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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史(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05219
- 條形碼:9787300305219 ; 978-7-300-30521-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外國法制史(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教材的研究范圍覆蓋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來法、古希臘法、羅馬法、日耳曼法、教會法、中世紀城市法和商法、伊斯蘭法、英國法、美國法、法國法、德國法、日本法和俄羅斯法16個在世界歷史上擁有代表性的法律體系,對各個法律體系的歷史演變、主要法律制度、表現形式、基本特征及歷史地位做了詳細闡述。與其他同類教材相比,它重點突出,線索清晰,反映學科前沿發展動態。它不僅可供高等院校法學、歷史學等相關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學習外國法制史之用,也可作為司法考試的輔助教材使用,同時也適合希望拓展外國法律史知識的各類在職人員閱讀。
外國法制史(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目錄
**章 古埃及法
**節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變
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古埃及法的歷史地位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節 楔形文字法的產生、發展演變和基本特征
第二節 《漢穆拉比法典》
第三節 楔形文字法的歷史地位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節 古代印度法的產生和演變
第二節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古代印度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第四章 希伯來法
**節 希伯來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摩西五經”
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節 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第五章 古希臘法
**節 古希臘文明和法律的源頭
第二節 城邦的憲制:斯巴達和雅典
第三節 古希臘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
第四節 古希臘的法律遺產
第六章 羅馬法
**節 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羅馬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節 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第五節 羅馬法的復興及對后世的影響
第七章 日耳曼法
**節 日耳曼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節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征與后世影響
第八章 教會法
**節 教會法的形成、發展和衰落
第二節 教會法的基本淵源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節 教會法的歷史地位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節 城市法
第二節 商法
第十章 伊斯蘭法
**節 伊斯蘭法的產生和演變
第二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第三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節 伊斯蘭法的歷史地位
……
第十一章 英國法
第十二章 美國法
第十三章 法國法
第十四章 德國法
第十五章 日本法
第十六章 俄羅斯法
重要參考文獻
外國法制史(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節選
《外國法制史(第七版)》: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后世大陸法系民法的影響*大。 物法由物權、繼承權和債權三部分構成。 (一)物權 1.物的概念和分類 羅馬法上所說的物,范圍較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凡對人有用并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都稱為物。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而且包括無形體的法律關系和權利,如役權、質權等。 物的分類主要有要式轉移物和略式轉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體物和無體物、可移動物和不可移動物、消費物和非消費物、主物和從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無主物、原物和孳息、單一物和集合物等。 2.物權的概念和種類 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物權的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只有法律所規定的物權才受法律的保護。 羅馬法并沒有將債權從物權中區分出來。但在物權內很早就有對物權和對人權的區分,兩者又同對于物權的兩種保護方法即對物訴訟和對人訴訟聯系在一起。羅馬法上的對物權主要有所有權、役權、地上權、永佃權、質權等。按照物權標的物的歸屬,可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物權標的物屬于權利人本人的,稱自物權,屬于他人的,稱他物權,上述物權中,只有所有權屬于自物權,其余的屬他物權。 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是權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完全的權利。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及禁止他人對其所有物為任何行為的一切權利。優士丁尼《學說匯纂》稱所有權為“所有權人對物的*完全的支配權”。蓋尤斯曾總結出所有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永續性。絕對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任意處分其所有物而不受任何限制;排他性是指“一物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所有人有權禁止或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進行的任何干預;永續性是指“所有權與其標的物的命運共始終”,只要所有權人無消滅其所有物的意思,亦無毀滅其所有物的意外事故發生,則其對該物的所有權將永遠存在。 所有權的形式,隨著歷史階段的演進而有所不同。*早出現的形式是市民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羅馬公民。不具備市民權的人不能享有之,其財產得不到市民法保護。 第二,所有權的客體十分狹窄,能作為所有權客體的只有意大利半島的土地和法律所限定的動產如牲畜、奴隸等。 第三,所有權的轉移必須嚴格遵照法定的曼兮帕蓄式、擬訴棄權式等方式進行。 由于市民法所有權過于保守,不能適應奴隸制經濟和商業發展的需要,從共和國后半期開始,逐漸出現了一些新的所有權形式。 其一,*高裁判官所有權。它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權關于要式轉移物轉移方式的嚴格要求,確認以當事人協議或其他簡便方式(略式轉移方式)轉移所有權的法律效力,是共和國后期廣為流行的所有權形式。 其二,外省土地所有權。它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權關于所有權客體的限制。*初,被征服的各省土地被視為“公地”,屬于國有,私人不得買賣、交換和贈與,國家只賦予當地的貴族、官吏和商人以占有和使用權。至公元1世紀,各省土地買賣現象已相當普遍,土地逐漸集中到少數奴隸主手中,但沒有被市民法確認。于是國家不得不通過*高裁判官的審判活動和頒布告示的方式來保障他們的利益,從而形成了外省土地所有權。 其三,外來人所有權。它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權關于所有權主體的限制。*初,外來人的財產得不到市民法保護。在帝國初期,羅馬統治者通過萬民法承認外來人的所有權主體地位,賦予他們與羅馬公民一樣享有對財產的使用、占有和支配權利,從而出現了外來人所有權。 在帝國后期,由于中央集權的發展,城邦國家結構形式失去意義,外來人全部獲得公民權以及所有權轉移方式普遍簡化等原因,上述所有權的差別逐漸消失。《優士丁尼法典》正式取消了這種差別,*終形成了統一的、無限制的所有權形式。無限制所有權的概念后又被資產階級發展成為私有財產權無限制原則。 他物權不同于所有權,是對他人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權利。他物權不能離開所有權而單獨存在,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權所產生的物權。羅馬法上的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種。用益物權包括役權、地上權和永佃權;擔保物權包括質權和抵押權。役權又分為地役權和人役權。地役權是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人役權是為本人的方便和利益對他人之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使用權、用益權和居住權等。地上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利用他人土地建筑房屋的權利。永佃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長期或永久使用并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質權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保證債務的履行,從而使債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一定的權利。 ……
外國法制史(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作者簡介
林榕年(1928-2014),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國外國法制史學科奠基人,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創始人之一,曾長期擔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副會長、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主要研究領域包括羅馬法、大陸法、英美法等。出版《外國法制史講義》(三卷本)、《外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新編》等多部全國高校統編教材和規劃教材;發表《談人權問題》《陪審制度的起源》《民主是個過程》《外國法制史研究中的幾個問題》《羅馬法的接受和影響》等論文數十篇。 葉秋華,女,1950年6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秘書長。主要研究領域包括英美法、西方經濟法律制度、比較法律文化等。出版《外國法制史論》《西方經濟法律制度》《外國法制史》等近10部專著與教材,發表《希伯來法論略——古代東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關于羅馬法的幾個理論問題》《西方民法史上的“驕子”——論承上啟下的歷史地位》等論文20余篇。 高仰光,男,1978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秘書長。主要研究領域為古希臘法、羅馬法、西方中世紀法、西方法律近代化等。代表作有專著《薩克森明鏡》,以及《論日耳曼法中的賠命價制度》《馬克斯·韋伯與當代中國人的法律信仰》《歐盟距離“同一個歐洲”還有多遠——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里斯本條約案判決的法律分析》《納粹統治時期德國法律史學的源流、變遷與影響》等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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