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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3269
- 條形碼:9787521633269 ; 978-7-5216-3326-9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專家編寫 逐條解讀 以案釋法 作者資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全面依法治國智庫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全國“八五”普法宣講團成員,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家咨詢委員李洪雷領銜編寫。 逐條釋義:在逐條深入解讀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同時,闡釋法律適用與實踐工作要點,幫助廣大讀者把握法律意涵與精神。 指導實務:法條解讀與指導實務工作并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系統梳理相關法律規范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難點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以野生動物保護法條文為據,逐條進行解讀。 【條文主旨】 簡要說明法條的核心要義。 【理解與適用】 精準闡釋法條原意,系統解析規范目的、重要概念和法律制度。 【適用特別提示】 著重解決實務問題,對新規定的適用難點進行深入探討。 【關聯規范】 幫助讀者全面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評析】 通過以案釋法幫助讀者進一步理解法律的適用要點。 本書為從事相關工作的法律實務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準確適用法律、防范法律風險的**參考書,也可以幫助廣大讀者學習掌握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目錄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所有權及合法權益保護】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第六條【公民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管理體制】
第八條【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表彰和獎勵】
案例評析
張曙某、謝大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分類分級保護】
第十一條【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
第十二條【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與自然保護地管理】
第十三條【涉野生動物棲息地規劃與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野生動物環境影響監測與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野生動物應急救助與收容救護】
第十六條【野生動物防疫管理】
第十七條【野生動物遺傳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野生動物危害防控】
第十九條【野生動物致害法律后果】
案例評析
某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云、羅某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林秀某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某市林業局野豬傷人行政補償案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條【禁止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
第二十一條【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特許制度】
第二十二條【狩獵許可管理】
第二十三條【狩獵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獵捕工具和方法限制】
第二十五條【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七條【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致害責任】
第二十八條【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經營限制】
第二十九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資源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原則性要求】
第三十一條【禁止食用、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價值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二條【禁止發布廣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禁止交易與服務場所違法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及執法協調機制】
第三十六條【有關部門有權采取的執法措施】
第三十七條【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遺傳資源保護】
第三十九條【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四十條【境外引進野生動物】
第四十一條【放生的類型與限制】
第四十二條【禁止偽造證件和批件】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野外考察等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案例評析
臨某船務有限公司訴S市漁政支隊行政處罰案
歐某訴高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責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規定
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將獵捕情況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在自然保護地、無狩獵證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等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人工繁育有關野生動物而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未備案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承運、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法食用、生產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法發布廣告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法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法進出口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法提供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法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法將引進野生動物放生、丟棄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法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相關批準文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罰沒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理】
第六十二條【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評估規定】
第六十三條【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制度】
案例評析
甲市乙區丙餐廳訴甲市自然資源局處罰決定案
閔某春訴甲縣森林公安局、甲縣人民政府處罰決定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節選
第十九條【野生動物致害法律后果】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野生動物致害法律后果的規定。本次修法中有一定修改:一是第二款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納入防控范圍并提供經費保障;二是第二款增加授權條款,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有關中央財政補助的具體辦法;三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明確公民有權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來保護個人人身安全,由此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理解與適用】 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機制,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的體現,也是保障地方群眾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有助于調動當地群眾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促進人與野生動物和諧相處。本條規定對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機制作出了系統性構建,擴大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范圍,明確了野生動物損害補償的責任主體,即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并規定中央財政對相關控制措施和補償予以經費補助。在加大財政投入的同時,本條還新增了有關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的內容,有助于構建多渠道、市場化的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機制,提高補償能力,*大限度彌補群眾的損失。本條還對公民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引導公民依法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一、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機制 野生動物活動致害,是一項客觀存在的事實,政府能否對其進行適當處理,也會影響到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實效性。20世紀80年代,一些地方因保護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使當地群眾的農作物、牲畜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但國家如何進行補償,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群眾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因此,1988年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制度,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不過在實施過程中,普遍反映該條文未能很好地解決野生動物的損害補償問題:一是沒有規定中央政府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二是沒有明確規定補償主體,三是具體補償辦法不明或不統一,相關補償資金也難以到位。(王鴻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87頁。)