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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效力:虛假陳述、錯誤、非法、脅迫等的影響(上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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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2023-09-01
開本: 其他 頁數: 1314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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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效力:虛假陳述、錯誤、非法、脅迫等的影響(上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83037
  • 條形碼:9787519783037 ; 978-7-5197-8303-7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合約的效力:虛假陳述、錯誤、非法、脅迫等的影響(上下冊)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團隊關于英美合約法系列著作之第四部,與《損失賠償與救濟》《合約的解釋:規則與應用》《合約的履行、棄權與禁反言》共同針對合約法中的重要、與實踐密切相關的課題。本書分為上下兩冊,從國際商法與國際商事實踐出發,以幫助中國“走出去”的企業與自然人應對復雜商事交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為立足點,圍繞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這一課題展開。全書重點闡釋了國際商事活動中虛假/不正確陳述、可訴陳述、沉默與隱瞞、疏忽或欺詐意見、錯誤、非法、脅迫、不當影響與不合理/顯失公平交易等因素對合約效力的影響,以及可以適用或依賴的立法、先例、救濟途徑等,通過大量的先例和真實案例以及鮮活的細節和務實的技巧,幫助讀者系統性地學習貫穿國際商事交易的基本理念和規則,并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指引。本書對律師、公司法務、法官等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法律研習者學習和研究英美合約法大有助益,對“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加強國際競爭力并保護自身利益亦有幫助。

合約的效力:虛假陳述、錯誤、非法、脅迫等的影響(上下冊) 目錄

**章 誤述或虛假/不正確陳述
 1.誤述導致一個合約產生
  1.1 誤述在法律上的演變
  1.2 法律對誤述的輕重掌握
   1.2.1 例子之一:海上貨物保險
   1.2.2 例子之二:公司上市與招股章程
  1.3 誘導與依賴的重要性
   1.3.1 誤述有否誘導與被依賴并產生合約與/或造成損失的舉證責任
   1.3.2 誤述只需要是訂立合約的有效因素之一
   1.3.3 無辜或疏忽誤述下原告仍需要滿足嚴格的“要不是”測試
   1.3.4 “要不是”測試的應對
   1.3.5 誤述是否需要滿足實質重要
    1.3.5.1 客觀第三人(審理法官或仲裁員)的測試
    1.3.5.2 實質重要與有否被誘導是否為相同情況
    1.3.5.3 受一個實質重要誤述(或不披露)影響或依賴的程度要求
    1.3.5.4 舉證責任
   1.3.6 欺詐性誤述下撤銷合約在事實推定下對“要不是”測試舉證責任的轉移
   1.3.7 依賴誤述是原告咎由自取(representee’s own fault)
    1.3.7.1 原告受害方可以或是自己作出調查去確定事實真相
    1.3.7.2 疏忽侵權以共同疏忽分攤損失
   1.3.8 完整合約條文與沒有依賴條文
    1.3.8.1 條文的作用
    1.3.8.2 沒有依賴條文是否受1967年《Misrepresentation Act》的合理要求制約之爭
 2.誤述帶來法律責任所需要的關系
  2.1 侵權概述
   2.1.1 構成疏忽侵權的要件
   2.1.2 合約談判中的疏忽誤述誘導產生合約一般不適用疏忽侵權而要以立法解決
