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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全部規章)(2023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1012
- 條形碼:9787521631012 ; 978-7-5216-3101-2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全部規章)(2023年版) 本書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規服務再提升 一、法律法規專業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遞 堅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對時效并修訂,新法及時更新收錄。 √ 真正做到便捷查詢 贈送本書目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 真正做到讀者至上 專屬微信公號服務增補服務,叢書責任編輯及時后臺答疑,服務20萬粉絲讀者。 二、叢書獨具多重價值 1、內容全面。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叢書梳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 2、查找方便。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免費增補。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全部規章)(2023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司法行政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全部規章)(2023年版) 目錄
總目錄
一、綜合(1)
二、司法保障(137)
1. 監獄管理(137)
2. 社區矯正(176)
三、基層法律服務(200)
四、人民調解(229)
五、人民陪審員(248)
六、律師(256)
1.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256)
2. 律師業務(327)
3. 律師協會行業規范(354)
七、公證(380)
1. 公證員和公證機構(380)
2. 公證業務(401)
八、司法鑒定(424)
1. 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424)
2. 司法鑒定業務(455)
九、法律援助(490)
十、戒毒(545)
十一、掃黑除惡(592)
十二、法制工作(606)
十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689)
十四、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復(707)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21年1月22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021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2018年10月26日)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2011年1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9年4月3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2004年7月6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1998年2月11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997年2月13日)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2014年4月30日)
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務用品管理規定
(2005年7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8年12月5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18日)
二、司法保障
1. 監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012年10月26日)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
(1999年12月18日)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
(2004年3月19日)
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
(2003年6月13日)
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
(2003年1月1日)
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
(2001年9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11日)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2001年3月9日)
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
(2016年8月22日)
監獄罪犯死亡處理規定
(2015年3月18日)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2014年10月24日)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2014年10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2019年4月24日)
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
(2021年12月1日)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全部規章)(2023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全部規章)(2023年版)》: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全書(含全部規章)(2023年版)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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