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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4884
- 條形碼:9787521634884 ; 978-7-5216-3488-4
- 裝幀:55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本書特色
反間諜法迎來全面修訂 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 提高全民反間諜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內容簡介
準確界定“間諜行為”,依法懲治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各種間諜活動,體現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明確公民、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的義務、責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和素養,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針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完善了執法措施,規范了執法程序,細化了執法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23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三章 調查處置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反間諜工作,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反間諜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積極防御、依法懲治、標本兼治,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 第三條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組織或者其他條件,從事針對第三國的間諜活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適用本法。 第五條 國家建立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解決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等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第八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 第九條 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 對舉報間諜行為或者在反間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個人和組織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應當保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1] (2017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 總 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條 《反間諜法》所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稱“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第四條 《反間諜法》所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反間諜法》所稱“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 第六條 《反間諜法》所稱“資助”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向實施間諜行為的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二)向組織、個人提供用于實施間諜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第七條 《反間諜法》所稱“勾結”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二)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三)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系,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 —————— [1] 本實施細則根據201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制定。2023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反間諜法做了修訂。——編者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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