   2.1.3 欺詐性誤述的被陳述方選擇以立法誤述或欺詐/欺騙侵權尋求救濟
  2.2 非合約關系中或合約談判中的誤述
   2.2.1 Hedley Byrne v.Heller(1964)AC 465貴族院先例
    2.2.1.1 特殊關系:自愿承擔責任
     2.2.1.1.1 Caparo v.Dickman(1990)2 WLR 358貴族院先例的指引
     2.2.1.1.2 免責聲明
    2.2.1.2 疏忽侵權索賠純經濟損失
   2.2.2 Mutual Life and Citizens Assurance Co Ltd v.Evatt(1971)AC 793樞密院先例
   2.2.3 后續案件之一:Esso Petroleum Co Ltd v.Mardon(1976)2 Lloyd’s Rep 305上訴庭先例
   2.2.4 后續案件之二:Howard Marine and Dredging Co Ltd v.A Ogden & Sons(Excavations)Ltd(1978)QB 574上訴庭先例
  2.3 雙方在談判中誤述的特殊關系
  2.4 雙方已經有合約的關系帶來的同步/競合責任
   2.4.1 侵權與合約同步的發展
   2.4.2 疏忽侵權的構成要件
   2.4.3 英國法對疏忽誤述是否能帶來侵權與合約同步責任的不同看法
   2.4.4 同步/競合責任為當事人帶來的好處
  2.5 合約關系
   2.5.1 根據合約明示或默示要求提供信息或意見的所謂“誤述”實是違約
   2.5.2 默示保證或附帶協議/保證
    2.5.2.1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一:雙方對事實真相的認知與理解
    2.5.2.2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二:陳述/表述的實質重要性
    2.5.2.3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三:事實陳述與訂立合約的相隔時間
    2.5.2.4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四:有關合約的形式
    2.5.2.5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五:其他個別案件的特定事實
  2.6 善意責任關系
   2.6.1 普通法與大陸法下善意原則或責任的巨大差異
    2.6.1.1 美國法/紐約州法下合約有默示的善意要求
    2.6.1.2 法國/德國民法典視善意為公共政策
    2.6.1.3 加拿大Bhasin v.Hrynew(2014)3 SCR 494*高院先例確認善意原則
   2.6.2 善意責任的定義或標準
    2.6.2.1 立法中的善意
    2.6.2.2 普通法要根據背景/語境來確定具體含義
    2.6.2.3 善意的*低標準
   2.6.3 善意責任會否帶來更多誤述或不自動披露的爭議
   2.6.4 英國法律對善意責任的延伸之一:行使裁量權/選擇權
    2.6.4.1 普通法對行使合約裁量權、選擇權或權利的約束的演變
    2.6.4.2 行使裁量權的“Wednesbury測試”與“Braganza責任”
     2.6.4.2.1 公法范疇的“Wednesbury測試”
     2.6.4.2.2 “Wednesbury 測試”適用在私法范疇的仲裁法
     2.6.4.2.3 Braganza v.BP Shipping Ltd(2015)UKSC 17*高院先例的“Wednesbury/Braganza測試”
     2.6.4.2.4 “Wednesbury/Braganza測試”帶來“Braganza責任”對決策人行使合約裁量權、選擇權或權利的約束
    2.6.4.3 “履行/合約選擇權”與“商業/真正選擇權”
    2.6.4.4 適用White & Charter先例的無約束傳統法律地位與默示“Braganza責任”的權利的區分
    2.6.4.5 “Braganza責任”可否以明示條文排除
    2.6.4.6 涉及是否適用“Braganza責任”爭議的先例
     2.6.4.6.1 先例之一:Equitas Insurance Ltd v.Municipal Mutual Insurance Ltd(2019)EWCA Civ 718上訴庭先例
     2.6.4.6.2 先例之二:TAQA Bratani Limited v.Rockrose UKCS8 LLC(2020)EWHC 58(Comm)先例
     2.6.4.6.3 筆者的中國香港特區仲裁案件
   2.6.5 英國法律對善意責任的延伸之二:關系合約
