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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2023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1074
- 條形碼:9787521631074 ; 978-7-5216-3107-4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2023年版) 本書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規服務再提升 一、法律法規專業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遞 堅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對時效并修訂,新法及時更新收錄。 √ 真正做到便捷查詢 贈送本書目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 真正做到讀者至上 專屬微信公號服務增補服務,叢書責任編輯及時后臺答疑,服務20萬粉絲讀者。 二、叢書獨具多重價值 1、內容全面。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叢書梳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 2、查找方便。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免費增補。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2023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民政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2023年版) 目錄
總目錄
一、綜合(1)
二、社會組織管理(42)
1. 綜合(42)
2. 社會團體管理(73)
3. 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91)
4. 基金會管理(109)
三、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治理(120)
1. 基層政權建設(120)
2. 社區治理(149)
四、婚姻、收養登記管理(174)
1. 婚姻登記(174)
2. 收養登記(205)
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227)
1. 兒童福利(227)
2. 老年人福利(278)
3. 殘疾人福利(348)
4. 福利機構(385)
5. 慈善事業(395)
6. 福利彩票(417)
六、社會救助(455)
1. 綜合(455)
2. 扶貧(485)
3. 城市低保(503)
4. 農村低保(522)
5. 農村五保供養(526)
6. 流浪救助(533)
七、撫恤優待(551)
八、殯葬管理(587)
九、區劃地名管理(605)
1. 行政區劃管理(605)
2.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614)
3. 地名管理(620)
十、社會工作與志愿服務(628)
十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復(653)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7年9月1日)
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
(2004年6月8日)
民政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見
(2010年4月29日)
關于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2008年10月8日)
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2018年4月27日)
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18年)
民政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
(2022年9月26日)
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
(2022年8月)
“十四五”民政信息化發展規劃
(2021年12月23日)
二、社會組織管理
1. 綜合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018年1月24日)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21年9月14日)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約談工作規定(試行)
(2016年3月16日)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27日)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
(2021年12月2日)
關于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2月14日)
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
(2015年12月30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
“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
(2021年9月30日)
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
(2022年4月16日)
民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動員引導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15日)
國家鄉村振興局、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助力鄉村振興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22年5月7日)
2. 社會團體管理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
(2013年12月7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
(2017年11月21日)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2010年12月27日)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2010年12月27日)
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9月27日)
民政部、海關總署關于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辦理進口慈善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4月14日)
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年6月2日)
財政部關于同意統一發放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的函
(2015年11月6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
(2014年7月25日)
民政部關于重新確認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通知
(2001年2月23日)
民政部關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會團體問題的通知
(2000年7月21日)
民政部關于對部分團體免予社團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民政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6月12日)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9月7日)
*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
·請示答復·
民政部關于基層工會登記問題的復函
(1994年9月29日)
民政部關于非法人社會團體改為法人社會團體登記問題的復函
(1992年7月16日)
民政部關于社團登記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復函
(1990年10月17日)
民政部關于辦理社會團體登記問題的復函
(1990年10月27日)
3. 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021年4月7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27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2月28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
(2005年4月7日)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2000年4月10日)
4. 基金會管理
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
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1日)
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
(2006年1月12日)
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
(2010年12月27日)
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2012年7月10日)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24日)
民政部關于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不得提供公益捐贈回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4月21日)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辦理外國人就業和居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11月24日)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2023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2023年版)》: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終裁決。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2023年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中國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規為立社之本,法規資源權威,編輯團隊專業,是讀者的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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