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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版權信息
- ISBN:9787020178223
- 條形碼:9787020178223 ; 978-7-02-017822-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本書特色
著名作家高洪雷 全新歷史力作! 暢銷書作家馬伯庸作序 知名學者羅翔、暢銷書作家蔣勝男力薦 以一人之生死,見大宋之氣象 微觀“另一半宋史”
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內容簡介
著名作家高洪雷全新歷史力作! 暢銷書作家馬伯庸作序 知名學者羅翔、暢銷書作家蔣勝男力薦 以一人之生死,見大宋之氣象 微觀“另一半宋史” “阿云案”又被稱作“阿云之獄”,這起小小的案件,竟牽動了諸如司馬光、王安石、呂公著、富弼、文彥博、唐介等眾多名臣的關注,還惹得宋神宗連下四詔,爭論了十幾年。即便是今天,“阿云之獄”也是學術界的熱門話題。 司馬光和王安石孰是孰非?“阿云之獄”是法律之爭還是政治斗爭?國家制定法律應該重刑還是寬刑?本書借用微觀史學的研究方法,從小事件入手重述歷史,講宋朝的司法制度、權利制度、婚姻制度、女性地位,力圖闡述宋代文明中包含的法治文明及其局限,從一個小切口折射了一部宋朝大歷史。
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目錄
序言 / 馬伯庸
引子
**章 案發
第二章 她招了
第三章 案件移交
第四章 進士出身的知州
第五章 恩蔭
第六章 大宋官員是“法盲”嗎?
第七章 看他怎么判
第八章 判決被推翻
第九章 宋神宗“神”嗎?
第十章 虛君實相
第十一章 許遵不服
第十二章 所謂的“妄”
第十三章 執掌大理寺
第十四章 言者無罪
第十五章 臺諫的污點——烏臺詩案
第十六章 宋朝不殺士大夫
第十七章 兩制議法
第十八章 第二次大辯論
第十九章 鉆進圈套
第二十章 皇帝服輸
第二十一章 二府議法
第二十二章 東方文藝復興
第二十三章 一錘定音
第二十四章 趕出朝廷
第二十五章 臺諫官能隨便換嗎?
第二十六章 前赴后繼
第二十七章 君子之爭
第二十八章 十七年后
第二十九章 乾隆的御批
后記
附錄
宋史·許遵傳 / 脫脫等
文獻通考·刑考 / 馬端臨
司馬光關于阿云案的上疏 / 司馬光
御史彈劾宰相書 / 劉述、劉琦、錢顗
與王介甫書 / 司馬光
答司馬諫議書 / 王安石
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節選
第三章 案件移交 其實,知縣根本沒有權力審判她。 在宋朝,縣一級不設法院,由知縣兼管司法。按照級別管轄的原則,宋朝的知縣只有判決民事訴訟和杖刑以下輕微刑案的權限,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州一級判決,而阿云觸犯的是惡逆罪和謀殺罪,因此知縣無權對阿云作出判決。 按照程序,案子被移送登州知府。宋代州的長官,叫權知軍州事,意思是“暫時代理該州廂軍和民政事務”,簡稱知州,由皇帝任命的文官擔任,以防止以往由武將兼任地方官所造成的擁兵自重甚至藩鎮割據,三年一輪換。副長官叫通判州事,簡稱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與知州聯署辦公,還負有監督知州的職權,是兼行政、監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因此號稱監州。 朝廷對知州的考核,主要內容是:斷獄要公正,盜案要減少,農桑水利要發展,納稅人不鬧事,戶口要增加,賑災要及時,貧民要救濟。其中斷獄為首要職責。因此,知州都兼任本地首席法官。 但接受案卷的,并不是知州,而是州里的司法機構。 州級司法機構,是宋朝司法制度*輝煌的一個章節,也是古代審判制度的一大創新,堪稱中國司法制度的“神來之筆”。何出此言,請聽我細細道來。 宋太祖趙匡胤開國以后,從制度構建的角度考慮,有兩種選擇:一是推倒晚唐—五代亂糟糟的政體,另起爐灶,設計出一套嶄新的模式;二是承襲既有的政體,蕭規曹隨,換湯不換藥。如果是前者,需要智慧,也需要時間,但國家治理等不及;假如是后者,既有政體乃亂世之物,難以維持國家的長治久安。 于是,他選擇了第三條道路,那就是沿用前朝的制度框架,進行漸進式改造。其中對“馬步院”的改造,就是漸進式改造的一個漂亮動作。 在唐朝的司法體制里,各州郡設有州院,掌管一州的司法。后來藩鎮專權,私設馬步院。馬步院,是在馬步軍中設置的法庭、監獄一類的軍法機構。這種半軍事半司法機構成立后,不僅架空了原來的州院,而且濫用酷刑,動輒殺人,馬步院體制堪稱五代時期*黑暗的制度之一。 