    2.6.5.1 開創關系合約說法的Yam Seng Pte Ltd v.International Trade Corp Ltd(2013)EWHC 111(QB)先例
    2.6.5.2 總結認定關系合約的考慮因素的Bates v.Post Office(2019)EWHC 606(QB)先例
    2.6.5.3 對關系合約的小結
   2.6.6 對善意原則的總結
  2.7 信義/誠信關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
   2.7.1 誠信關系的例子:公司董事的誠信關系與責任
    2.7.1.1 確認公司董事是受托人的早期先例:Aberdeen Railway Co v.Blocky Brothers(1854)1 Macq.461
    2.7.1.2 確認公司董事對股東沒有誠信責任的近期先例:Sharp v.Blank(2015)EWHC 3220(Ch)
    2.7.1.3 股東以公司董事違反誠信責任提起訴訟的例外
     2.7.1.3.1 派生訴訟
     2.7.1.3.2 反映損失/反射損失
     2.7.1.3.3 公司董事與個別股東有特殊關系
   2.7.2 誠信關系與合約關系的融合
   2.7.3 誠信責任與善意責任的區別
   2.7.4 商業關系中的誠信責任
    2.7.4.1 案例之一:Ross River Ltd v.Waveley Commercial Ltd(2013)EWCA Civ 910上訴庭先例
    2.7.4.2 案例之二:Murad v.Al-Saraj(2005)EWCA Civ 959先例
    2.7.4.3 案例之三:Al Nehayan v.Kent(2018)EWHC 333(Comm)先例
   2.7.5 總結誠信責任與誤述的關系
 3.疏忽誤述的責任的范圍
  3.1 三類被誤述方
  3.2 誤述方對預期會依賴其錯誤陳述的第三人有小心謹慎責任
  3.3 船級社對船舶檢查與簽發證書的錯誤陳述被預期第三人的依賴
   3.3.1 The“Morning Watch”(1990)1 Lloyd’s Rep 548先例
   3.3.2 The“Nicholas H”(1995)2 Lloyd’s Rep 299貴族院先例
   3.3.3 對船級社應否對第三人承擔一個小心謹慎責任的看法
  3.4 不是誤述方預期會被依賴的用途
   3.4.1 Peek v.Gurney(1873)LR 6 HL 377貴族院先例
   3.4.2 Caparo v.Dickman(1990)2 WLR 358貴族院先例
   3.4.3 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SPA v.Playboy Club London Ltd & Ors(2018)UKSC 43*高院先例
第二章 可訴陳述
 1.可訴陳述概述
  1.1 可訴陳述:對過去或現在事實的虛假或不正確陳述
  1.2 可訴陳述的復雜形式
  1.3 不清楚的陳述
  1.4 默示陳述
   1.4.1 明示陳述帶出來的言下之意、潛臺詞或弦外之音
   1.4.2 法律沒有自動披露責任但不披露會誤導對方
   1.4.3 雙方對相關事實與信息知悉程度不同時的默示陳述
   1.4.4 商業案件中雙方的言行帶出來的默示陳述
   1.4.5 有關LIBOR丑聞系列案件的復雜與富有想象力的默示陳述
 2.對意見的表述
 3.事實陳述與意見表述的區分
  3.1 區分之一:陳述/表述時的環境/語境
  3.2 區分之二:陳述/表述的措辭/文字
  3.3 區分之三:陳述方與被陳述方有非一般的關系
  3.4 區分之四:陳述方與被陳述方的水平、經驗或對事實的知悉程度的不同
  3.5 區分之五:合理的被陳述方會否嚴肅依賴有關陳述/表述
 4.重復或轉遞第三人提供的信息與事實陳述
  4.1 銀團貸款/融資業務的IFE Fund SA v.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2007)EWCA Civ 811先例
  4.2 重復或轉遞第三人提供的信息與事實陳述/表述的不同做法與相關法律責任
 5.對意圖或預期事實的表述
  5.1 誠實作出對將來意圖或預期事實的表述沒有法律后果
  5.2 通過合約條文令意圖或預期事實有法律保護
  5.3 表面完整的書面合約才涉及談判時有否附帶協議/保證
  5.4 證明陳述方陳述/表述意圖或預期事實時想法不誠實
  5.5 對意圖或預期事實的表述被解釋為對現在事實的默示陳述
 6.對法律的陳述
  6.1 “對法律理解錯誤規則”背后的原因
  6.2 對“對法律理解錯誤規則”不滿意的原因
   6.2.1 假設大家都懂法、有均等渠道熟悉法律是否現實?
