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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判例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15513
- 條形碼:9787522715513 ; 978-7-5227-1551-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 內容簡介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圍繞刑法總論的核心問題,選取實務案例,在固定案件事實、總結裁判要旨的基礎上,結合法律規定,展開案件評析。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原則上尊重實踐結論,但在個別地方,也表達了不同意見。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緊貼司法實踐,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言之有物,適合作為法學研習者、實務工作者的重要參考。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 目錄
案例1-1 胡某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判決、裁定的范圍及拒不執行的邊界
案例1-2 李某職務侵占案——禁止類推
案例1-3 李某組織賣淫案——刑法解釋不能依靠辭典
案例1-4 王某某收購玉米案——兜底性條款應當具有同類型性
案例1-5 王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法益指導下的實質解釋
第二章 不作為犯的判例
案例2-1 龍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作為義務履行能力的判斷
案例2-2 劉某某故意殺人案——作為義務不以被害人行為而消除
案例2-3 李某某等盜竊案——不作為與作為可構成共同正犯
案例2-4 顏某某、廖某某、韓某某故意殺人案——先行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案例2-5 韓某某故意殺人案——先行行為:如何準確判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與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第三章 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的判例
案例3-1 陳某某投放危險物質案——被害人特異體質、醫院誤診等介入因素因果關系的判斷
案例3-2 穆某某被控過失致人死亡案——意外事件:排除對行為人的客觀歸責
案例3-3 韓某過失致人死亡案——證據不足,不能將結果歸責于行為人
案例3-4 羅某故意傷害案——介入因素不異常,不阻卻客觀,歸責
案例3-5 王某某盜竊、強奸案——僅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是結果加重犯的充要條件
案例3-6 劉某某等故意殺人案——先行行為阻卻被害人自我答責
案例3-7 劉某某搶劫、強奸案——同一因果不能雙重評價
案例3-8 劉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客觀歸責的實踐運用
……
第四章 故意與過失的判例
第五章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判例
第六章 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判例
第七章 共同犯罪的判例
第八章 競合論的判例
參考文獻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 節選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 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研討的是實害結果的歸屬問題。實害結果主要指人身傷亡結果、財產損失。有傷亡結果、財產損失的地方就有因果關系的判斷。刑法因果關系,在解決以下三個問題方面具有重要意義:(1)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態問題。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么,至少就可以得出本案不存在犯罪的既遂形態。例如,甲砍殺乙,致乙重傷,在送往醫院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乙死亡。毫無疑問,如果秉持“無前者,就無后者”這種判斷方法,乙的死亡與甲的殺人行為之間是有條件關系,但是,盡管如此,乙的死亡結果仍然不能由甲負責,甲的行為,不是故意殺人罪既遂,而是未遂。(2)是否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問題。例如,A基于傷害故意,將B打昏在懸崖邊,然后離去。B蘇醒后爬了兩步,不慎掉下懸崖摔死。A的傷害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之間有條件關系,并且能確定死亡結果應當由A負責,因此A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但是,如果A打傷B,B用反科學的方式療傷,*終死亡。則A的傷害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A不成立結果加重犯。(3)過失犯罪的成立問題。過失犯都是結果犯,不存在危險犯的余地,過失犯也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所以,所有過失犯罪,必須以造成實害結果為前提,否則,行為人就無罪,這就要求過失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例如,過失致人重傷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過失犯罪的成立,在事實上,均要求過失行為與傷亡結果之間具有條件關系,在規范上,傷亡結果能夠歸責于行為人。 在結果犯中,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不只是為了確定報應,更為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行為人行為危險的現實化,從而避免法益侵害,達到遵守規范、預防犯罪、保護法益的目的。所以,刑法因果關系,需要從存在論到規范論的判斷,這樣,在刑法因果關系領域,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在事實層面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一個是規范層面的歸責關系。解決事實層面問題的理論,是條件說。