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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擔保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9750
- 條形碼:9787521629750 ; 978-7-5216-2975-0
- 裝幀:字典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3】借款擔保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匯集十年精華 展現裁判思維 促進適法統一 根據*新的案由規定進行編排,細分欄目,快速查詢 法官撰寫“法官后語”,提煉裁判規則,分析法律適用方法 實務性:一本為新型疑難法律適用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的司法實務參考用書 工具性:一部可以查閱人民法院類型化裁判規則的小全書 【增值服務】內附精美書簽,掃描其中二維碼,即可免費使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3】借款擔保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次出版的年度案例集成是以借款擔保糾紛年度案例2012年至2022年的各個分冊的內容為基礎,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本書內容以同類案由做分類進行精選整理并調整,按照由近及遠的時間順序進行編排,使其符合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新案由的規定,更符合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法的要求。本書既是對10年司法數據的總結,也是對我國司法進程的反映,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3】借款擔保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目錄
一、借款
001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相對人“善意”之認定
——開發公司訴網絡技術公司借款合同案
002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后的計息規則
——代理公司訴技術公司借款合同案
003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立法導向看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本質區別
——尹某訴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合同案
004貸款人違反設立目的或內部規章制度訂立合同的效力認定
——某銀行訴甲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005債權人不知情的,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村鎮銀行訴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
二、保證
058缺乏明確債務人、債務到期后的承諾系擔保還是債務加入
——賈某訴控股公司保證合同案
059《差額補足承諾函》的性質,需要結合合同條款,上下文、文義等內容綜合認定
——陳某彤訴甲公司、馬某保證合同案
060讓與擔保權人擅自處分擔保物的責任認定
——浦某輝訴施某保證合同案
061公司對外擔保中相對人審查義務的邊界
——某銀行訴農副產品市場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062股東會決議內容對外不構成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自認
——某銀行訴電器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
三、抵押
四、質押
【3】借款擔保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節選
009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擔保應如何處理 ——李某鎖訴申某平等民間借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終1732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李某鎖 被告(被上訴人):申某平、程某香、程某青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程某香分四筆向李某鎖借款共計80萬元。其中,2015年3月17日,借款兩筆金額分別為10萬元和20萬元,由程某香、程某青共同簽名向李某鎖出具借條,2015年5月10日,借款一筆30萬元,由程某香簽名出具借條,該三筆借款,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借款時李某鎖預先扣除了3個月的利息,之后程某香又償還了3個月的利息;2016年2月23日,由程某香向李某鎖出具借條一張,借款20萬元,未約定利息。程某香向李某鎖借款時,程某香與程某青系夫妻關系,申某平以其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申某平向李某鎖出具房產買賣合同和房款收據并交付鑰匙,李某鎖未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也未進行抵押登記。 【案件焦點】 涉案房產買賣合同的性質、效力認定及如何處理。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香向李某鎖借款四筆,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李某鎖在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本金并計算利息。利息應按月息3分計算。程某香、程某青在前兩筆借款借據上共同簽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另外兩筆借款的借據上程某青未簽字,李某鎖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故程某青不應承擔責任。李某鎖與申某平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是民間借貸關系,申某平給李某鎖出具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對借款的抵押擔保,因房產抵押并未進行登記,抵押權未設立,故李某鎖訴請申某平在相應的房產價值范圍內履行擔保責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零七條、**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一十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 一、程某香、程某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李某鎖借款27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計算); 二、程某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李某鎖借款27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計算); 三、程某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李某鎖借款20萬元; 四、駁回李某鎖的其他訴求。 李某鎖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香向李某鎖借款四筆并出具借據,雙方對借款事實、預先扣除利息及償還部分利息均無異議,程某香應按照實際借款償還本金及利息。后兩筆借款的借條雖無程某青的簽字,但借款發生在程某青與程某香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雙方在外承建工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2016年2月23日借款20萬元,未約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應自起訴之日即2019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人民法院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程某香、程某青向李某鎖借款并出具借據,李某鎖與申某平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提供擔保,雙方形成讓與擔保法律關系。申某平應當以提供擔保的房產價值為限承擔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李某鎖可申請拍賣該房產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本案債務。綜上,李某鎖上訴請求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零七條、**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一十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款、**百七十條**款第二項規定,判決: 一、撤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二、程某香、程某青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李某鎖借款27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息2分計算); 三、程某香、程某青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李某鎖借款27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息2分計算); 四、程某香、程某青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李某鎖借款20萬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五、程某香、程某青不履行本判決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確定的債務時,李某鎖可申請拍賣申某平的房產,以償還上述債務; 六、駁回李某鎖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房產買賣合同的性質、效力如何認定及如何處理。一審判決認定因房產抵押并未進行登記,抵押權未設立,而二審認定為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系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提供擔保,雙方形成讓與擔保法律關系。該認定差異在司法實務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之前,讓與擔保一直沒有被納入擔保體系,但已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得到廣泛認可。 司法實踐中首次明確定義并承認讓與擔保法律效力的是2019年11月14日*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其第七十一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雖然《九民會議紀要》并非司法解釋,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引用,但是其為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了指引。《九民會議紀要》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民法典》對動產和權利擔保制度進行了“實質大修”,第三百八十八條**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據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作為設立典型擔保的合同,屬于物權合同;該款同時在法律上確立了“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概念,所指向的是《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能夠發揮擔保作用的債權合同。從體系解釋的角度,第三百八十八條位于物權編,所以,該條款搭建了物權編與合同編的聯系。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明確將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讓與擔保等合同納入“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范疇,“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是物權合同,讓與擔保合同被納入“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即應認為將讓與擔保納入擔保物權體系。《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對讓與擔保的認定及權利實現作出了詳細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就讓與擔保的識別、效力認定以及權利實現程序尚存爭議。 ...... 編寫人: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鄧海青 申一博
【3】借款擔保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的主要機構、國家最高司法智庫,是國家接待外國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國家法官學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開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服務法學教育研究、服務中外法學交流、服務法治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辦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國際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臺,有效整合各種力量和資源,匯聚全國法院法官和社會專家學者共同推進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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