   6.2.2 區分法律與事實的困難
  6.3 一般法律與特定法律權利的區分
  6.4 Kleinwort Benson Ltd v.Lincoln City Council(1999)2 AC 349貴族院先例
   6.4.1 多數意見推翻“對法律理解錯誤規則”
   6.4.2 少數不同意見的反對原因
  6.5 “對法律理解錯誤規則”的小結
 7.行動表示的陳述
  7.1 先例之一:Baglehole v.Walters(1811)3 Camp 154先例
  7.2 先例之二:Horsfall v.Thomas(1862)158 ER 813先例
  7.3 先例之三:Gordon v.Selico(1986)2 WLUK 192先例
  7.4 以行動作出可訴的默示陳述
 8.持續性的陳述
  8.1 有關先例
   8.1.1 先例之一:With v.O’Flanagan(1936)Ch 575上訴庭先例
   8.1.2 先例之二:FoodCo UK LLP v.Henry Boot Developments Ltd(2010)EWHC 358(Ch)先例
   8.1.3 先例之三:Spice Girls Ltd v.Aprilia World Service BV(2002)EWCA Civ 15上訴庭先例
  8.2 談判中意圖改變是否需要更正
  8.3 立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相同理念
  8.4 不更正早前陳述的危險:容易構成欺詐/欺騙
 9.只講一半造成整體事實真相虛假或扭曲構成誤述
  9.1 先例之一:Oakes v.Turquand(1867)LR 2 HL 325貴族院先例
  9.2 先例之二:Barwick v.English Joint Stock Bank(1867)LR 2 Ex.259上訴庭先例
  9.3 先例之三:Jewson & Sons Ltd v.Arcos Ltd(1933)47 Lloyd’s Rep 93上訴庭先例
  9.4 先例之四:Goldsmith v.Rodger(1962)2 Lloyd’s Rep 249先例
  9.5 先例之五:Davis & Co.v.Afa-Minerva(1974)2 Lloyd’s Rep 27先例
  9.6 “只講一半”視為誤述而不是不披露的原因
 10.認定可訴陳述的困難
  10.1 事實陳述與合約保證的區別
  10.2 陳述與保證條文
  10.3 合約保證條文是否有陳述與保證的雙重屬性
  10.4 不同案情分析是可訴誤述或違反合約保證的上訴庭先例
   10.4.1 Eurovideo Bildprogramm GMBH v.Pulse Entertainment Ltd(2002)EWCA Civ 1235上訴庭先例
   10.4.2 Leofelis SA v.Lonsdale Sports Ltd(2008)EWCA Civ 640上訴庭先例
  10.5 談判期間的“陳述”是否為可訴陳述或將來合約內的履約保證
   10.5.1 The“Larissa”(1983)2 Lloyd’s Rep 325先例
   10.5.2 SK Shipping Plc v.Capital VLCC 3 Corp(2020)EWHC 3448(Comm)先例
 11.向第三人做出或由第三人做出的陳述
  11.1 向第三人做出的陳述
  11.2 由第三人做出的陳述
   11.2.1 誰應對欺詐性誤述負責:代理人、經紀人或原始的誤述方或委托人
   11.2.2 不針對欺詐性誤述的《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之S.2(1)下誰對疏忽誤述負責
  11.3 第三人做出虛假陳述會有疏忽侵權責任的例外
   11.3.1 交易/土地買賣代理律師對對方當事人的查詢做出誤述:Gran Gelato Ltd v.Richcliff(Group)Ltd(1992)Ch 560先例
   11.3.2 遺囑擬定律師對受益人負責的例外:White v.Jones(1995)2 AC 207貴族院先例
 12.對可訴陳述的總結
第三章 誤述的救濟之一:撤銷合約
 1.對誤述撤銷合約的救濟簡介
  1.1 普通法撤銷與衡平法撤銷的不同
   1.1.1 主要不同之一:撤銷是否為自助救濟
