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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法律明白人以案普法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1708
- 條形碼:9787521631708 ; 978-7-5216-3170-8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鄉村法律明白人以案普法手冊 本書特色
土地承包·建房施工·贍養糾紛·房屋買賣·違建房屋 本書作者均為一線法官,選取審判實踐中積累的代表性案例改編成冊,力圖以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基層普法工作人員、鄉村“法律明白人”及廣大鄉村讀者普及鄉村常見法律知識。全書案例涵蓋鄉村常見法律糾紛領域,討論當下*貼近鄉村百姓生活的熱點話題,為讀者答疑解惑、指點迷津。
鄉村法律明白人以案普法手冊 內容簡介
本書選取審判實踐中積累的代表性案例改編成冊,力圖以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基層普法工作人員、鄉村“法律明白人”及廣大鄉村讀者普及鄉村常見法律知識。全書分為土地承包、農村建房、贍養糾紛、農村房屋買賣、農村違建房屋五章,涵蓋鄉村常見法律糾紛領域,討論當下*貼近鄉村百姓生活的熱點話題,如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法律保護、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的違約責任、鄉村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問題、農村房屋價值的確定問題等,力求為讀者答疑解惑、指點迷津。
鄉村法律明白人以案普法手冊 目錄
**章??農村土地承包
引??言 / 002
案例一??
對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理解及戶內家庭成員的確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 / 003
案例二??
村民自治事項,司法介入有限度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 010
案例三??
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依法受保護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 018
案例四??
家庭承包戶成員死亡后的土地承包關系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 025
案例五??
違反土地規劃和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 032
本章小結 / 037
第二章??農村建房施工合同
引??言 / 040
案例一??
保證基本質量,但不能標準過高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的基本問題 / 041
案例二??
你“告”我,我也要“告”你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反訴 / 048
案例三??
遇到專業問題都犯難?不怕!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中的鑒定以及中立評估人 / 054
案例四??
誰雇傭,誰負責
——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有關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060
案例五??
誰付出,誰收獲
——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有關的勞務合同糾紛 / 067
案例六??
合同因施工方違約解除,房主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的違約責任 / 073
本章小結 / 081
第三章??農村贍養糾紛
引??言 / 084
案例一??
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贍養糾紛中的基本問題 / 085
案例二??
贍養義務的法定性與贍養費實現的優先性
——法律如何保障贍養權的實現? / 093
案例三??
農村空巢老人如何養老?
——與空巢老人養老相關的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 100
案例四??
如何守護鄉村空巢老人的精神權益?
——論養老中的精神贍養問題 / 107
案例五??
老年人急需贍養費等不及判決怎么辦?
——贍養糾紛中的先予執行 / 115
案例六??
如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住有所居?
——贍養糾紛中的居住權 / 122
本章小結 / 129
第四章??農村房屋買賣
引??言 / 132
案例一??
農村房屋,不是想買就能買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分析 / 133
案例二??
農村房屋連環買賣,房子到底屬于誰
——農村房屋連環買賣處理結果分析 / 140
案例三??
房子賣了以后被征收,補償款怎么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處理 / 147
案例四??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有哪些處理方式?
——農村房屋價值確定問題 / 154
案例五??
買賣違建的農村房屋會面臨什么結果?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后的處理 / 160
本章小結 / 167
第五章??農村違建房屋
引??言 / 170
案例一??
未經規劃許可在設施農用地上建房是違建嗎?
——涉及設施農用地上建設的違法性認定 / 171
案例二??
未經審批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是否一定導致被強制拆除的法律后果?
——農村房屋翻建的合法性認定問題 / 176
案例三??
農村宅基地上違法建筑被強制拆除后的法律后果
——違建被拆除,賠償有說法 / 182
案例四??
正在施工建設的農村房屋能否被認定為違法建設?
