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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的因變——剩余立法視角的探索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13731
- 條形碼:9787522713731 ; 978-7-5227-137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金融司法的因變——剩余立法視角的探索 內容簡介
市場進化不斷深入和新興技術更迭涌現推動金融加速創新,也放大了金融法律規則供給不足的矛盾。進入司法環節的紛爭源于不得拒絕裁判的原則,亟需金融司法秉承持法達變理念,以剩余立法功能觀照這一變革,并彰顯法治的合力。
金融司法的因變——剩余立法視角的探索 目錄
一 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二 文獻綜述
三 研究的思路與方法
四 本書的特點與不足
**章 剩余立法權生成邏輯與司法主張意蘊
**節 剩余立法權基本釋義
一 立法權基本概念
二 何為剩余立法權
第二節 剩余立法權何以生成
一 立法不作為中的剩余立法權的產生
二 立法轉型過程中剩余立法權的產生
三 統一法律適用中剩余立法權的產生
第三節 兩大法系剩余立法權運行的鏡鑒
一 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權運行概述
二 大陸法系剩余立法權運行概述
第四節 剩余立法權的邊界及其約束
一 剩余立法權與原生性立法權的界分
二 剩余立法權權力行使的約束及監督
第五節 剩余立法權司法主張的意蘊
一 剩余立法權司法主張的內涵
二 剩余立法權司法主張的進路
第二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分配與運行
**節 監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金融監管立法的概述
二 金融監管立法的運行
三 金融監管立法的評價
第二節 自律管理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概述
二 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運行
三 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評價
第三節 政策制定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金融政策的概述
二 金融政策的運行
三 金融政策的評價
第四節 司法主張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運行實踐
一 司法機關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理據
二 司法機關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描繪
三 司法機關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權的評價
……
第三章 金融變革語境下剩余立法權的司法主張轉向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權司法主張的持法達變理念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權司法主張的實現機制
余論
參考文獻
后記
金融司法的因變——剩余立法視角的探索 節選
《金融司法的因變:剩余立法視角的探索》:三 資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風險轉變現代社會屬于風險社會,而金融風險則成為風險社會中社會意識和社會心理層面出現頻次較高并且與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具有密切關聯性的風險類型之一。金融科技的迅猛發展為金融服務跨市場、跨地域以及跨機構全時空運行提供了可能,但是由此而造成的風險溢出效應更加明顯,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傳染更加容易,風險傳導的時空限制也被打破,使得風險爆發的危害性、影響面以及擴散速度都較以往有了更趨向于加劇的不利可能,由此對金融體系的沖擊后果更難預測。而且金融風險的形式也在發生變化,在我國當前金融發展的語境下,就銀行業務而言,離柜交易率已達到90%以上,金融服務對網絡高度依賴。相對于傳統金融風險,金融領域的網絡風險擴散速度更快、范圍更廣、影響更大。在此情形之下,所有讓金融風險處于完全可控狀態之下的企圖,實質上是否認金融的現代化發展方向,也會因此嚴重阻礙金融的創新和金融現代化發展的進程。事實上,金融的“美麗”就在于其不確定性,如果風險處于完全可控狀態,那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金融的核心就是風險,也正是金融所具有的不確定性才使得其具有了強大的活力。金融法律規制和金融監管的任務是讓局部或者非系統性風險不至于蔓延和爆發,避免擴散以至于釀成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金融監管的核心功能就是讓風險處于收斂而不是處于一直發散的狀態,法律規則設計的目的也是要讓風險處在收斂狀態,而不是由其任意發散。金融的作用*直接體現是創造出一系列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滿足市場主體對于投資和融資需求,同時得以分散風險,這是現代金融的核心要義,有鑒于此,金融法重要價值之一就是風險可控的背景下推動金融有序發展,保證金融能夠健康運行。根據相關學者研究成果表明,我國金融結構所展現出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或具有財富管理功能的金融資產的占比呈不斷上升趨勢,正在深刻地改變著中國金融風險的來源和特點。從微觀視角來審視,金融風險可以劃分為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而從宏觀視角來分析,如果沒有出現外部輸入或者風險溢出,那么這種風險就只是一種局限于金融機構內部或者投資者自身范圍內可控的風險。隨著金融脫媒以及金融中介的發展和進化,風險繞開了資本,并不唯一表現為或者并不直接表現為傳統的資本不足的風險。當然,間接融資中所存在的資本不足的風險依然需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并且要通過法律的施行進行有效的控制。無論是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過程中所要進行的信息披露,還是在債券發行和債券定價之前開展相應的信用評級,從本質上而言,二者都屬于市場透明度的范疇,所涉及到的信息內容面向的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非特定的個體或者組織,信息披露均要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等要求。現代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表現的是一種信用集合,交易者或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是基于對信息的判斷而作出決策,因而信息透明程度決定了風險的爆發與否和威力大小。職是之故,與傳統的資本不足風險共生并存的一種風險就是透明度風險。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傳統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同時,但又會因為信息泛濫和信息超載,在不同主體之間增加了信息甄別的成本和難度,因為可靠的專業知識無法在短時間內普及到社會所有成員,繼而導致在金融市場交易參與主體之間形成了新的信息不對稱:而隨著金融資產結構的不斷調整,特別是金融資產證券化趨勢不斷加強,證券化金融資產的比重也不斷上升,對于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高企。雖然來自于傳統的資本不足風險仍然巨大并在迅速增加,但不容回避的一個事實是,基于債券、股票等證券化金融資產的基礎風險特征和金融資產結構的變化,我國金融體系中來自于透明度的風險在不斷上升,這往往會導致傳統法律的滯后,金融法在此容易出現盲點與空白,而這恰恰是在金融法律制度完善之前屬于剩余立法權需要發揮功能的領域。四 資金融通向財富管理的功能轉變英國哲學家休謨認為,功能研究更傾向于“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根據相關研究成果表明,資產證券化熱度逐步上升,表現為具有財富管理功能的金融資產在我國金融結構中比重不斷提高。金融功能的結構性改變顯然也會對金融立法產生深刻的影響。當數字經濟不斷發展、金融科技不斷進步,金融不再是固守于信用創造和支付結算等傳統的功能,還會通過創造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品種,加強資產管理功能,從資金融通的中介向財富管理的中介轉變。根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比重上升引起了金融資產結構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實際上,我國已經由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系逐漸轉變成融資和投資并重的金融體系,甚至在未來可能會演化成為以財富管理為主的金融體系。羅伯特·希勒曾言,“真正好的金融絕不僅僅是管理風險,還必須是社會資產的看守者和社會價值的支持者。”……
金融司法的因變——剩余立法視角的探索 作者簡介
朱飛,男,2019年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專業,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嘉興學院文法學院專任教師,教學與研究方向重點在經濟法學、金融法學以及商法學等領域,對與學科相關的新興和交叉內容具有濃厚學術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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