   1.1.2 主要不同之二:回復到原狀的嚴格或寬松
  1.2 普通法法院與衡平法法院合并后的變化
 2.撤銷與終止的區別
 3.誤述誘導產生的合約更改
  3.1 因誤述撤銷的是更改后的整個新合約還是只是更改的部分
  3.2 The“Siboen”and The“Sibotre”(1976)1 Lloyd’s Rep 293先例
  3.3 BV Nederlandse Industrie Van Eiprodukten v.Rembrandt Enterprises Inc(2018)EWHC 1857(Comm)先例
 4.撤銷的是全部或只是部分合約
  4.1 不可分割合約或可分割合約的撤銷
  4.2 合約鏈中多份相關合約
  4.3 一個不可分割交易中多份相關合約
   4.3.1 同一個交易中涉及多份關聯與相互依賴的合約/協議難以分割的現實
   4.3.2 Marme Inversiones 2007 SL v.NatWest Markets Plc(2019)EWHC 366(Comm)先例
   4.3.3 同一個交易中多份關聯合約啟動多個仲裁會帶來的困境
 5.回復到原狀
  5.1 撤銷合約的救濟只為了回復到原狀,不考慮懲罰也不調整合約以達到公平合理
  5.2 衡平法復原:法院靈活行使裁量權追求實際公平復原的案例介紹
   5.2.1 Erlanger v.New Sombrero Phosphate Co(1878)3 App Cas 1218貴族院先例
   5.2.2 OSullivan v.Management Agency and Music Ltd(1985)QB 428先例
   5.2.3 Mahoney v.Parnell(1996)3 All ER 61先例
   5.2.4 衡平法復原的小結
  5.3 普通法復原的案例介紹
   5.3.1 Smith New Court Securities Ltd v.Scrimgeour Vickers(Asset Management)Ltd(1994)1 WLR 1271先例
   5.3.2 Crystal Palace FC(2000)Limited v.Iain Dowie(2007)EWHC 1392先例
   5.3.3 Halpern v.Halpern(2007)EWCA Civ 291先例
  5.4 對撤銷與復原困境的解決辦法的探討
   5.4.1 解決辦法之一:接受部分撤銷的Vadasz v.Pioneer Concrete(SA)Pty Ltd(1995)184 CLR 102澳大利亞先例
   5.4.2 解決辦法之二:接受以對等的金錢復原
   5.4.3 解決辦法之三:不再把“撤銷—復原”捆綁在一起
 6.撤銷合約的其他障礙
  6.1 其他障礙之一:確認合約
   6.1.1 權威說法
   6.1.2 受害方/被陳述方會構成選擇確認合約的言行
   6.1.3 “無損害”的言行被解讀為選擇確認合約(或撤銷合約)能起的作用
   6.1.4 受害方/被誤述方知悉誤述的事實與法律權利后的言行才會被視為確認合約
   6.1.5 證明受害方/被誤述方知悉事實與法律權利的困難
   6.1.6 確認合約要求受害方/被誤述方知悉事實與權利的例外:禁反言與其他情況
  6.2 其他障礙之二:時隔太久/怠慢理論
   6.2.1 Leaf v.International Galleries(1950)2 KB 86上訴庭先例
   6.2.2 Salt v.Stratstone Specialist Ltd(2015)EWCA Civ 745上訴庭先例
   6.2.3 合理時間
   6.2.4 無辜誤述與欺詐性誤述在怠慢理論上的區別
  6.3 其他障礙之三:傷害不知情無辜第三人
   6.3.1 財產/貨物與產權轉移:保護善意第三人不受影響
    6.3.1.1 需要給誤述方通知以顯示撤銷合約的選擇
    6.3.1.2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6.3.2 其他情況的撤銷合約會傷害無辜或善意第三人
 7.撤銷合約的障礙之五:《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之S.2(2)
 8.撤銷合約的障礙之六:免責條文
  8.1 普通法下是否允許豁免非欺詐性誤述
  8.2 民事/商事欺詐
