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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20年1月~12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3689
- 條形碼:9787521633689 ; 978-7-5216-3368-9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20年1月~12月) 本書特色
收錄2020年度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權威準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20年1月~12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憲法,憲法相關法(法律層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本書設置了分類目錄,按“國家機構” “立法制度”“民族區域自治”“特別行政區”“其他”等幾大版塊將憲法相關法進行了分類,方便讀者進行檢索與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20年1月~12月) 目錄
憲法相關法
國家機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布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的若干規定的決議》**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經濟法
社會法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20年1月~12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20年1月-12月)》: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十二條 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 第五十三條 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谖迨臈l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l、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谖迨鍡l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谖迨鶙l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l、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谖迨邨l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胤礁骷壢嗣翊泶髸碓谌纹趦日{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a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ρa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20年1月~12月) 作者簡介
司法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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