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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爭議解決法律實務:律師實戰案例詳解,辦案實務操作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4780447
- 條形碼:9787504780447 ; 978-7-5047-8044-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不動產爭議解決法律實務:律師實戰案例詳解,辦案實務操作指引 本書特色
本書總結了 15個專題,包括當下極具爭議的土地租賃期限、小產權房買賣等熱點焦點問題,舊改合作、定制租賃等疑難復雜問題,以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同產征收等重大敏感問題,有的專題分別舉出兩個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不動層面力圖將問題說清楚講透徹。每個問題的論證均邏輯清晰嚴密、語言簡潔流暢,讀之有欲罷不能的淋漓暢快之感。
不動產爭議解決法律實務:律師實戰案例詳解,辦案實務操作指引 內容簡介
"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屬于民事法律領域中所指物的一種類型,是 相對動產而言的,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且不損害其形態和價值的財產,而不動 產的物,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和 土地上的有形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比如,人力建設的定著物,我們日常 可見的房屋、橋梁、公路、水電站、碼頭、地下設施等建筑物和基礎硬件設 施,在土地上自然生長的定著物,如林木、森林、草原等,以及被人工規劃 修整利用的土地、荒地、灘涂、溫泉、濕地、礦山、海域等。 不動產權是屬于物權的一種特別重要的權屬類型,楊立新教授認為:“不 動產是指依自然性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空間上占有固定的位置,移動后會影響 其經濟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 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楊立新 ,李怡雯 .中國 民法典新規則要點[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 下簡稱《民法典》)**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 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 擔保物權”,**百一十五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 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典》對物的劃分為“不 動產”和“動產”,物權又分為三種法定的權利,即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楊立新教授認為:“物分為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和動產的劃分,是物 的*基本、*重要的劃分,這種劃分對民事權利尤其對物權制度具有決定性 的意義。”[ 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 法例[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物權的權利,是由法律明文規定 的,是法律創設的權利,不能由當事人之間創立,對于物權的具體權利,我 國《民法典》主要規范于第二編之中。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動產所有權人,擁 有所有權的區別在于,不動產權的初始取得、流轉、變動或改變用益狀況, 須采取特定的方式,國際上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國家采取了“地 券交付”制度,初始取得由政府向所有權人頒發證書,我國在民國時期房地 產亦采取這種“房契”“地契”制度。二是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采取的是不動 產權登記或公示制度,即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經登記也產生法律效力,但不得 對抗第三人。三是德國的登記要件制度,即不動產權利的移轉必須采取登記 為要件。我國《民法典》與德國制度為相同類型,即將登記作為產生不動產 權利的要件。我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 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 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 也就是物權的公示原則,因此,我國的不動產物權的創設和取得、流轉,須 取得相關權屬證書,即需要取得不動產權證、用益物權證、抵押權證,作為 法定權利的基本憑證,當證書載明事項與登記內容不一致時,如果有證據證 明證書載明內容確有錯誤的,則以不動產登記為準。 律師實戰案例詳解,辦案實務操作指引"
不動產爭議解決法律實務:律師實戰案例詳解,辦案實務操作指引 目錄
不動產爭議解決法律實務:律師實戰案例詳解,辦案實務操作指引 作者簡介
蔣修賢律師,湖南邵陽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二級律師,現為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交易并購師。 被聘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及校外碩士生導師、暨南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指導教師、廣東工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特聘教授、華夏職業學院兼職教授。 2005年執業,多次參加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立法討論會,具有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2018—2022年連續獲得廣州市律師協會理論成果獎,發表論文二十余篇,著有專著《律師業務技能與實務研究》,獲廣州市律師協會 2020年度理論成果獎一等獎。 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法律事務 / 城市更新、房地產建設工程 / 訴訟仲裁等業務,長期深入研究和辦理不動產爭議解決的法律業務,成功辦理過大量國有土地開發、集體土地、城市更新、廣東“三舊”改造、建設工程、礦山投資、海域碼頭盡職調查等重大不動產爭議案件和非訴訟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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