   8.2.1 對陳述不誠實的思想狀態
   8.2.2 不考慮的因素:欺詐/欺騙背后的動機、無心傷害受害方等
   8.2.3 欺詐性誤述的不誠實思想狀態的種類
    8.2.3.1 **種:真正知道/知情
    8.2.3.2 第二種:魯莽、不相信/不理會真假
   8.2.4 指控對方欺詐/欺騙的訴訟程序上的問題
   8.2.5 指控欺詐性誤述的好處
  8.3 普通法下不允許豁免欺詐性誤述責任
   8.3.1 不允許的原因
   8.3.2 委托人可否以合約條文有效豁免不涉及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欺詐性誤述責任
  8.4 總結普通法下允許對非欺詐性誤述責任作出豁免的地位與《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的地位
 9.指控欺詐性誤述的索賠請求或抗辯書要滿足的要求
  9.1 文書請求/案件陳述的作用
  9.2 對欺詐性誤述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的指控必須全面與清楚說明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否則請求將被提前撤銷
  9.3 必須知道欺詐性誤述成立的法律要件才能全面清楚說明主要事實詳情
  9.4 因主要事實詳情不夠而被法院提前撤銷的先例
   9.4.1 先例一:Liang Jun Xian v.Tsui Hin Chi(2011)HKEC 124中國香港特區先例
   9.4.2 先例二:Leeds City Council and Ors v.Barclays Bank Plc and Ors(2021)EWHC 363(Comm)先例
  9.5 對國際仲裁的啟示
第四章 《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
 1.概述
 2.立法條文的節錄
 3.立法條文S.1的分析
  3.1 立法S.1(a)談判中的可訴誤述不受誤述變為合約內容/條文的影響
  3.2 立法S.1(b)可訴誤述導致的缺陷合約已被部分或全部履行不受影響
 4.立法條文S.2(1)的分析
  4.1 S.2(1)的立法誤述等同普通法下疏忽誤述
  4.2 立法誤述的優越之處之一:損失計算
   4.2.1 對非欺詐性誤述的損失計算:立法是否以欺詐性誤述為準
   4.2.2 欺詐性誤述的損失計算
    4.2.2.1 Doyle v.Olby(Ironmongers)Ltd(1969)2 QB 158上訴庭先例
    4.2.2.2 Smith New Court Securities Ltd v.Scrimgeour Vickers(Asset Management)Ltd(1996)3 WLR 1051貴族院先例
    4.2.2.3 對不同損失類別的針對
     4.2.2.3.1 非金錢損失如痛苦、受難、精神壓力等
     4.2.2.3.2 懲罰性損失
     4.2.2.3.3 機會損失
     4.2.2.3.4 受害方/被誤述方本來就可能會訂立另一個虧本交易
     4.2.2.3.5 本來是虧本交易
     4.2.2.3.6 交出利潤
     4.2.2.3.7 共同疏忽下分攤責任與損失
     4.2.2.3.8 與非法合約的關系
    4.2.2.4 對欺詐性誤述(包括其他政策上要阻嚇的欺詐/欺騙)損失計算總結
    4.2.2.5 “擬制的欺詐”(fiction of fraud)
  4.3 立法誤述的優越之處之二:舉證責任
   4.3.1 合理依據
   4.3.2 證明合理依據的舉證責任在誤述方
   4.3.3 中國公司應該多利用立法誤述的優越性
  4.4 S.2(1)立法誤述只適用在誤述導致合約產生的情況
  4.5 對S.2(1)的總結
 5.立法條文S.2(2)的分析
  5.1 撤銷合約是否為“自助救濟”
  5.2 立法S.2(2):法院可否定撤銷合約救濟以損失賠償替代的立法原因與帶來的問題
  5.3 立法S.2(2)帶來的疑點之一:受害方撤銷合約后,法院可否否定撤銷令合約重生
   5.3.1 The“Lucy”(1983)1 Lloyd’s Rep 188先例
