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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64058
- 條形碼:9787520364058 ; 978-7-5203-6405-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完善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法治中國建設的五大任務之一,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明確提出了“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制度改革要求。堅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部署,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 本研究成果以實證分析當代中國人權司法保障的現狀為邏輯起點,以司法與人權保障的關系理論為支撐點,以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為落腳點,通過比較和借鑒國際人權司法保障的經驗和做法,遵循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所堅持的人權保障原則,就司法權力配置和運行的各個環節來建立健全人權司法保障的基本制度。基于這種思路,本研究成果主要由四部分組成。**部分“司法與人權保障的基本理論”是本課題研究的基礎,是研究人權司法保障的前提,主要從司法、人權、司法與人權保障等基本概念和相關理論入手,探討司法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必然聯系。第二部分“國際人權司法保障的新發展”,梳理和研究了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人權司法保障的制度和實踐,以為完善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提供借鑒和參考。第三部分“當代中國人權司法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通過實證分析的方法,歸納和總結了從頂層設計的制度層面落實到具體的司法實踐操作層面上,人權司法保障在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及其原因。第四部分“當代中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則是在上述理論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就如何完善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若干有針對性的建議和對策。
完善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研究 目錄
**節 人權司法保障在當代中國的形成
一 人權司法保障的含義
二 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內涵的形成歷程
三 人權司法保障的特征
四 人權司法保障中若干爭議觀念辨析
第二節 人權與司法保障的必然關聯性
一 司法與司法權的本質特征
二 人權的保障需要發揮司法功能
三 司法通過保障人權實現法治目標
四 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是我國人民司法的必然結論
第三節 人權司法保障的目標與原則
一 人權司法保障的基本目標
二 人權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人權司法保障的基本路徑
一 實現從人權觀念到具體制度性權利的轉變
二 人權保障理念在司法領域的具體應用
三 通過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第二章 國際人權司法保障的新發展
**節 憲法審查與人權司法保障
一 美國與絕對多數立法終極論
二 英國與不一致聲明
三 加拿大與立法否決
四 新西蘭與解釋性權力
五 印度與基本特征基準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與英國人權司法保障
一 歐洲人權保護的司法架構
二 英國的人權司法保障
第三節 美洲人權法院與美國和墨西哥人權司法保障
一 美洲人權法院
二 美國和墨西哥人權司法保障
第四節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與南非人權司法保障
一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
二 南非的人權司法保障
第五節 日本國際人權司法保障
一 人權公約作為訴訟理由在日本的法律效力和直接適用性
二 基于程序法或三權分立的司法自我約束
三 日本國際人權司法保障面臨的法律問題
第六節 余論:人權保障與司法全球化
一 憲法對人權的交叉影響
二 國際法院與國內法院之間的關系
三 建立全球化或地區性的法官組織
四 建立電子網絡和系統
五 全球司法教育和培訓機構
第三章 當代中國人權司法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節 人權司法保障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一 立案中存在的問題
二 審判中存在的問題
……
第四章 當代中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完善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研究 節選
(二)司法的救濟性可以保障人權的實效性 司法具有權利救濟功能,而人權*終都要體現為各種具體的權利,因此,司法對權利的救濟便成為人權得以真正實現的重要路徑。司法使社會中受到侵害的主體(尤其是弱者)得以通過合法的正當途徑維護權利,而人權本身同樣體現了弱者的抗爭。因此,就二者的理論內涵而言,都具有重視公平、踐行正義的目標,扶弱濟貧、崇尚平等既是踐行人權平等保護思想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司法救濟實踐當中的關鍵要素。不論是發生在何種司法場域,司法救濟都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司法對人權的救濟功能可以分為國際和國內兩個層次。但一般來說,一國國內司法實踐對于本國公民人權保障的意義更為重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的個體能得到有效的補救。”該公約進一步要求國家承擔為公民提供有效司法救助的義務。就我國來說,不論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訴訟,還是發生在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也不論是對不法行為的懲戒,還是對受損害法益的救濟,它們都具有強烈的人權保障功能。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濟制度和運行體系,公正、高效地進行審判,促使違法受到懲罰或做出賠償,才能實現滿意的司法救濟效果。就國內司法實踐具體運行來說,救濟主體的法定化、救濟程序的清晰化、責任形式的明確化、救濟途徑的簡便化,對于真正確立司法救濟機制意義重大。 按照法律運行的過程,人權的法律保障機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人權立法保障、人權執法保障和人權司法保障。所謂人權立法保障,即立法者根據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結合社會中已經形成的人權觀念,在對應然性人權進行選擇性確認基礎上形成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過程。經此過程,抽象的、觀念性的人權理念轉化為國家法制體系認可的人權法體系,從而為現實中人們權利訴求的提出提供了統一且明確的規范依據,即通常所謂的將“道德人權”轉為“法定人權”。人權執法保障就是通過將人權法體系加以實施,借助國家行政等機構的作用,促進法定人權進一步轉化為現實中的實有人權。人權司法保障則是法定權利在正常實現受阻或遭受非法侵害時通過訴諸特定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而實現權利救濟的模式。人權立法保障、人權執法保障與人權司法保障乃是人權通過法律機制進行保障的三個基礎環節。“如果說立法是實現'應有人權'向'法定人權'轉化的前提,執法是實現'法定人權'向'實有人權'轉化的必經途徑,那么,司法(審判)就是'法定人權'向'實有人權'轉化中出現故障的救濟手段和*終防線。”①這一論述事實上不僅揭示了司法保障在人權法律保障體系中的結構性地位,而且從根本意義上解釋了人權司法保障的基本屬性。從*基本意義上來說,人權法律化僅僅為社會更好地保障人權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權威性依據,正是因為這僅是一種“可能”,所以人權法律保障的目標單純地依靠人權從觀念到制度的轉化是無法完成的。由此進一步得出的必然結論就是,實現人權立法的進一步司法化就不僅僅只是一種邏輯的必然,更是一種現實的必需。由此,人權司法保障在人權法律保障體系中的根本地位得以樹立,這也是我國當前高度強調和注重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現實依據所在。
完善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楊春福,現為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人權教育和培洲基地——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副院長。2004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河海大學法學院院長。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等省部級以上項目多項,出版專著《權利法哲學研究導淪》《自由·權利與法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法理學研究》等,主編國家規劃教材《法理學》和《人權法學》。現兼任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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