大宋建國后,對各州的馬步院進行了改造,廢除了以馬步院牙校為判官斷獄的慣例,改馬步院為司寇院(后來改為司理院),由新及第進士、九經、五經及其選人中資序相當的官員,出任司寇參軍——后來改名司理參軍,職責定位是審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保留了原來的司法參軍,職責調整為檢索疑犯適用的法律條文。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鞫讞分司”制度。簡單地說,就是案件的審理(鞫)和判決(讞)相分離,各有分工,獨立運作。這一點,類似英美法系中陪審團負責確認被告是否有罪,法官根據法律對罪犯量刑,“事實審”與“法律審”相分離。 具體運作方式是: **道程序:審訊。由司理參軍管理的鞫司,負責推勘被告的犯罪事實,叫“事實審”。鞫司人員包括左右推官、左右軍巡使、左右軍巡判官、錄事參軍。當推勘官審清了案情,有了證人證言、物證、法醫檢驗報告,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服罪畫押,他們的工作就結束了。至于犯人觸犯什么法,依法該判什么刑,鞫司是不用管,也不能管的。 傳統司法把口供視為“證據之王”,刑訊逼供由此在所難免。但宋朝對此有嚴格的規定,只有在被告人嫌疑重大又堅決不招供的情況下,才允許刑訊。宋朝刑訊的法定刑具是杖,拷打不能傷及人命,不得超過三次,每次需要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下,老年人、殘疾人、小孩、孕婦、產婦不許拷訊。由此看來,宋朝的推勘,已經突破了“口供為王”的慣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法醫檢驗和司法鑒定的法律效力超過了口供,只要法醫檢驗、司法鑒定和物證、實證確鑿,即使被告人拒不招供,也可以定罪。官府設有檢驗官,檢驗的范圍、內容、程序、規則,檢驗官的法律責任,勘驗筆錄的文書程式等,都有具體規定!端涡探y詐偽律》有“檢驗病死傷不實”條,《慶元條法事類》也有“檢驗”條和“檢驗格目”“驗尸格目”。宋朝的法醫鑒定已經達到一定境界,湖南提點刑獄使宋慈系統梳理古代法醫鑒定技術,結合自己的法醫實踐,編寫了世界**部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并被欽命頒行全國,成為司法檢驗活動的指南。書中的驗尸,四季尸體變化,自縊、溺死、殺傷、服毒等死狀特點,共計53項內容,長期為后世所沿用。 第二道程序:錄問。宋朝法律規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錄問,就是由沒有參加庭審、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向被告人宣讀罪狀,核對供詞,詢問被告人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必要時,還可以提審證人。如果被告人自認屬實,就簽寫“屬實”,轉入讞司的檢法程序;如果自認不屬實,喊冤翻供,就自動進入申訴程序,移交另外的法官重新開庭審理,這叫“翻異別勘”。 翻異別勘,又稱翻異別推,意思是翻供后重新審理,這是一項防止冤案的自動申訴復審機制。翻異別勘又分為原審機關的“移司別推”和上級指派的“差官別推”兩種形式。前者是在原審機關內,將翻異案件移交給另一部門重審;后者是移司別推后仍舊翻異不服的,由上級差派司法官主持重審,或指定另外的司法機關重審。 假如被告人一次次招供,又一次次翻供,造成一次次重審怎么辦?為此,北宋考慮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允許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別勘三次之后,被告人若再喊冤,就不再受理。后來,南宋延長到五次翻異別勘。對于犯下死罪的重案犯,還必須“聚錄”——多名法官一起錄問,以防作弊。特別重大的死刑案件,聚錄之后,還要選派鄰州的法官再錄問一次。 也有個別案件,突破了法定別勘次數的限制。宋孝宗年間,南康軍(今江西廬山市)一個民婦阿梁,被控與奸夫串通謀殺親夫,判處斬刑,但阿梁翻供近十次,前后審理了九年,她仍舊不服判決。朝廷又派江東提刑耿延年親自審訊,*后以疑獄奏裁,允許她以銅贖死罪。今天我們常講“既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但常常難以兩全,只能在“可能枉”與“可能縱”中二選一,而宋朝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寧縱不枉”,也就是“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曾幾何時,法院判決文書和新聞媒體的案例報道中,經常出現“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熱詞。