   5.3.2 SK Shipping Plc v.Capital VLCC 3 Corp(2022)EWCA Civ 231上訴庭先例
   5.3.3 上訴庭不同意但沒有作出解答與對目前法律地位的批評
  5.4 立法S.2(2)帶來的疑點之二:替代撤銷合約的“損失賠償”針對何損失
   5.4.1 立法S.2(2)與S.2(1)下損失的關系
   5.4.2 立法S.2(2)下的賠償不應是令被誤述方回復到合約被撤銷的地位
    5.4.2.1 William Sindall Plc v.Cambridgeshire CC(1994)1 WLR 1016上訴庭先例
    5.4.2.2 SK Shipping Plc v.Capital VLCC 3 Corp(2020)EWHC 3448(Comm)先例
  5.5 立法S.2(2)帶來的疑點之三:如果受害方撤銷合約的權利因其他原因被否定,法院/仲裁庭是否仍可給予損失賠償去“替代”
   5.5.1 認為不影響可以作出損失賠償的Thomas Witter Ltd v.TBP Industries Ltd(1996)2 All ER 573先例
   5.5.2 認為只有撤銷合約權利沒有被否定才能以損失賠償替代的其他先例
   5.5.3 不能以S.2(2)向沒有撤銷合約權利的第三人索賠損失
 6.立法條文S.3的分析
  6.1 普通法下對免責條文的控制或限制
  6.2 針對誤述的免責條文要求符合“合理”要求的原因
  6.3 “合理”的免責條文
  6.4 有關免責條文“合理與否”的先例
  6.5 被告誤述方主張依賴合約中的免責條文須注意的實體與程序方面問題
  6.6 “完整合約條文”與“沒有依賴條文”
   6.6.1 “沒有依賴條文”本質上是免責條文還是基礎條文
    6.6.1.1 “沒有依賴條文”在普通法下的地位與在立法S.3下的關系
    6.6.1.2 免責條文與基礎條文的區分
    6.6.1.3 是免責條文還是基礎條文的判斷依據為談判時是否發生誤述
    6.6.1.4 小結
   6.6.2 廣泛免責條文如可被解釋為包括豁免欺詐性誤述是不合理條文
 7.總結
第五章 自動披露責任、沉默與隱瞞
 1.普通法不要求自動披露,也不構成可訴誤述
 2.法律強加“披露責任”的例外
 3.內幕交易與不自動披露
  3.1 公司董事一般情況下對公司股東沒有誠信責任而無需披露內幕信息
  3.2 對上市公司要披露內幕信息的立法監管
 4.其他通過立法要求自動披露的例子
 5.普通法下不要求披露的先例
 6.善意責任與有披露責任的合約類別
  6.1 保險合約(insurance policy / contract)
  6.2 合伙人協議(partnership agreement)
  6.3 擔保合約(surety contract/guarantee contract)
   6.3.1 要求債權人在擔保合約產生前向擔保人自動披露的原因
   6.3.2 債權人需要披露的范圍
   6.3.3 需要披露的“不尋常事宜”范圍不明確
    6.3.3.1 不同類別與本質的擔保合約
     6.3.3.1.1 忠誠擔保
     6.3.3.1.2 針對一筆債務償還的擔保
     6.3.3.1.3 對某交易或項目的履行或財務擔保
    6.3.3.2 潛在的擔保人是誰
    6.3.3.3 銀行作為債權人自動披露責任局限在主合約條文或包括所有其他與合約關系有關的信息與事實的疑問
     6.3.3.3.1 North Shore Ventures Ltd v.Anstead Holdings Inc(2011)EWCA Civ 230上訴庭先例
     6.3.3.3.2 Deutsche Bank AG v.Unitech Global Ltd(2016)EWCA Civ 119上訴庭先例
  6.4 關系合約(relational contract)
  6.5 和解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release of claims agreement)
   6.5.1 和解協議談判雙方掌握信息不均等的先例
   6.5.2 家事案件強制要求當事人全面與坦率披露財務/資產信息
   6.5.3 雇傭合約之和解協議/解除責任協議談判的披露問題
   6.5.4 全面和解協議談判涉及卑鄙狡詐行為會有披露責任說法
  6.6 不同合約類別的披露責任小結
