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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02803
- 條形碼:9787522702803 ; 978-7-5227-0280-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 內容簡介
人工智能時代,包含算法、大數據等特征在內的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授權標準及寬嚴尺度直接關系著專利法鼓勵技術創新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但是其在專利審查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队嬎銠C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從計算機實施的發明所具有的特點出發,對相關基本概念進行界定,運用比較研究法、歷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探討計算機實施的發明與普通發明相比,在專利客體適格性、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等授權要件判斷中的重點與難點,進而提出體系化解讀其可專利性的觀點以及具體的完善建議。
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 目錄
**節 研究背景、目的與意義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目的與意義
第二節 研究現狀
一 客體適格性標準的歷史考察
二 抽象思想與其實際應用的辨別
三 軟件與數學計算方法之間的聯系
四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之創造性影響因素及其評判難點
第三節 研究方法和整體結構
一 研究方法
二 整體結構
第四節 創新點
**章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之可專利性概述
**節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
一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定義
二 人工智能時代計算機實施的發明特點
第二節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類型
一 方法類權利要求
二 產品類權利要求
三 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與本質
第三節 可專利性的界定
一 客體適格性
二 實用性
三 新穎性
四 創造性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之專利客體適格性
**節 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實質
一 技術論
二 實用主義
第二節 美國專利法視域下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與產業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專利適格性判斷標準
二 “兩步測試法”的適用問題與效果
三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中特殊元素的專利適格性
第三節 歐洲專利組織中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任何硬件”判斷法的由來
二 “任何硬件”標準的適用:相關概念與存在的問題
三 典型不可專利的客體
第四節 日本專利制度中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法定發明的構成要件
二 客體適格性判斷的雙重視角
三 特殊對象的專利適格性
第五節 我國專利制度中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適格性
一 可專利客體判斷方法和標準在我國的演變
……
第三章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之新穎性
第四章 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之創造性
第五章 我國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之可專利性的思考與建議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 節選
《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 (三)判斷計算機實施的發明顯而易見與否的注意事項 “三步法”的*后一個步驟即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無論是我國專利制度中確立的“三步法”還是EPO適用的“問題解決法”,都可以將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概括為從現有技術中尋找特定技術教導或啟示的過程。遵循目前的創造性判斷方法,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計算機實施的發明所涉算法作為區別于*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特征,帶來了技術效果,且未被其他現有技術對比文件公開,也不屬于公知常識,那么該發明整體上具有非顯而易見性。如果商業方法發明與*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區別特征僅僅是利用計算機實施的技術手段,其技術效果是實現商業方法的自動化,它可以通過簡單常規的計算機編程而達到,則應當將該區別特征視作公知常識,因此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看來發明是顯而易見的。此外,在創造性評判的第三個步驟中,容易犯的錯誤是“忽略技術問題在技術啟示尋找環節中的導向作用,‘唯特征論’”。尤其是認定權利要求所述區別特征為與*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或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基于區別特征的功能和作用判斷現有技術中存在技術啟示與否;而EPO強調的是面對相同或類似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會從現有技術中尋求有效的技術實施手段。如此可以避免將完全無關聯的現有技術作為比較的對象,進而抑制計算機實施的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內現有技術過度擴張的趨勢,這一點應引起我國專利行政審查和司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免于落人“唯特征論”的陷阱中! 】紤]到以技術啟示作為衡量發明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否顯而易見的基準,有可能像美國判例法確立的TSM標準那樣,過分依賴書面文件記載的內容而導致僵化、死板的認定結論,甚至造成很多組合現有技術、缺乏真正創新性的發明專利合法化。在發明的非顯而易見性判定環節,可以拓寬審查思路,除了從現有技術對比文件中尋找對應的技術啟示外,還可以借鑒美國KSR案中聯邦*高法院對“顯而易見”的發明創造活動所作的非窮盡式例舉,以及JPO專利審查手冊中規定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通創造能力可及事項,更好地滿足人工智能、商業方法軟件等新興技術領域發展需求。特別是對于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中沒有作出實質性貢獻的特征,不必苛求所謂的“書面證據”,可以考慮適當放寬證據標準。另外,用于評估發明創造性的輔助考量因素中,與計算機實施的發明關系*為密切是克服技術偏見與取得商業上的成功。然而,人工智能參與創新的主要方式是在“深度學習”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實現,除非設計者有意限定算法作出與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教導相反的嘗試,否則難以完成克服技術偏見的發明創造。以取得商業性成功為理由,主張計算機實施的商業方法發明具有非顯而易見性,其判斷標準無異于其他發明,各主要國家的專利制度均要求證明商業成功與發明的技術性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不是因廣告促銷和市場壟斷等非技術因素形成的商業性成功。需要指出的是,用于判定發明創造性的輔助因素不能替代非顯而易見性判斷,即便是過去尤為強調市場需要、問題解決推動力等非技術要素的美國,也在KSR案之后逐漸回歸了以技術本身為側重點的客觀分析方法。專利行政部門和法院運用技術常識判定非顯而易見性時,應注重有關公知常識的論證說理! 〔簧偃斯ぶ悄芎蛙浖嚓P發明都是組合已知技術方案及其技術要素的發明,決定其創造性的關鍵因素是產生了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預期的技術效果,使組合后的技術效果優于每一技術特征的簡單疊加。在物聯網時代,能夠為組合發明帶來意料之外的協同性技術效果的往往是已知要素(如功能模塊)之間的連接關系和整體架構。當然,為了強化組合發明創造性判斷的客觀性,防范后見之明的風險,還要追問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組合已知技術要素的理由和可能性,如現有技術中存在相反的技術啟示或阻害要因!
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比較研究 作者簡介
鄭悅迪,女,1989年5月出生,北京人。國家法官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在《知識產權》《電子知識產權》《科技與法律》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多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以及省部級科研項目。2021年,榮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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