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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查強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80116
- 條形碼:9787208180116 ; 978-7-208-18011-6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調查強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是國內較早對行政調查強度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行政調查強度初看是事實問題、行政行為合法性要件問題,實際上關聯行政行為的本質,需進行貫通行政實體法與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一體化思考。本書以司法案例為基礎展開問題意識,案例梳理過程中延展出對案例研究方法的探索。行政調查強度制度運行的底層邏輯與行政行為基本理論、主觀公權利理論等暗合,共同交織出一幅生動的中國行政法治實踐圖景。
行政調查強度研究 目錄
目 錄
緒 論 7
一、提出問題 7
二、現有研究 9
(一)民商法學的研究 9
(二)行政法學的研究 9
(三)小結 12
三、框架結構 12
四、研究限定 13
(一)以“行政”為中心的研究 14
(二)以司法裁判為重點的研究 14
(三)以實然為主要立場的研究 15
五、研究方法 15
(一)案例指導制度反思 16
(二)本書所用研究方法 29
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體系歸屬 38
節 案例遴選過程與案例整理標準 38
一、案例遴選過程 38
(一)認定行政調查強度問題 39
(二)判斷行政調查強度案例 39
(三)處理特別行政調查強度 40
(四)統計行政調查強度案例 41
(五)列舉行政調查強度案例 41
二、案例整理標準 41
(一)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41
(二)審慎審查或謹慎審查 43
(三)其他的調查強度標準 44
(四)對調查強度標準的要求 44
(五)書面調查與非書面調查 46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的體系歸屬 47
一、案例整理 48
(一)調查強度與事實問題 48
(二)調查強度與法律問題 49
(三)調查強度與程序問題 49
(四)調查強度與職權問題 51
(五)調查強度是事實問題 51
二、制度整理 52
(一)總論行政法規范 52
(二)部門行政法規范 52
(三)評析 53
三、學說整理 54
(一)行政調查框架不合適 54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55
(三)評析 57
本章小結 57
第二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理論基礎 58
節 行政調查強度問題的分布領域 58
一、案例整理 58
二、制度整理 59
三、學說整理 60
四、結論 60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理論基礎之一:成本制約 60
一、行政審判視野中的成本問題 60
二、學說理論視野中的成本問題 62
(一)成本控制機制不同 62
(二)僅限于受益權范圍 63
(三)兩種機制可否互調 66
三、更具決定作用的結構性成本 68
第三節 行政調查強度理論基礎之二:民事介入 70
一、回顧回答 71
二、案例整理 72
(一)登記機關沒有權力調查民事行為 72
(二)是否有權調查民事行為存在爭議 74
(三)行為性質決定無權調查民事行為 74
三、制度整理 76
四、學說整理 76
五、評析 77
第四節 具備合理性的行政調查強度也具備合法性 78
一、合憲性 79
二、合法性 79
(一)行政行為也可以基于法律事實做出 79
(二)類比行政行為合法性判斷的基準時 81
(三)從法律事實角度行政調查強度合法 82
第五節 行政調查中行政相對人的舉證責任 82
一、行政相對人舉證責任辨析 84
(一)與行政相對人舉證權利的區別 84
(二)與行政相對人協力義務的區別 84
(三)與限制行政相對人濫用舉證權利的區別 86
二、行政相對人舉證責任制度的現狀 86
(一)行政機關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87
(二)行政相對人對其申請符合要求承擔舉證責任 88
(三)當事人各自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89
三、制度與學說的比較分析 89
(一)制度與學說基本一致 89
(二)制度豐富了學說 90
(三)制度存在的問題 91
四、行政相對人舉證責任制度的完善 92
(一)落實“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 92
(二) 補強“行政行為三分法”的法律規則 93
(三)采用“統一加分散”的立法模式 94
本章小結 95
第三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固定標準 96
節 行政調查強度固定標準非制度產物 96
一、總體情況 96
二、房產登記 98
(一)制度整理 98
(二)案例整理 100
(三)比較分析 103
三、企業登記 103
(一)制度整理 103
(二)案例整理 106
(三)比較分析 107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固定標準的生成機制 108
一、法律解釋方法 109
(一)法的客觀效力解釋方法 109
(二)系統解釋方法 112
(三)目的解釋方法 114
(四)歷史解釋方法 115
二、司法裁量理由 115
(一)行政成本與調查強度 115
(二)行政職權與調查強度 115
(三)行為性質與調查強度 116
(四)征信機制與調查強度 116
(五)職業規范與調查強度 116
(六)政府公信與調查強度 116
(七)事實清楚與調查強度 117
本章小結 117
