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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8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5152
- 條形碼:9787510935152 ; 978-7-5109-3515-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8輯) 內容簡介
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是一套以為新法律規范提供同步“解讀”為主的系列叢書,分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與執行4個分冊,按月出版。 本叢書以“解讀”為重點,突出全、專、新、快、準等特點,通過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規進行同步動態解讀,彌補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匯編類出版物沒有同步闡釋、解讀內容的不足,為廣大讀者學習理解新法律規范,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文件,及時解決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一個全方位、多層面的法律信息平臺。
商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8輯)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20日)
全面提升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監管效能——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就期貨和衍生品法出臺與實施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
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與解讀
*高人民法院
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2021年11月13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
部門規章、規章性文件與解讀
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財政部
關于加強注冊制下中介機構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2022年5月31日)
《關于加強注冊制下中介機構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的起草說明
中國證監會
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2022年4月29日)
《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起草說明
地方司法業務文件與解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理指南(2022年4月25日)
指導案例、典型案例與解讀
北京法院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節錄)(2022年4月20日)
北京法院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2022年4月25日)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江蘇軟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韓某法合同糾紛案
[評析]預先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合同效力
商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04(總第208輯) 節選
《商事法律文件解讀(2022年第4輯,總第208輯)》: 第六十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不得違反規定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擔保。 第六十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具備從事期貨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業務的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業務的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活動中,執行所屬的期貨經營機構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期貨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十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經營機構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合規管理、風險監管指標、關聯交易等方面作出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 第七十一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營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經營機構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期貨經營機構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七十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貨經營機構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期貨經營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交易者合法權益的,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業務; (二)停止核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經營機構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八)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經營機構,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經營機構,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機構。 第七十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交易者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經營機構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督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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