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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博弈 刑事訴訟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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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彥璋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9-01
開本: 16開 頁數: 264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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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博弈 刑事訴訟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7268
  • 條形碼:9787521627268 ; 978-7-5216-2726-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抗辯博弈 刑事訴訟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本書特色

將博弈理念植入刑事控辯活動之中 總結刑事辯護思維模式 梳理刑事典型案例 錘煉刑事辯護邏輯思維 把握辦案辯護要點

抗辯博弈 刑事訴訟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木桶效應:找準抗辯的切入點;重復博弈:從爭議焦點中找到突破口;斗雞博弈:用實力奠定無罪辯護基石;智豬博弈:罪輕辯護的很好選擇是等待時機……本書作者將博弈論的理念和方法植入刑事辯護活動之中,結合多年代理刑事案件經驗,總結十數項具體的刑事辯護思維模式,分享數十個經典案例,通過思維模式的具體講解,幫助刑事辯護律師錘煉法律邏輯思維,鍛煉專業能力,從而科學化、遞進式地提升綜合辦案水平。

抗辯博弈 刑事訴訟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目錄

序1

前言1

第1章基本理念:刑事訴訟博弈的辯證觀

一、善于思考:用博弈理念指導刑事辯護

典型案例一:張某搶劫致人重傷罪

典型案例二:某律師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

二、基本概念:加深博弈理論的理解

三、情感類聚:“陳真”與“去偽”的控辯思維模式分析

(一)情感類聚的定義與內涵分析

(二)“陳真”與“去偽”兩種思維模式的比較分析

第2章變和博弈:刑事訴訟博弈的均衡觀

一、要素分析:弄清刑事訴訟博弈的基本內容

二、特征分析:把握刑事訴訟博弈的基本理念

三、法理思考:刑事抗辯選擇植入變和博弈的時機

典型案例三:焦某軍偷稅案

典型案例四:胡某尋釁滋事罪

第3章抗辯質疑:刑事訴訟博弈的方法論

一、特征分析:理解刑事抗辯質疑的基本概念

二、結構分析:明晰“法官中立、控辯對抗”的訴訟模式

三、目的分析:了解刑事訴訟博弈各方的指向所在

第4章運籌帷幄:刑事訴訟博弈的戰略觀

一、辯護戰略的構思

二、辯護戰略的分類

典型案例五:張某故意殺子案

三、辯護戰略的內容分析

四、辯護戰略的構思評估

五、辯護戰略的路徑優化

(一)庭前準備戰略

(二)庭中戰略

典型案例六:邵某涉嫌詐騙罪

(三)庭后戰略抗辯博弈

第5章角色認知:刑事訴訟博弈的風險觀

一、角色認知:獨立辯護人的法律地位

二、個體認知錯誤:刑事辯護等同于民商代理行為

三、職業風險:善于辨識律師的執業底線

(一)辯護律師因職務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

典型案例七:劉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

典型案例八:鄭某犯行賄罪

(二)妨害作證罪的法律規定要素分析

(三)妨害作證罪的處罰

四、角色修補:從風險防范上思考“鐵肩擔道義”

五、提前介入:律師智謀的展示

(一)對律師提前介入的正確理解

(二)律師提前介入面臨的法律風險

典型案例九:薛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

第6章辯護構思:胸有成竹的沙盤兵演

一、法庭辯論前的準備工作

(一)構思辯護框架

(二)制作證據清單

(三)熟悉相關法條

(四)完善庭審提綱

二、立足反駁:做好撰寫辯護詞這篇大文章

(一)辯護詞的寫作技巧

(二)辯護詞應注重的細節

三、從起訴書的案情中引出辯護觀點,尋找辯護論據材料

四、完美辯護抗辯模式一二三

第7章路徑選擇:依據事實與法律確定合適的罪刑辯護策略

一、路徑依賴:馬屁股決定腦袋

(一)把握始點:防止走進誤區的良好思維習慣

(二)路徑選擇:從訴因著手反擊

二、路徑分析:從成功刑事抗辯案例中汲取精華

典型案例十:張某交通肇事罪

三、尊重法官:及時洞察法院的釋證權

典型案例十一:龔某受賄罪

四、站穩立場:在此罪與彼罪的糾結中,切忌踢出“烏龍球”

五、此罪與彼罪:質疑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一)質疑此罪:找到確立彼罪的路徑入口