第四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彈性標準 119
節 彈性標準的具體構成 119
一、提高行政調查強度的因素 119
(一)申請材料存在瑕疵 119
(二)第三人提出了異議 120
(三)證明存在權屬爭議 122
(四)可能造成實質侵害 124
(五)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124
(六)已啟動了先行程序 125
二、降低行政調查強度的因素 125
(一)行政相對人提供虛假材料 125
(二)行政機關已履行調查程序 127
(三)行政第三人沒有提出異議 127
三、尊重行政裁量的特例 127
四、行政機關的彈性標準 128
五、行政調查強度彈性標準表 129
第二節 評析 130
一、司法經驗的豐富與學說理論的單薄 131
二、行政機關作主導與司法機關作補充 132
本章小結 133
第五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糾紛解決 133
節 解決行政民事交織爭議的四種模式 133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類糾紛的訴訟選擇 136
一、制度梳理:理由不清似權宜之計 136
二、學說綜述:支點不牢致歧論叢生 142
(一)各種可能的方案 142
(二)并不牢固的支點 144
(三)確立牢固的支點 146
三、厘清誤區:何為真正的裁判不一致 147
(一)虛假的裁判不一致 147
(二)真正的裁判不一致 148
(三)兩種訴訟各歸其位 148
四、追本溯源:科學設定行政裁決 149
(一)實然的制度 150
(二)應然的評價 151
(三)科學設定裁決后的訴訟選擇 151
第三節 行政調查強度類糾紛的解決之道 152
一、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的爭議問題 153
(一)有爭議的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 153
(二)無爭議的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 154
二、司法實踐對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 155
(一)對由虛假材料引發的爭議的處理態度 155
(二)對由民事行為引發的爭議的處理態度 157
三、司法實踐處理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存在的不足 159
(一)處理由虛假材料引發的爭議存在的不足 160
(二)處理由民事行為引發的爭議存在的不足 161
四、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的合理解決之道 163
(一)由虛假材料引發的爭議的合理解決之道 163
(二)由民事行為引發的爭議的合理解決之道 164
本章小結 167
參考文獻 168
總表1:房產登記領域行政調查強度案例概況 175
總表2:企業登記領域行政調查強度案例概況 192
總表3:其他行政領域行政調查強度案例概況 200
回顧:發現問題的過程 205
后記 207
一、提出問題 7
二、現有研究 9
(一)民商法學的研究 9
(二)行政法學的研究 9
(三)小結 12
三、框架結構 12
四、研究限定 13
(一)以“行政”為中心的研究 14
(二)以司法裁判為重點的研究 14
(三)以實然為主要立場的研究 15
五、研究方法 15
(一)案例指導制度反思 16
(二)本書所用研究方法 29
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體系歸屬 38
節 案例遴選過程與案例整理標準 38
一、案例遴選過程 38
(一)認定行政調查強度問題 39
(二)判斷行政調查強度案例 39
(三)處理特別行政調查強度 40
(四)統計行政調查強度案例 41
(五)列舉行政調查強度案例 41
二、案例整理標準 41
(一)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41
(二)審慎審查或謹慎審查 43
(三)其他的調查強度標準 44
(四)對調查強度標準的要求 44
(五)書面調查與非書面調查 46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的體系歸屬 47
一、案例整理 48
(一)調查強度與事實問題 48
(二)調查強度與法律問題 49
(三)調查強度與程序問題 49
(四)調查強度與職權問題 51
(五)調查強度是事實問題 51
二、制度整理 52
(一)總論行政法規范 52
(二)部門行政法規范 52
(三)評析 53
三、學說整理 54
(一)行政調查框架不合適 54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55
(三)評析 57
本章小結 57
第二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理論基礎 58
節 行政調查強度問題的分布領域 58
一、案例整理 58
二、制度整理 59
三、學說整理 60
四、結論 60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理論基礎之一:成本制約 60
一、行政審判視野中的成本問題 60
二、學說理論視野中的成本問題 62
(一)成本控制機制不同 62
(二)僅限于受益權范圍 63
(三)兩種機制可否互調 66
三、更具決定作用的結構性成本 68
第三節 行政調查強度理論基礎之二:民事介入 70
一、回顧回答 71
二、案例整理 72
(一)登記機關沒有權力調查民事行為 72
(二)是否有權調查民事行為存在爭議 74
(三)行為性質決定無權調查民事行為 74
三、制度整理 76
四、學說整理 76
五、評析 77
第四節 具備合理性的行政調查強度也具備合法性 78
一、合憲性 79
二、合法性 79
(一)行政行為也可以基于法律事實做出 79
(二)類比行政行為合法性判斷的基準時 81
(三)從法律事實角度行政調查強度合法 82
第五節 行政調查中行政相對人的舉證責任 82
一、行政相對人舉證責任辨析 84
(一)與行政相對人舉證權利的區別 84