民憤或許可以助推個案加速接近或抵達司法正義,卻不見得必定接近或抵達司法正義。因為所謂的“民憤”,往往來自兩個方向,一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一是悲憤交加的受害者家屬。但案件是案件,輿論是輿論。不管你打擊犯罪的欲望多么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理何等強烈,若不能忠實地保護一個嫌疑人的權利,就背離了正義立場和法律本位,你的行為與犯罪也就殊途同歸,就失去了代表法律的資格。正如一個現代法官所說:罪犯逃脫和政府非法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我無法統計宋代到底有多少被告人因為“錄問”程序而免于冤死,但可以肯定的是,多設一道把關的程序,被告人就會減少幾分蒙冤的危險。 第三道程序:檢法。由司法參軍管理的讞司,負責查找適用的法律條文,叫“法律審”。檢法官根據案件卷宗,把犯罪事實適用的法條逐一檢出來。如果檢法官檢法有誤,對所判案件引用法令錯誤,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檢法官一旦發現卷宗有疑點,有權提出駁正。如果檢法官能夠駁正錯案,將受到獎賞;如果案情有疑問,檢法官未能駁正,將與推勘官一起受到處分。宋朝的法律不僅形式復雜,有律、敕、令、格、式、例、申明、看詳等,而且條文數千,浩如煙海,只有設置專業的檢法官,才能較為準確地援引法條定罪。從這個角度講,檢法官獨立,能夠有效防止推官和判官權力的濫用。 第四道程序:擬判。依據鞫司提供的案情、讞司提供的法條,由推官或簽判執筆,起草初步處理意見,也就是判決書草稿。 第五道程序:過廳。由通判、判官、主典(主審)等人組成合議庭,對擬判進行討論、審核。如果沒有異議,全體法官需要集體簽署意見,共同承擔判決錯誤的責任。如果某一法官對判決有異議,應當及時申請知州更正。如果意見不被知州采納,可以把異議直接呈報路提刑司,這種做法叫“議狀”。假如事后發現該判決屬于重大誤判,事前寫有“議狀”的法官將免于連帶處罰。如果路提刑司因此發現并糾正了錯判,提交“議狀”的法官還會受到獎賞。 第六道程序:定判。案件經過合議庭集體審核后,由首席法官——知州審閱。知州如果認為判決無誤,便書寫判語,簽署判決書。 在審判過程中,有一套嚴密的法官回避制度;乇軐ο笫桥c原告、被告有親戚、恩怨、師生、薦舉關系的法官;回避范圍為法官的上下級官員、承辦同一案件的前后官員。推勘官、錄問官、檢法官必須互相回避,一旦發現在結案前會面的,各打八十杖?紤]到緝捕官因為親手抓捕疑犯,出于立功心理,會傾向于認定嫌犯有罪,所以也不能參與審判。官方“按發”的案件,按發官(公訴人)也不得參與審判,必須回避。 而且,州、縣一律奉行“獨立審判”原則,不允許請示、征求上級法司的看法;上級法司也無權干涉下級對具體案件的司法。一句話,外力可以監察、彈劾,但不能干預審判。 行文至此,一些非法律專業的讀者,興許會懷疑:這種事實審、法律審、法官判三者分離的司法制度,設計太精巧,程序太嚴謹,理念太先進了,怎么會出現在千年前的中國呢?我必須聲明,本書不是小說,也不是劇本,以上敘述都有史可查,沒有絲毫杜撰。我還要說,審、判分離的司法制度,只是大宋文明的一泓清泉,隨著故事的演進,我將給讀者展示一個文明的大海。盡管這只是一個序章,但它已經在中國兩千年皇權專制的黑色天幕上,閃爍出“嚴防誤判、珍惜人權”的璀璨星輝。 在電視劇《包青天》中,包公審案往往明察秋毫,當庭就能審個明明白白,然后大喝一聲:“堂下聽判!”接著,宣讀判決結果。隨后又高聲怒吼:“虎頭鍘伺候——”這純屬戲說,因為宋朝任何官員都沒有先斬后奏的特權,也沒有什么尚方寶劍,三口鍘刀更是子虛烏有,再說庭審自有推勘官負責,根本輪不到他這個首席法官出場。 在本案中,阿云對自己的行兇行為供認不諱,宋朝刑律關于惡逆罪和謀殺罪的條文也十分明確,現在就等著知州做出正式判決了。 在司法鑼鼓的催促聲中,本書的男一號——登州知州閃亮登場。
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作者簡介
高洪雷,中國作家協會會員,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會員,中國民族史學會會員,中國報告文學學會理事,中國自然資源作家協會副主席。擅長歷史類紀實文學、兒童文學創作,作品被譯成十幾種文字出版,曾獲徐遲報告文學獎、豐子愷散文獎等多個獎項。作品有《另一半中國史》《大寫西域》《另一種文明》《樓蘭啊樓蘭》《中華民族的故事》《名人故事》《絲綢之路:從蓬萊到羅馬》《我們的祖先:中華姓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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