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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文明法制制度建設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934329
- 條形碼:9787568934329 ; 978-7-5689-343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生態文明法制制度建設研究 內容簡介
當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更加刻不容緩。通過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發揮制度的導向、約束和規范作用,影響人的價值趨向, 規范人的行為模式,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本書首先以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和“生態利益衡平理念”為指導,探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理論基礎;同時基于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展開類型化梳理的基礎上,重點從制度內容和功能、調控手段、參與主體、利益調整、責任機制等角度,對制度缺陷和因應之策做 深入剖析;*后,以新時代生態文明理念和生態環境保護實踐所需為圭臬,研究如何構建一個邏輯自洽、體系周延、彼此協調的生態文明法律體系。
生態文明法制制度建設研究 目錄
**章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基礎理論研究
第二章 生態文明法律體系基本架構研究
第三章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實施體制研究
第四章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實踐考察與問題反思
第五章 自然資源物權制度研究
第六章 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
第七章 生態紅線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 環境預警法律制度研究
第九章 生態補償制度研究
第十章 環境行政問責制度研究
第十一章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第十二章 生態文明法律體系建設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
生態文明法制制度建設研究 節選
《生態文明法制制度建設研究(上冊)》: (三)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問題 生態文明是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的一種互利耦合形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則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內容和重要保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從1973年召開我國**次環境保護會議開始已經拉開序幕。現階段,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已具雛形,但是,以建設美麗中國、實現生態文明為目標,當前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其中,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如何整合全方位生態環境共治體制機制。一直以來,我國以強大的國家能力統籌生態環境保護全局,雖然其間逐步轉向命令強制與市場激勵相結合模式,并重視公眾參與的作用,但仍未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未能實現*優化的生態環境治理效率,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唯有全方位生態環境共治體制機制方能因應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需求。首先,在政府單方面主導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下,地方政府基于晉升錦標賽的壓力,往往與行政相對人達成“貓鼠合謀”,從而使生態環境保護職權的行使受到人為阻隔。其次,政府、企業、公眾的相互疏離使得各主體所掌握的環境信息出現嚴重的不對稱,公眾對環境的訴求無法得到及時的回應,出于對環境風險的恐懼和擔憂,公眾時常在公共決策過程中采取體制外的方式表達自身的擔心和訴求。因此,環境污染和缺乏公眾參與的環境風險決策成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要誘因。*后,再強大的國家治理能力也無法時時刻刻、方方面面觸及生態環境保護全領域。從理論上講,環境行政效能與環境行政任務的多寡呈反比,與環境行政能力的強弱呈正比。實踐證明,由于環境治理任務的繁重和環境治理能力的孱弱,僅靠政府主導的環境治理體制,無法因應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需求。全方位生態環境共治體制機制建構需要考慮如何將政府、企業、公眾均納入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范圍,共同努力,彼此監督,將公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需求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當中,減少政府生態環境問題的發現成本、執法成本及其對抗成本,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辯證統一,從而實現政府生態環境治理的*大、*優效果。 第二,如何構建全地域生態環境空間管控機制。生態環境空間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空間載體,需要加以嚴格保護和管控。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生產、生活空間的需求不斷增長,一些地區不合理的城鄉建設和農業開發,導致生態環境空間占用過多、生態功能破壞、生態系統退化等問題。生態環境空間占用、生態功能破壞與生態系統退化是層層遞進式的連鎖反應。地方政府為實現片面的經濟目標或是政績考核,無視自然生態規律,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進行功能變更,結果導致原有生態類型的功能遭受嚴重破壞,進而生態系統逐漸破碎化,整體格局亦遭到破壞。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需要考慮如何將過去“山水林田湖草”的粗方式管理轉化為“山水林田湖草是同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建立起全地域生態環境空間管控機制。該項機制旨在應對自然稀缺性的需求,削減生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負外部性的需求,并對接完善國土空間治理體系的需求。因此,生態環境空間管控機制的建立對于生態環境空間的保護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
生態文明法制制度建設研究 作者簡介
黃錫生,男,1964年11月生,江西石城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美國波士頓大學和英國牛津大學訪問學者。現任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重慶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科帶頭人,重慶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西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研究中心主任。目前主要從事環境資源保護法學、能源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出版學術專著10余部、教材20余部,在《法學評論》《現代法學》《法律科學》等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00余篇(其中SSCI、CSSCI論文10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4項(其中重大項目2項,一般項目2項),最高人民法院重大項目2項,教育部、司法部、中國法學會等課題10余項,獲省部級科研獎4項。兼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司法部項目通訊評審專家,中國法學會理事,重慶市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智庫專家組專家,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水利學會水法研究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共重慶市委法律顧問,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重慶市人民政府立法評審委員,重慶大學首席法律顧問。 主要榮譽和獎勵有: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2020),重慶市第三屆“十大法治人物”(2020),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十一次優秀司法統計分析評選”二等獎(2019),中達環境法學者(2016)等十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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