(二)與行政相對人協力義務的區別 84
(三)與限制行政相對人濫用舉證權利的區別 86
二、行政相對人舉證責任制度的現狀 86
(一)行政機關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87
(二)行政相對人對其申請符合要求承擔舉證責任 88
(三)當事人各自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89
三、制度與學說的比較分析 89
(一)制度與學說基本一致 89
(二)制度豐富了學說 90
(三)制度存在的問題 91
四、行政相對人舉證責任制度的完善 92
(一)落實“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 92
(二) 補強“行政行為三分法”的法律規則 93
(三)采用“統一加分散”的立法模式 94
本章小結 95
第三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固定標準 96
節 行政調查強度固定標準非制度產物 96
一、總體情況 96
二、房產登記 98
(一)制度整理 98
(二)案例整理 100
(三)比較分析 103
三、企業登記 103
(一)制度整理 103
(二)案例整理 106
(三)比較分析 107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固定標準的生成機制 108
一、法律解釋方法 109
(一)法的客觀效力解釋方法 109
(二)系統解釋方法 112
(三)目的解釋方法 114
(四)歷史解釋方法 115
二、司法裁量理由 115
(一)行政成本與調查強度 115
(二)行政職權與調查強度 115
(三)行為性質與調查強度 116
(四)征信機制與調查強度 116
(五)職業規范與調查強度 116
(六)政府公信與調查強度 116
(七)事實清楚與調查強度 117
本章小結 117
第四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彈性標準 119
節 彈性標準的具體構成 119
一、提高行政調查強度的因素 119
(一)申請材料存在瑕疵 119
(二)第三人提出了異議 120
(三)證明存在權屬爭議 122
(四)可能造成實質侵害 124
(五)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124
(六)已啟動了先行程序 125
二、降低行政調查強度的因素 125
(一)行政相對人提供虛假材料 125
(二)行政機關已履行調查程序 127
(三)行政第三人沒有提出異議 127
三、尊重行政裁量的特例 127
四、行政機關的彈性標準 128
五、行政調查強度彈性標準表 129
第二節 評析 130
一、司法經驗的豐富與學說理論的單薄 131
二、行政機關作主導與司法機關作補充 132
本章小結 133
第五章 行政調查強度的糾紛解決 133
節 解決行政民事交織爭議的四種模式 133
第二節 行政調查強度類糾紛的訴訟選擇 136
一、制度梳理:理由不清似權宜之計 136
二、學說綜述:支點不牢致歧論叢生 142
(一)各種可能的方案 142
(二)并不牢固的支點 144
(三)確立牢固的支點 146
三、厘清誤區:何為真正的裁判不一致 147
(一)虛假的裁判不一致 147
(二)真正的裁判不一致 148
(三)兩種訴訟各歸其位 148
四、追本溯源:科學設定行政裁決 149
(一)實然的制度 150
(二)應然的評價 151
(三)科學設定裁決后的訴訟選擇 151
第三節 行政調查強度類糾紛的解決之道 152
一、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的爭議問題 153
(一)有爭議的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 153
(二)無爭議的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 154
二、司法實踐對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 155
(一)對由虛假材料引發的爭議的處理態度 155
(二)對由民事行為引發的爭議的處理態度 157
三、司法實踐處理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存在的不足 159
(一)處理由虛假材料引發的爭議存在的不足 160
(二)處理由民事行為引發的爭議存在的不足 161
四、行政書面調查強度糾紛的合理解決之道 163
(一)由虛假材料引發的爭議的合理解決之道 163
(二)由民事行為引發的爭議的合理解決之道 164
本章小結 167
參考文獻 168
總表1:房產登記領域行政調查強度案例概況 175
總表2:企業登記領域行政調查強度案例概況 192
總表3:其他行政領域行政調查強度案例概況 200
回顧:發現問題的過程 205
后記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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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查強度研究 作者簡介
韓思陽:上海師范大學哲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吉林大學法學學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美國圣路易斯華盛頓大學訪問學者,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司法部項目1項,在《法學》《政治與法律》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入選“上海青年法學法律人才”與“上海市教育法學人才”,擔任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決策咨詢專家、上海市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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