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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司法解釋新編(含請示答復及典型案例):行政法及司法解釋新編(條文序號整理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9415
- 條形碼:9787521629415 ; 978-7-5216-2941-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及司法解釋新編(含請示答復及典型案例):行政法及司法解釋新編(條文序號整理版) 本書特色
【解決修法帶來的條文序號變動問題】【鎖線可平攤】 ● 以“頁邊碼”形式,逐一標注舊法變動后的新條文序號。 ● 附錄歷年條文序號對照表,可查表快速準確定位新條款。 ● 條款關聯請示答復,深入理解條文。 ● 精選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學法。 ● 鎖線微精裝,可平攤翻閱。 ● 大字版本,可緩解視力疲勞。
法及司法解釋新編(含請示答復及典型案例):行政法及司法解釋新編(條文序號整理版) 內容簡介
司法解釋是理解和適用法律不可或缺的補充。《行政法及司法解釋新編(條文序號整理版)》一書,立足讀者的法律需求,精選常用法律領域,全面收錄核心法律及司法解釋標準文本;條文關聯請示答復,將批復、答復、復函等一一關聯至主法具體條款,作為腳注加以收錄;針對修法引起條文順序調整,導致讀者在學習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時難以對應正確條文的問題,設置條文序號變動提示;附錄精選指導案例,以案釋法,以期方便讀者查找、學習、理解法律的內涵和外延,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法及司法解釋新編(含請示答復及典型案例):行政法及司法解釋新編(條文序號整理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21年1月22日)
第12條 *高人民法院對《關于秦大樹不服重慶市涪陵區林業局行政處罰爭議再審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的答復
(2003年6月23日)
第17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
(2003年12月8日)
第20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案件的適格被告問題的答復
(2003年8月8日)
第51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警察支隊的下屬大隊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主體等問題的答復
(2009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1年6月30日)
第13條 *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的答復
(1998年2月15日)
第41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
(2013年3月27日)
第53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林業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2020年12月29日)
第61條 *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復
(1995年8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7年9月1日)
第6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范圍,復議機關作出終止行政復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的答復
(2005年6月3日)
第9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
(2014年3月14日)
第12條 *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譚永智不服甘肅省人民政府房產登記行政復議決定請示案的答復
(2011年7月12日)
第30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款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3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第12條 *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已經作出的協助執行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示問題的答復
(2014年10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不履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義務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答復
(2013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出具的《電梯驗收檢驗報告》是否屬于可訴行政行為問題的答復
(2012年6月5日)
第26條 *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問題的答復
(2009年8月4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復函
(2002年5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覃正龍等四人不服來賓縣公安局維都林場派出所林業行政處罰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1991年10月1日)
第31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有關問題的答復
(2012年4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
(2004年7月13日)
第56條 *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應否計算問題的答復
(2007年4月27日)
第61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003年4月15日)
第102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復
(1995年9月18日)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021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節錄)
(2014年10月23日)
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節錄)
(2021年1月10日)
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
(2020年12月7日)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2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2022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9年4月3日)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
(2020年12月26日)二、行政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2017年12月22日)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2017年12月22日)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2001年12月14日)三、行政許可*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12月14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16年2月6日)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7日)四、行政處罰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1997年11月17日)
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1998年5月28日)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2000年2月12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15年4月2日)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2017年8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21年7月2日)五、行政強制*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處罰決定時效問題的答復
(2019年9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3月26日)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2020年8月7日)六、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1年5月14日)七、行政訴訟1綜合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年11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6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3月25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
(2017年8月31日)
2立案和管轄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
(2017年10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3年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2002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16日)
3證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24日)
4訴訟程序
*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申訴復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2年8月31日)
5法律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11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8月27日)
6訴訟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
(2021年7月27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范圍的規定
(2004年12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
(2011年3月10日)八、行政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
(2012年10月26日)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2011年1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3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3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9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2012年1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4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7月29日)典型案例指導案例178號: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訴北海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處罰案
指導案例137號:云南省劍川縣人民檢察院訴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指導案例136號: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訴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區中醫院環境公益訴訟案
指導案例101號:羅元昌訴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政府信息公開案
指導案例91號: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
指導案例60號: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指導案例26號:李健雄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案
指導案例22號: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復案
《*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4期:吉德仁等訴鹽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決定案
《*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1期:念泗三村28幢樓居民35人訴揚州市規劃局行政許可行為侵權案附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2019年4月23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2017年9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節錄)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節錄)
(2017年6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
歷年行政處罰法條文序號對照表(1996年—2009年—2017年—2021年)
歷年行政訴訟法條文序號對照表(1989年—2014年—2017年)
法及司法解釋新編(含請示答復及典型案例):行政法及司法解釋新編(條文序號整理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四節聽證程序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定義】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適用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適用原則】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適用目的】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被處罰者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被處罰者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對處罰的設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對處罰的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對處罰的設定】《*高人民法院對〈關于秦大樹不服重慶市涪陵區林業局行政處罰爭議再審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的答復》(2003年6月23日〔2001〕行他字第7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78號《關于秦大樹不服重慶市涪陵區林業局行政處罰爭議再審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的規定,《重慶市林業行政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款第(一)項關于沒收無規定林產品運輸證的林產品的規定,超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沒收的范圍。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行政案件時,應當適用上位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對處罰的設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規章對處罰的設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對行政處罰定期評估】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處罰的實施】《*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2003年12月8日法函〔2003〕65號) ......
法及司法解釋新編(含請示答復及典型案例):行政法及司法解釋新編(條文序號整理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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