典型案例十二:張某強奸罪

(二)確立彼罪:找到質疑此罪的著力點

典型案例十三:蔣某非法買賣爆炸物、危險物品肇事罪

(三)質疑此罪,確立彼罪的思維路徑節點

典型案例十四:陳某盜竊罪

第8章犯罪構成:刑事抗辯的基本套路

一、犯罪主體:*容易識別的抗辯理由

二、犯罪主觀方面:從思想牢籠獲得感悟

典型案例十五:賈某涉嫌走私案的啟示

典型案例十六:陳某故意傷害罪

三、犯罪客體

典型案例十七:陳某盜竊罪

四、犯罪客觀方面:從環境影響中認真甄別

典型案例十八:甲某貪污案

第9章罪名認定:“罪刑法定”的綜合把握

一、指控質疑:認真思考罪名的適當性

典型案例十九:梁某拾金案

二、“罪刑法定”抗辯的思維過程分析

典型案例二十:韓某擾亂社會秩序罪

三、主客觀一致:以“罪刑法定”把握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基礎

第10章邏輯視角:刑事辯護的制高點

一、律師辯論要掌握的邏輯常識

二、辯護律師要掌握的邏輯規律

三、辯護律師要掌握基本的反駁方法

(一)刑事辯護中常用的反駁方法

(二) 歸謬法

典型案例二十一:劉某犯職務侵占罪

(三)辯護律師要掌握法庭辯論的一般推理形式

(四)辯護律師要掌握的“二難推理”

四、抗辯大忌:形成悖論與矛盾的辯護意見

(一)防止形成悖論的抗辯

(二)刑辯律師常見的邏輯錯誤

典型案例二十二:何某、張某共同謀殺案

典型案例二十三:張某盜竊罪

第11章逆推歸納:找到犯罪嫌疑人*低入刑的法定標準

一、一罪與數罪:從構建犯罪構成的個數入手

典型案例二十四:朱某數罪的認定

二、犯罪競合:弄清一罪與數罪的法理基礎

(一)對于同一行為涉及的數罪,應按一罪進行辯護

(二)對于有牽連關系的數罪,應按一罪進行辯護

典型案例二十五:劉某敲詐罪

(三)從吸收原則出發,認定一罪,否定數罪

典型案例二十六:王某綁架案

(四)從連續性原則出發,認定一罪,否定數罪

典型案例二十七:杜某合同詐騙罪案

第12章質證設疑:觸動制勝思維線索

一、觸動制勝的思維線索

二、提問設疑,激發制勝線索

三、走出誤區:改變思維方能贏

四、培養良好的置疑思維

(一)置疑之實證性思維

(二)逆向之反扣性思維

(三)敏銳之雙關性思維

第13章重復博弈:能夠從“爭議焦點”中找到突破口

一、動態博弈:刑事訴訟控辯是精練而完美的納什均衡

二、特征分析:弄清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

三、癥結分析:學會把握與發現爭議焦點

典型案例二十八:辛普森殺妻案

典型案例二十九:謝某搶劫案

四、精辟歸納:將有利的分歧點提升到“爭議焦點”