對此,2016年修法中做了一定完善,但實踐中仍存在缺乏地方立法支撐、補償標準不充分、補償程序低效等問題,沒有完全實現提升受害者對于野生動物的容忍度,減少人獸對抗的目標。(闕占文:《人畜共存視閾下的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制度》,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6期。)本次修法擴大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范圍,明確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責任主體,加強了對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財政保障,并提出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對于上述新規定,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是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范圍,其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致害主體,二是損害范圍。在致害主體方面,1988年立法規定為“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016年修法時對其做了擴充,修改為“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即增加了“三有”野生動物。但上述主體顯然不能滿足實踐需求,除各類保護野生動物之外,還存在大量鼠害、蟲害亦需要當地政府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而在防控措施的實施過程中也可能對當地居民造成損失。根據行政補償的一般定義,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進行的給付救濟。(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621頁。)由于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行政補償的統一立法,行政補償大多依據單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而原野生動物保護法將補償范圍限于“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容易導致其他野生動物防控活動給公民造成損失難以獲得補償的問題。因此本次修法時特別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該規定在明確相關財政支持的同時,也意味著將“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防控措施所造成的損失納入補償范圍。在損害范圍方面,應當認為包含兩方面的損失:其一,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而造成的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一般認為是在當事人主觀上無過錯(如非主動攻擊野生動物等),客觀上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了保護野生動物的義務的情況下,由被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侵害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其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時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地方政府在采取防控措施時可能涉及對相對人財產的征用,或是對其所蓄養的家禽家畜的滅殺等行為,這些行為應當進行補償。 其次是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責任主體與財政保障。根據本條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是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責任主體,這意味著相對人的補償主張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而非向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提出。關于究竟應當由哪一級政府承擔補償,目前我國尚無統一規定,主要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規定而定,實踐中通常是由基層人民政府進行補償。不過這一做法也存在例外,如上級人民政府確定對相關危害采取防控措施時,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作為補償主體。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財政保障與責任主體問題息息相關,過去相關補償工作之所以時常存在障礙,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經費保障不足,基層人民政府缺乏補償能力。因此本次修法時特別強調了中央財政對補償經費的補助,并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補助辦法。這一規定有助于緩解基層人民政府的財政壓力,為補償標準的提高和補償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保障。 *后是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的開展。 …… 二、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時的處理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是本次修法新增的規定。這里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不承擔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基礎源自于緊急避險制度,我國民法典**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關聯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百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案例評析 …… 林秀某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某市林業局野豬傷人行政補償案 一、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20日林秀某在某開發區晨練時被野豬撞傷,左趾骨、頭部、胸12椎體、骨盆等多處受傷。后法院委托某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林秀某傷勢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胸12椎體骨折,構成拾級傷殘;骨盆骨折,不構成傷殘。林秀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某市人民政府等三被告賠償其醫療費、醫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和傷殘賠償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傷殘鑒定費。 二、核心問題 在當地尚未制定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具體辦法的情況下,林秀某應當向哪一主體申請行政補償,以及如何確定補償數額。 三、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在責任主體方面,應當由某市人民政府承擔補償責任。盡管某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是案發地的基層人民政府,但性質上系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經濟管理職權外不具有其他社會事務管理職權。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野生動物致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并沒有規定必須由當地基層人民政府予以補償。本案野豬傷人發生在某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轄區內,某市人民政府作為當地人民政府承擔補償責任,符合該法規定。某市林業局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亦不是法律規定的補償責任主體。在補償數額方面,法院認為,某省和某某省地域相鄰、生活習俗相近,而且經濟發展水平相當,在某省沒有制定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的情況下,法院將參照《某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補償數額。*終法院判決某市人民政府向林秀某支付醫療救治費、護理費、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鑒定費等共計補償款22773.18元。 四、專家評析 本案系野生動物致害方面一起較為典型的司法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此處主要討論其中兩個問題。其一是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主體的確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但并未規定具體由哪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補償。從實踐情況來看,一般是由當地基層人民政府負責補償,但也存在例外情況。以本案為例,案發地在行政區劃上屬于某區人民政府管轄,但某市人民政府在該區域內成立開發區,并設立某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對該區域進行管理。此時如果仍按照原先的行政區劃,由某區人民政府承擔補償責任,顯然會造成權責的不統一。那么該管委會是否可以作為補償義務主體,這里涉及行政主體地位的判斷,管委會作為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本身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只有在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才能作為行政主體獨立承擔責任。本案中經法院審查,管委會除經濟管理職權外不具有其他社會事務管理職權,因此應由設立該管委會的行政機關,即某市人民政府作為補償義務主體承擔相應責任。其二是補償數額的確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踐中部分省級政府暫未制定相應辦法,這一情況并不能免除當地政府的補償義務,因為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以法律形式確認了當地政府的補償義務,地方政府無權對此加以免除。本案中法院系參照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較為相近的鄰省辦法確定補償數額,這一做法在當地政府規定不明的情況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時,由于行政補償系補償實際損失,法院可根據當事人在醫療方面的實際支出,或受損失物品的實際價值,涉及傷殘的可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民事案件中有關標準,來確定*終的補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李洪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全面依法治國智庫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環球法律評論》雜志主編。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第九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政府規制專業委員會主任,全國“八五”普法宣講團成員,司法部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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