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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69160
- 條形碼:9787300269160 ; 978-7-300-2691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書從基本原理入手,系統分析了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各項制度內容。就勞動法而言,作者在詳細闡述了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及國家、用人單位和工會在勞動關系中的職責。并詳盡闡述了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勞動法的子系統。就社會保障法而言,作者根據我國對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劃分標準,詳細闡述了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優撫法、社會福利法的內容,并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出現的問題與對策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 目錄
**節 勞動法的概念與勞動、勞動者的含義
一、勞動法的概念
二、勞動法中的行為——“勞動”的含義
三、勞動法中的行為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第二節 勞動法的地位、作用和意義
一、勞動法的地位
二、勞動法的作用
三、勞動法的意義
第三節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二、確認勞動力市場的主體資格,規定統一的基本標準和規范
三、勞動合同的自由與政府適度的干預相結合
四、體現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五、保護公平競爭與保護弱者權益相結合
第四節 我國的勞動法的制定和體系
一、新中國成立以后至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勞動立法
二、十一屆三中全會至《勞動法》制定前的勞動立法
三、我國《勞動法》的立法過程
四、保障民生的現行立法
五、我國勞動法律體系
案例與事例
一、歐洲三國的勞動法改革
二、僧人與寺廟之間能否構成勞動關系
三、高某與高校是勞動關系嗎
第二章 勞動法的立法目的
**節 勞動法立法目的的意義
一、立法目的的意義
二、勞動法立法目的的意義
第二節 我國勞動法立法目的的內容
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三、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案例與事例
一、解雇保護的域外法例
二、解雇工人不能任性
三、解雇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章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節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概念
二、勞動關系的特征
三、勞動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與區別
第二節 勞動法調整的主體范圍
一、勞動法對主體調整的原則
二、勞動法對主體調整的范圍
三、勞動法調整對象的排除及利弊
案例與事例
一、高管和股東應否納入勞動法調整
二、Uber公司與司機是勞動關系嗎
三、勞動法不調整的四類關系
四、快遞員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四章 勞動就業法
**節 勞動就業概述
一、勞動就業的含義和要素
二、勞動就業的形式
第二節 勞動就業的法律原則
一、國家促進就業的原則
二、勞動就業的市場原則
三、平等就業原則
四、男女就業權利平等原則
第三節 特殊就業群體就業保障原則
一、特殊就業群體就業保障原則的含義
二、特殊就業群體就業保障的內容
三、少數民族人員的就業保障
第四節 禁止使用童工
……
第五章 勞動合同法
第六章 勞動條件法
第七章 勞動保護法
第八章 勞動爭議處理法
第九章 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章 社會保險法(上)
第十一章 社會保險法(下)
第十二章 社會救濟法
第十三章 社會優撫法
第十四章 社會福利法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 節選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 (3)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協調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和風險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社會保障是社會按照一定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對生存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予以物質幫助。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保證,就要危及他們的生存,以致影響社會的安定。社會保障使社會成員具有安全感,人們可以在社會心理上保持平衡,從而沒有后顧之憂地在安定的社會環境中生存并從事創造性的勞動。 (4)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者的勞動,社會保障法調整的內容則是社會保障機構應當給予被保障人的各項待遇,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待遇。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方式,對勞動者在遇到生、老、病、傷、殘、死、失業等困難,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福利,是為全體成員提供的各種福利性補貼和舉辦各種福利事業的總稱,包括一般的社會福利、職工福利和特殊的社會福利。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對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會原因不能維持*低生活標準的貧困者提供幫助,以保障他們基本生活的制度。社會救濟由社會救濟、救災救濟和扶貧救濟三部分制度構成。社會優撫是國家對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作出貢獻和犧牲的人員及其家屬在物質上給予優待和撫恤的制度。社會優撫制度是伴隨著軍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軍隊的發展而逐步完善起來的。社會優撫包括社會優待、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 (5)勞動法律關系強調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而社會保障關系中的一些項目則并不要求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當人們的基本生活狀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他們就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障的權利。社會成員在享受社會保障的機會和權利上帶有較大的機會均等和利益均享的特征。凡是生存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都可以均等地獲得社會保障的機會和權利,而且每個社會成員從社會保障中獲得的物質幫助是基本均等的。 3.勞動法與合同法 勞動法與合同法的聯系僅看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的地位就能明白。我國《合同法》在將先前并存的《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經濟合同法》合而為一時,并未將《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納入調整范圍。這又突出了勞動法與合同法的區別。 在合同的成立上,《合同法》以大量的條文規定了合同成立的規則和要件,《勞動法》則幾乎沒有涉及。《勞動法》在第19條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要件,但并未對什么是書面形式作出界定。《合同法》第10條也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且在第11條對書面形式作了具體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一規定擴大了“書面形式”的原有含義,且并不完全適用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僅用于《合同法》第32條規定的情況,即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而不能擴大至《合同法》第33條中以簽訂確認書來訂立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的書面合同。 在合同的內容中,《勞動法》由其保護弱者的性質決定,體現出更為強烈的國家干預色彩。“在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時,不能夠真正地說,他們之間的協議是他們意志自由交流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處于劣勢的一方會受到極大的壓制,就像真的受到了強迫一樣,為了維護這種平等,社會可以進行干預。”《勞動法》第19、20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條款及限定內容,并在有關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內容上實行國家強制標準。《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的一般條款,并且明確其內容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但《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可以彌補《勞動法》的缺陷。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格式化的勞動合同文本是一種普遍現象,由此生發的對勞動者不利的后果卻在《勞動法》中找不到相應的補救。《合同法》第39條至第41條規定了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原則,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在合同的解除上,《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種情況,其*大的特點在于這些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而勞動合同的解除則不同,《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區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了不同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特別的理由,而用人單位則必須依照法律條款的明確規定,在《勞動法》中找到直接的法律根據才行。即使是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先另行安排工作或者進行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在勞動者具有“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時,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另外,工會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利用自己的職權向勞動者提供幫助,對用人單位行為進行制約。 ……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 作者簡介
黎建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海商法、保險法研究所主任。中國勞動保障監察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中國社會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三五”發展綱要重點支撐課題首席專家。 主要研究領域: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商法學。出版《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等著作數十部,公開發表《論社會法責任與裁判的特殊性》《社會保險立法的時機、模式與難點》等論文數百篇。獲中國人民大學教學評比一等獎、優秀教材二等獎,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優秀教師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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