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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7658127
- 條形碼:9787567658127 ; 978-7-5676-5812-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內容簡介
案例是對規范的解讀,是對理論的詮釋,是鮮活的教材。本書按照刑法總論的體系,即刑法概述、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結構與內容選取了203個案例,每個案例按照“知識點—問題—基本案情—處理結果—相關法條—簡要評析”的邏輯順序編寫。本書兼顧體系性與精練性,融專業性與通識性于一體,助力學生學習能力和學習效果的提升。
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目錄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則
**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節 對犯罪人適用法律平等原則
第三節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圍
**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章 危害行為及因果關系
**節 危害行為
第二節 因果關系
第六章 犯罪主體
**節 自然人犯罪主體
第二節 單位犯罪主體
第七章 犯罪主觀心態
**節 犯罪故意
第二節 犯罪過失
第三節 意外事件
第八章 正當行為
**節 正當防衛
第二節 緊急避險
第三節 理論界探討的其他正當行為
第九章 犯罪形態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節 共同犯罪條件
第二節 共同犯罪人類型
第三節 共同犯罪疑難問題
第十一章 罪數形態
第十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刑罰的類型
第十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立功、坦白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十五章 刑罰的執行
**節 減刑
第二節 假釋
第十六章 刑罰的消滅
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節選
《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處理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博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張某博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博未上訴,公訴機關提出抗訴認為,被告人張某博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1.《刑法》第14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刑法》第15條【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3.《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簡要評析】 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不僅要求有危害行為存在,行為人還要對行為的危害后果有認知或預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該主觀故意往往通過客觀行為體現出來。對此,可以結合案發起因、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打擊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力度、雙方力量對比和介入因素等綜合分析判斷。從實踐來看,間接故意傷害往往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傷害結果,但是對該結果不管不問,聽之任之,放任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行為,應當在客觀上具有高度的致害危險性。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博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事發突然,雙方均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相互實施了攻擊行為,且是被害人甘某龍先動手。被告人張某博在遭受對方推打時實施回擊行為,實施行為時沒有使用任何工具,且打中被害人面部一下,見被害人倒地后即停止侵害,行為較為克制,沒有進一步的傷害行為。因此,在主觀上,如果認定被告人張某博對被害人甘某龍死亡后果有明知或預見,進而認為被告人放任危害后果發生,過于勉強。但被告人張某博在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并相互毆打時,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預見,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顱腦損傷死亡,可以認為其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值得注意的是,輕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較為復雜,除了類似本案的行為人意圖對被害人造成輕微痛苦而實施攻擊行為的情況外,還有行為人意圖擺脫被害人控制或拉扯而實施的強力甩手、轉身等防御行為造成他人倒地磕碰或引起原有病癥發作死亡的情況。一般而言,后者的危險性較小,有的屬于本能之舉,亦可能不以犯罪論處,除非爭執發生在馬路邊、行進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等極易摔倒磕碰的場合或者對年老體弱者及幼童等特殊對象實施。此外,雖然是采用拳打腳踢掌推等徒手方式毆打被害人,但打擊沒有節制或者當時場所特殊而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如長時間毆打,或者在樓梯口、車輛穿行的馬路邊猛推、追趕被害人的,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 ……
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作者簡介
雍自元,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安徽承義(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從事刑法學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主持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安徽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大項目,主持安徽省高等學校省級質量工程項目:《刑法總論》慕課和《刑法總論》省級教學示范課。出版專著《青少年犯罪研究》,發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參編《刑法學》《刑法學總論》省級規劃一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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