為參照。其講義之 特色在於作者身居刑部郎官二十年,熟悉清代刑法制度運作之實況和機理,清亡前又曾參與變法修律,故能據其切近觀察體會現身說法,良可貴也。總之,三種講義皆各具特色。
大清律例講義三種校覈(律例叢刊) 內容簡介
"本書收入三種清季編纂的《大清律》講義。 一為徐象先的《大清律講義》,該書僅有《緒論》和《總論》兩編,綜合闡發《大清律例》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制度,條理清晰,高度概括,便於今人理解。作者徐象先字暮初,浙江溫州永嘉縣人,生於清光緒三年(1877)。光緒二十八年(1902)考入京師大學堂(北大前身),爲該校首屆學生,歷任京師警務學堂(後更名為民政部高等巡警學堂)教員、順天法政學堂教務長及郵傳部主事等職。本書係作者任教於民政部高等巡警學堂時期撰寫的講義。辛亥革命以後,象先連任三屆民國國會議員,積極參與立憲活動,還參加了《六法全書》的編纂工作。民國十七年(1928)後返鄉執業律師,卒於西元1950年。 二為吉同鈞的《大清律例講義》,共三卷,以律典篇目為序,追根溯源,條分縷析,兼以外國法制為參照。作者吉同鈞字石笙,陝西韓城人,生於清咸豐四年(1854),光緒十六年(1890)進士,歷官刑部奉天、四川等司主稿、秋審處坐辦、律例舘提調及提牢廳總管等刑部各要差,以善斷疑獄著稱,是《大清現行刑律》的主要編纂者之一。自光緒三十二年(1906)迄清亡,先後在京師四大法律學堂兼任教習,《大清律例講義》即完成於這個時期。辛亥以後,以清朝遺老自居,辭官歸隱不仕,卒於民國二十三年(1934)。 三為蔣楷的《大清律講義前編》,該書分為《聖訓》《經義》《歷代律目沿革表》《律服疏證》四個部分。作者蔣楷字則先,湖北荊門人,清咸豐二年(1853)生,光緒十一年(1885年)中鄉試,選為光緒乙酉科拔貢。光緒十六年(1890)代理山東莒州知州,二十五年(1899年)調署山東平原縣知縣,因處理平原拳教衝突與時任山東巡撫毓賢意旨相左,被革職回籍。宣統元年(1909)派充山東青島特別高等學堂總稽察,本書即其在此任上撰成。民國二年(1913)卒。 "
大清律例講義三種校覈(律例叢刊) 目錄
大清律例講義三種校覈(律例叢刊) 作者簡介
栗銘徽,河南開封人,1982年5月生,2005年吉林大學經濟學院本科畢業,2009年河南大學法學院法律史專業研究生畢業,2015年 研究生院法學系法律史專業博士畢業,并于同年進入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流動站工作。主要研究方向為清代法制史,參與《中國法律史學的新發展(2013年)》一書的撰寫工作,博士論文題目為《清代<戶部則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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