——在施建設的違法性認定問題及建議 / 188
本章小結 / 192
鄉村法律明白人以案普法手冊 節選
案例一 對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理解及戶內家庭成員的確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 石菲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其中農村土地承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且多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家庭承包方式進行。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圍繞如何確定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哪些農戶成員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引發大量糾紛。 基本案情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李蘭嫁給了W村的吳軍;楹蟛痪茫钐m將其戶籍遷至吳軍家庭名下。1986年,兩人生育一女吳小花。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吳軍在1987年年初不幸遭遇事故去世。李蘭自生育后身體變差,獨自一人實難撫養吳小花。經熱心村民介紹,同年年底,李蘭又與W村王慶結為夫妻,同時將吳小花戶籍遷至王慶家庭名下,并更名為王小花。1988年,李蘭與王慶生育一女王小草。但因李蘭未調理好身體即生育,王小草自小身體極差,于1996年救治無效去世。 1993年,王慶作為家庭戶代表,承包了W村的2畝土地,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了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書。后1998年,王慶作為家庭戶代表,又承包了W村的6畝土地,并簽訂了承包合同書,但前述1993年承包合同書所載的土地未在本合同書中體現。 2012年,李蘭去世。次年,王慶又與C村離異婦女王芳結婚;楹,王芳生育一子王小凱。王芳隨其前夫家庭曾承包C村的4畝土地,其前夫去世后一直由其耕種。但王芳與王慶結婚后,一直未將其戶口遷入W村。2015年,王慶將全部承包土地出租給某農業種植公司,每年領取收益。2017年,王慶因事故去世。 王慶曾于生前起訴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確認自己對1993年承包合同書項下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王慶去世后,王小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王慶簽訂的承包合同書項下的6畝土地享有全部承包經營權。 針對王慶的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承包程序,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依法取得!*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王慶持1993年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書,證明未將訴爭的2畝土地寫入1998年簽訂的承包合同書項下,而1998年延慶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亦未登記該訴爭土地。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1998年的承包合同書是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訴爭土地未寫入1998年的承包合同書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項下,故王慶家庭未取得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要求確認對該2畝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據此,駁回王慶的起訴。 針對王小花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農戶,農戶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土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農戶中全部成員死亡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本案中,王慶作為家庭成員的代表承包了W村的6畝土地,各家庭成員對合同項下的土地均享有承包經營權。李蘭和王慶去世后,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現有的家庭成員繼續享有,王小凱系王慶之子,是王慶的家庭成員,且也取得了訴爭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身份,故王小凱對王慶簽訂的承包合同書項下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王芳雖然于2013年與王慶結婚,但其戶口未遷入W村,因此不具備W村的農戶身份,并非王慶作為家庭成員代表簽訂的承包合同書的家庭成員。故王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書的家庭成員有王小花和王小凱,二人對王慶簽訂的承包合同書項下的6畝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法理分析 一、對未實際取得土地的理解 《土地承包解釋》**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并規定了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圍。就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受理的類型而言,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均屬于法院受理的涉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范圍。而就不予受理的范圍而言,《土地承包解釋》**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二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含義,應當結合法律規定的文義、體系以及立法目的,解釋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仍未實際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自始未簽訂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2)土地二輪延包前曾簽訂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但在土地二輪延包時未再行簽訂合同。之所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作為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依據,是因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款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王慶主張自己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是1993年的承包合同書,村集體經濟組織反駁王慶主張的依據則是王慶家庭1998年的承包合同書,對比兩份合同可以發現,1998年合同項下并無涉案土地。從證據的證明力角度而言,1993年合同雖然是真實的,但是隨著1998年合同的簽訂,后合同應當視為取代了先合同,故1993年合同的內容不能作為王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證據。因此,根據1998年合同的約定,王慶并未實際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王慶之主張并非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故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農戶家庭成員的確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根據《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所謂“戶”,漢語詞典對該字有五種解釋,分別為門、人家、會計部門稱賬冊上有業務關系的團體或個人、門第、姓。具體到《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農戶,應當指的是農村家庭!稗r戶”通常被理解為“農業戶口”,但在涉農村土地法律領域,農戶具有特別的含義。這里的“農戶”與作為個體的農民相區別!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主要意旨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家庭),并且是承包土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即農戶成員的認定通常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 基于上述規定,因王芳戶籍地在C村,其不具有W村的農戶身份,故其雖為王慶之妻,但依法不享有涉案6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王小凱作為王慶之子,自出生即取得了W村農戶的身份,故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于王小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確定問題,根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規定,作如下分析:2012年李蘭去世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王慶和王小花二人共同共有,即“減人不減地”;2013年,王慶與王芳再婚,因王芳的戶口未遷入W村,故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為王慶和王小花二人共同共有;2014年,隨著王小凱的出生及其戶籍落入W村,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變為王慶、王小花和王小凱三人共同共有,即“增人不增地”;2017年,王慶去世,涉案土地隨著農戶成員的減少變成王小花和王小凱二人共同共有,即“減人不減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條第二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第三條??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后一方強行先占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經營權的依據。 法官普法 實踐來看,在1998年二輪延包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均與農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并根據土地承包合同予以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因此,在具體生產經營中,若對承包土地的取得與否等產生爭議,可以先拿出手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看看自己的承包地位置、畝數,明確自己是否取得了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如果是家庭成員產生分歧,可以查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家庭成員信息以及土地管理部門的登記信息,先行確定初始戶內家庭成員的信息,然后結合“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按照時間順序厘清現有戶內家庭成員情況,以此確定實際享有戶內土地承包權益的成員,準確分割土地承包權益。 司法實務中,常常還有農戶因為承包土地交叉、邊界問題引發紛爭。對于該類爭議,首先應看農戶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看是否與發包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如果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未持有,則傾向于認定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雙方均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則主要依據《土地承包解釋》第十九條確定的規則,依次按照是否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先后以及合法占用順序確定。但若雙方條件相當,則該類糾紛通常屬于土地使用權之爭,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應當先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方可訴至法院。
鄉村法律明白人以案普法手冊 作者簡介
俞里江,三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北京法院第二屆審判業務專家。 張金海,中國音樂學院副教授,延慶區駐村第一書記!斗ü僬f法叢書》總編委會常務執行主編。 鄭東梅 ,四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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