而在規范層面,有相當因果關系說和客觀歸責理論。 條件說是建立在“去除法”這一公式上: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如果除去某個條件,則不會產生相應的具體結果,則該條件就是結果發生的原因。相反的,若可想象某因素不存在,但是結果依然發生的,該因素就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按照條件說的立場和方法,所有造成結果的條件都是等同的,應當一視同仁,因此,條件說又被稱為等價理論。對條件說有處罰范圍過于廣泛的問題、介入其他行為或者因素的場合難以判斷因果關系、擇一因果關系的場合難以判斷因果關系等批評,盡管條件說對此有所回應,依然難以解決所有問題,但是,條件說是判斷客觀歸責的基礎,沒有條件,就毋庸進一步判斷結果由何人負責的問題。 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根據一般生活經驗,某行為產生某結果,如果被認為是“相當”之時,就認為該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所謂“相當”,就是指特定行為產生特定結果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比如,在陡峭的懸崖邊追殺被害人,被害人慌不擇路跳下懸崖,結果摔死。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就會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慌不擇路,跳下懸崖,并不異常,所以追殺和被害人死亡之間有相當性,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相當因果關系說有以下兩個特點:**,排除條件說中的“不相當”的情形,通過“相當性”的判斷,來限縮刑法上的條件因果關系范圍過廣的弊端。第二,以行為時一般人的認識(即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為標準來判斷相當性。 相當因果關系說中“相當性”的判斷方法,實際上就是“客觀的事后推測法”。也就是從事后角度,將相關的事實為基礎,然后根據特定的判斷者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進行判斷。在刑法理論界,對于“相當性”的判斷方法和標準,有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三種學說。客觀說屬于多數學說,該說主張,應當以行為時的一切客觀事實作為基礎,根據社會一般人生活經驗,進行判斷。 其實,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因果關系判斷上,主要圍繞被害人特異體質和行為后介入其他因素時,所發生的結果應該歸責于誰的問題。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害人體質特殊的案例,一般情況下會得出因果關系存在的結論。仔細考察實踐中的做法,基本上是根據條件說得出這個結論的。例如,A、B爭吵,A用拳頭打B胸部和頭部,B追攆A。后因情緒激動,胸部被打、劇烈運動及飲酒等客觀因素,誘發冠心病,冠狀動脈痙攣致心臟驟停,B倒地死亡。司法實務中,只有在行為人對于被害人體質特殊這一事實完全沒有認識或者認識可能性時,會得出無罪的結論。這是通過否定行為人的主觀預見可能性,從而否定罪過,得出無罪的。當然,如果行為人特別知道被害人體質特殊,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故意對被害人實施侵害程度較低的行為,誘發被害人的疾病,*終導致侵害結果發生,實際上,這是利用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來遂行自己犯罪的間接正犯,自然應當承認因果關系,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于介入因素與因果進程的相當性判斷的問題,條件說借助因果關系中斷論或者禁止溯及理論來處理,而相當因果關系說則依次考慮以下三方面情形: (1)實行行為導致結果發生可能性的高低。比如,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導致危及生命的重傷,被害人生命垂危。醫生在處理傷口時有小失誤,導致被害人死亡,由于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導致結果發生可能性很高,一般情況下,所介入的醫生輕微失誤,不會改變*初的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而如果只對被害人造成了輕微傷,在治療時介入了醫生失誤,導致被害人死亡,鑒于實行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極低,所介入的醫生失誤,就改變了原來的因果關聯,此時,結果就應當由醫生負責。 (2)介入因素異常性的大小。倘若介入因素過于異常,就否定實行行為和結果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比如,甲割傷乙手指,乙用草木灰止血,引起敗血癥而死。被害人介入因素過于異常,*終結果就不應歸責于行為人。反之,因果關系存在。 ……
刑法總論判例教程 作者簡介
馬衛軍,清華大學法學博士,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在《中外法學》《法學家》《政治與法律》《刑事法評論》《檢察日報》等報刊公開發表論文30余篇,出版專著2部。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2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2項。2014年入選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法律人才互聘“雙千計劃”;2015年入選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寧夏回族自治區政法委高等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互聘計劃”,并掛職銀川市人民檢察院;2020年入選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E類)。 陳婧,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現任蘭州律師學院執行院長,蘭州大學金融合規與反洗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蘭州大學地方立法研究咨詢基地(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刑法、地方立法。主持省部級課題2項,參與十余部地方立法起草及修訂工作,在國內核心期刊及國外期刊累計發表論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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