 7.信義/誠信關系的合約類別
  7.1 Nocton v.Lord Ashburton(1914)AC 932貴族院先例
  7.2 默示誠信責任合約在履行時的自動披露責任
  7.3 默示誠信責任合約在談判時的自動披露責任
 8.有責任說清楚/ 沉默性禁反言
第六章 疏忽或欺詐意見
 1.專業人士提供意見與服務時的小心謹慎責任
  1.1 在侵權與合約兩種不同法律關系下法律強加的小心謹慎責任
  1.2 專業人士小心謹慎責任的測試標準
  1.3 違約或疏忽侵權與損失的關聯性
   1.3.1 必須造成有關聯性的損失才有侵權的訴因
   1.3.2 The“Empire Jamaica”(1957)AC 386(HL)貴族院先例
   1.3.3 Bolitho v.City &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1998)AC 232貴族院先例
 2.合約或侵權不同訴因下索賠純經濟損失
  2.1 免費咨詢
  2.2 對第三人負有金錢賠償的責任
 3.訂約自由大原則下的免責或限定賠償責任條文的有效性
 4.合約與侵權的同步責任下去分攤損失
 5.專業人士違約與侵權的復原或賠償大原則
  5.1 復原或賠償大原則
  5.2 傳統的損失計算
  5.3 非常特殊與極端情況才會是不可預見的損失:Camerata Property Inc v.Credit Suisse Securities(Europe)Ltd(No.2)(2012)EWHC 7(Comm)先例
  5.4 專業人士的責任范圍與只負責賠償疏忽造成的損失在“要不是”測試下的問題
  5.5 專業人士在“不會有交易”類別的案件中要賠償所有可預見的交易損失
 6.“責任范圍原則”的創新說法
  6.1 South Australia Asset Management Corp v.York Montague Ltd(1997)AC 191(“SAAMCO”)先例
  6.2 SAAMCO先例的三個案件的結果
  6.3 SAAMCO原則與SAAMCO反事實分析
  6.4 SAAMCO先例否定了“不影響交易”或“不會有交易”類別的案件
  6.5 SAAMCO先例區分不同案件的責任范圍是提供“信息”或“意見”
  6.6 訂約自由下訂約方愿意在合約中承擔的責任
 7. SAAMCO反事實分析在某些情況下不適用
 8. SAAMCO先例后判斷專業人士責任的案例
  8.1 案例之一:Rubenstein v.HSBC Bank Ltd(2012)EWCA Civ 1184上訴庭先例
  8.2 案例之二:Hughes-Holland v.BPE Solicitors(2017)UKSC 21*高院先例
  8.3 案例之三:Lloyds Bank Plc v.McBains Cooper Consulting Ltd(2018)EWCA Civ 452上訴庭先例
  8.4 案例之四:AssetCo Plc v.Grant Thornton UK LLP(2020)EWCA Civ 1151上訴庭先例
 9.對SAAMCO原則與問題作出總結的*高院先例
  9.1 案例之一:Manchester Building Society v.Grant Thornton UK LLP(2021)UKSC 20*高院先例
   9.1.1 總結之一
   9.1.2 總結之二
   9.1.3 總結之三
   9.1.4 總結之四
  9.2 案例之二:Khan v.Meadows(2021)UKSC 21*高院先例
  9.3 案例之三:Charles B Lawrence & Associates v.Intercommercial
Bank Ltd(2021)UKPC 30樞密院先例
 10.新冠疫情與責任的目的分析
 11.衡平救濟是否適用SAAMCO原則/責任范圍原則
  11.1 Main v.Giambrone & Law(2017)EWCA Civ 1193上訴庭先例
  11.2 LIV Bridging Finance Ltd v.EAD Solicitors LLP(2020)EWHC 1590(Ch)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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