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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74585
- 條形碼:9787519774585 ; 978-7-5197-745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 本書特色
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法律法規 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 行業領域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 電信網絡詐騙治理的國際合作 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 內容簡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實施需要相關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規為支撐,為促進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律規范的系統化和中國特色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律體系的完善,推動與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相關的宣傳普及、學習培訓、行業合規治理、刑事執法司法、涉詐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工作,組織編寫《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以回應該法在適用和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為執法司法者、行業領域、平臺企業準確貫徹實施反詐法提供參考。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 目錄
**部分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有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2022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20年12月26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錄)(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
第二部分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解讀(2022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節錄)(2015年4月13日)
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工作方案(2015年11月4日)
防范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機制(2016年3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21年6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2022年8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2016年9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9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7年6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2020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年3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節錄)(2010年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1月4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2021年1月22日)
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2018年11月9日)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2018年11月9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節錄)(2017年6月2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節錄)(2019年12月30日)
公安機關偵辦電信詐騙案件工作機制(試行)(2016年3月14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2019年1月2日)
公安部關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依法嚴厲打擊跨境賭博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2020年4月9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節錄)(2020年7月20日修正)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錄)(2015年10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2017年1月4日)
第三部分行業領域電信網絡詐騙治理
一、電信領域電信網絡詐騙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節錄)(2022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20年12月26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節錄)(2016年2月6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節錄)(2016年11月11日修訂)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2010年1月21日)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節錄)(2012年11月5日)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2013年7月16日)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2014年9月23日修正)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節錄)(2014年9月23日修正)
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節錄)(2015年5月19日)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節錄)(2017年7月3日修訂)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節錄)(2017年7月3日)
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在用無線電臺(站)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節錄)(2022年4月2日)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2014年3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02年2月6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詐電話卡、物聯網卡以及關聯互聯網賬號的通告(2021年6月2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打擊通訊信息詐騙相關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防范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的實施意見(2016年11月4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縱深推進防范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8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節錄)(2018年4月28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2019年信息通信行業行風建設暨糾風工作的指導意見(節錄)(2019年3月13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節錄)(2020年6月8日)
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方案(2018年7月18日)
綜合治理不良網絡信息防范打擊通訊信息詐騙行動工作方案(2015年7月9日)
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節錄)(2015年11月4日)
二、金融領域電信網絡詐騙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節錄)(2022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20年12月26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節錄)(2003年12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節錄)(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節錄)(2006年10月31日修正)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2000年3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節錄)(2017年8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2016年12月19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節錄)(2017年6月2日)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節錄)(2021年4月15日)
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2021年1月19日)
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指引(2021年1月15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節錄)(2019年1月29日)
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分類評級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1月3日)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2010年9月1日)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年11月14日)
支付結算辦法(節錄)(1997年9月19日)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2015年12月28日)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建立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賬戶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的通知(2016年3月18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2016年9月30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2018年7月10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2019年3月22日)
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節錄)(2015年11月13日)
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2016年8月4日)
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實施細則(2016年12月2日)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021年5月18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2022年4月13日)
三、互聯網領域電信網絡詐騙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節錄)(2022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20年12月26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節錄)(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節錄)(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節錄)(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節錄)(2018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節錄)(1998年2月13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年1月8日修訂)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節錄)(2011年1月8日修訂)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節錄)(2013年1月30日修訂)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節錄)(2022年3月29日修訂)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2005年12月13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2018年9月15日)
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指南(節錄)(2019年4月10日)
違反《網絡安全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條款(2019年6月18日)
貫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的指導意見(節錄)(2020年7月22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節錄)(2021年12月31日)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6月25日)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22年6月14日修訂)
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節錄)(2016年12月27日)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 節選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 **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百四十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百五十一條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百五十二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
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事政策與法律法規適用指南 作者簡介
靳高風,男,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犯罪學學院院長,公共安全風險防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享受公安部部級津貼,全國公安系統優秀教師。主要研究領域為犯罪學基本理論、中國犯罪問題、有組織犯罪、海外安全利益保護。著有《犯罪學發展與中國犯罪學學科建設》《當前中國有組織犯罪現狀與對策》《中國反有組織法律制度研究》《掃黑除惡法律法規與刑事政策適用指南》等。國家*精品資源共享課程《犯罪學》、國家*在線精品開放課程和國家*一流本科課程《大學生安全與保護》負責人。 秦帥,男,博士研究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講師,刑偵教研室副主任,在《中國安全科學學報》《人民公安報》《公安教育》等報刊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擔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本科生教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副主編,主持完成教育部項目1項,主持科技部項目1項。 張雍錠,男,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講師,出版專著《我國緩刑犯社區矯正制度創新研究》,在《刑法論叢》《江西社會科學》《公安學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主持部級課題2項,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國社科項目多項,參著、參譯、參編著作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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