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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論壇(第七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2187
- 條形碼:9787521632187 ; 978-7-5216-3218-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政策論壇(第七輯) 內容簡介
本書以刑事政策立法政策的理論發展與實踐進展為主題,側重對近年來刑事立法領域的刑事政策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梳理,尤其是對近年來刑法多次進行的修正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監獄法的修改等刑事立法進行分析。編者認為,將刑事實體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研究融合在一起,作為刑事政策領域的研究框架,是一個新的嘗試。本書給廣大刑事政策相關的研究者提供了相互交流討論的平臺,也是各位專家學者研究成果的匯總,從一定程度上展示我國刑事政策相關領域研究的前沿和熱點問題。
刑事政策論壇(第七輯) 目錄
我國網絡犯罪刑法前置化的立法反思
——兼論對國際網絡空間治理的貢獻 李蘭英
……
互聯網金融刑事風險及其防控 郭澤強
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初探 蘭躍軍 張一鳴
……
人工智能時代金融與技術風險的刑事司法應對
——以監管科技與智能司法的銜接及運用為視角 張澤辰
……
刑事政策論壇(第七輯) 節選
《刑事政策論壇(第七輯)》: 四、價值重塑:刑法介入“新保守主義”之展開 互聯網金融帶來的風險是金融創新的必然產物,是為了金融領域發展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價。但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違反法律規定,破壞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財產權益的行為就必須受到刑法的規制。 關于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刑法介入,實際上涉及價值觀念層面的探究,對此學界主要有兩種主張。一種觀點是“緩和違法一元論”,該說認為刑法的介入應當克制、謹慎。正如有學者指出,基于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巨大創新價值,刑法只能適度規制而絕對不能過度干預,否則會適得其反,將互聯網金融創新扼殺在“搖籃”之中。刑法在執行中應該對金融探索活動保持應有的克制,為探索行為預留更大的法律空間,營造更寬松的法律環境。另一種觀點是擴張說,該說則認為應當擴大刑法對互聯網金融犯罪的規制。如有學者指出,當前互聯網金融犯罪的類型不斷增加,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互聯網金融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監管措施比較薄弱以及多種因素的現實制約,促使互聯網金融犯罪易發多發,互聯網金融的治理亟須刑法介入。為了有效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刑事司法亦要及時跟進,增強刑法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還有學者提出現代刑法發展應當從“厲而不嚴”走向“嚴而不厲”,“嚴”就是要不斷嚴密刑事法網,彌補刑法立法的先天不足,這就要求當前必須以相對積極的態度處理網絡犯罪問題。擴大互聯網金融的刑法規制范圍,有利于司法實踐中應對和處理互聯網金融領域出現的疑難問題,避免有風險的創新行為誤人犯罪泥潭。 本文原則上認同采取緩和違法一元論的觀念,因為違法多元論者對法秩序統一的忽視失之偏頗。緩和的違法一元論同樣承認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存在“質”的區別,行政法和刑事法各自規制的任務和目的、關注的重點不同,即使在行政犯的場域,刑法相對性仍不能忽視。在行為不法的“質”和“量”尚未達到刑事介入的要求時,該行為由前置法諸如行政法進行規制,此時行為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刑法只對二次違法的行為加以規制。 但是,我們認為,緩和違法一元論也需要與時俱進,根據實踐的新情況予以適當完善,故本文提出“新保守主義”的觀點,認為互聯網金融刑事政策應遵循“立罪至后”的邏輯規則。在保證互聯網金融良好發展的背景下,針對部分違法行為首先考慮民事或者行政處罰,只有對嚴重的犯罪行為才考慮刑法的介入。在互聯網金融犯罪防控和治理中,監管機制以及階梯式的法律規制十分重要。刑法的合理介入必須先厘清行政監管和刑法規制的范圍,對刑法所要保護的財產權益進行明確。“新保守主義”之“新”主要體現在: 一是要考慮對市場準入秩序的違反。市場準入是我國法律中預防經濟犯罪的“**道門檻”,雖然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規定,行政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但本文認為違反市場準入秩序是許多互聯網金融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必須有明確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才可以進行刑法規制的二次判斷。如對于P2P網貸平臺而言,我國法律缺乏細致、明確的規定,政策性調控較多,但其高風險且容易滋生犯罪的行為也與違反行政許可有極大的關系。按照行政許可的規定,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虛假宣傳并承諾高額利息可以說是P2P網貸平臺吸引投資者投資的“慣用伎倆”,也是形成較大資金池的手段。在形成資金池之后,虛構借款或投資標的就成為進一步攫取公眾財產的方式。而大肆揮霍集資貸款也是形成資金池后的行為。由此可見,對P2P網貸平臺而言,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這一違法行為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屬于對市場秩序的嚴重違反。再如眾籌,因為項目發起人籌資的過程,屬于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并且在特定賬戶形成資金沉淀的行為,所以可能會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根據《商業銀行法》第81條之規定,構成本罪需要的是沒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只有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此罪。不管是P2P網貸還是眾籌或是第三方支付平臺,隨著當前有關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市場準入規定的完善,“前置法”的缺失得以彌補,刑法更應當遵循二次違法原則,保持謙抑性,保證金融創新的環境。 二是在方法論上,入罪時進行限縮解釋。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要體現出對普惠金融秩序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對不特定公眾財產權的侵害或威脅。如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集資款用途”進行合理限定,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并不宜認定為犯罪。 ……
刑事政策論壇(第七輯) 作者簡介
嚴勵(閆立),上海政法學院副院長,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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