典型案例三十:陳某受賄罪

第14章強枝效應:通過抽取“關鍵詞”搶占控辯制高點

一、抽取關鍵詞:熟悉掌握戰略制勝的法言法語

典型案例三十一:張某詐騙案

典型案例三十二:朱某故意傷害案

典型案例三十三:天價葡萄盜竊案

典型案例三十四:天價手機盜竊案

二、通過關鍵詞抽取拆解對手的破綻

典型案例三十五:林某綁架罪

典型案例三十六:周某合同詐騙案

第15章刺猬效應:學會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協調

一、刺猬效應的原理分析

二、法律對訴訟參與人權利的保障

三、罪輕抗辯:從犯罪嫌疑人的*大利益出發

典型案例三十七:林某職務侵占罪

四、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意見

五、律師在選擇爭取時間等戰術策略時應注意遵守法庭秩序

第16章協和謬誤:“罪責刑相一致”的抗辯權行使

一、協和謬誤:認識“一路走到黑”的抗辯誤區

二、掌握“數罪并罰”的抗辯技巧分析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用

典型案例三十八:鄧某嬌故意殺人案

第17章智豬博弈:弱者求輕的*佳選擇是等待時機

一、吃透案情:不要過早暴露抗辯意圖

二、罪重罪輕:控辯雙方搶占的制高點

(一)找到確立輕罪的路徑入口

(二)確立輕罪:找到質疑重罪的抗辯著力點

典型案例三十九:張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

三、質疑重罪,確立輕罪的抗辯著力點

典型案例四十:李某合同詐騙罪

第18章斗雞博弈:用實力奠定無罪抗辯的基石

一、斗雞效應:領悟無罪辯護的精髓

(一)從刑法謙抑性角度制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二)對于法律的解釋過于擴張

典型案例四十一:汪某職務侵占罪

(三)對于證據方面的適用擴大了社會危害性的解釋

(四)其他方面的質疑方向

二、無罪抗辯:尋找罪名不當的突破口

(一)無罪辯護應遵循的原則

(二)無罪辯護的技巧

(三)無罪辯護的思路

三、罪與非罪:從犯罪構成中尋找突破口

(一)質疑有罪:找到無罪辯護的路徑入口

(二)確立無罪:找到質疑有罪的抗辯著力點

典型案例四十二:鄒某挪用公款罪

第19章槍手博弈:共同犯罪中的抗辯要點

一、共同犯罪:利用槍手博弈的基本原理把握訴訟得益

二、否認指控:從共同犯罪的認定著手

三、涉及多名主犯的共同犯罪,避免全部適用死刑

(一)主從犯認定是辯護重點

(二)“一命償一命”的辯護思維

(三)對于非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抗辯不適用判處死刑

四、注意共同犯罪中各主犯罪責的輕重,找到合理的辯點

典型案例四十三:羅某搶劫案

后記

展開全部

抗辯博弈 刑事訴訟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節選

第1章 基本理念:刑事訴訟博弈的辯證觀 博弈論“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在直接相互作用時,人們如何進行決策以及這種決策如何達到均衡”。通俗地說,博弈論就是研究不同情境下戰略、戰術選擇的一種理論。 開展刑事訴訟博弈的基本前提是控辯雙方訴訟參與人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刑罰是否恰當,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法定情節等所涉及的法律及事實問題發生了爭議,而爭議的解決要依賴于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 一、善于思考:用博弈理念指導刑事控辯 綜觀刑事訴訟的沖突各方,如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受害人及其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指控方及其代理人、控方及支持控方的公安機關(含控方要求出庭的證人及司法鑒定人員),為了獲得*大的訴益,為了讓對方心服口服,總是要設法與沖突對方進行博弈,在博弈中總是要通過事實的澄清、法理的應用、舉證與質證、立論指控與抗辯反駁,來均衡各方的訴益,在失衡中尋找平衡,從而獲得*大的訴益。 用博弈理念來研究刑事訴訟有四點值得注意: **,博弈論是一門顯學,很多理念有其不周延性,利用博弈論研究刑事訴訟,探討刑事訴訟實務技巧,并不是為了利用人性的弱點、法律的不周延、訴訟程序中信息的不對稱,使用非法手段替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責以攫取不當利益,或惡意構陷。相反,任何法學理論與實務技巧都應當用于弘揚公平、正義與效率兼顧的主流價值觀,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磚添瓦。 第二,博弈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對峙狀態,但只是一種行為狀態,或者說是一種戰略的謀劃,而不是一種持續的過程或價值觀的嚴重沖突。因為博弈的規則是國家的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而不是各自的觀點與理念,博弈的核心價值觀應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博弈人的具體訴益。每一宗刑事案件的案情不可能完全相同,各有具體的情境或狀態,用博弈理念來研究訴訟,尤其是辯護律師代理刑事訴訟案件,只能根據具體的案情發展審時度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再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在追求訴益的過程中,目的還是要依法查清案情,而不是有意讓犯罪嫌疑人逃脫應有的刑罰,更不能有“擺平”指控方或居中裁判者等庸俗化的想法或做法。 第三,在刑事訴訟的博弈過程中,各方無論是合作性博弈,還是非合作性博弈,都會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戰略、戰術去執行,以求本方的訴益*大化。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辯護人地位,要有獨立的判斷能力,不能一味地迎合犯罪嫌疑人的訴求與要求而喪失立場,更不能為了“撈人”而失去法律人的良知與正義之舉,否則就可能偏離自己獨立辯護人的地位。對于指控方來講,更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絕不能為了某種非法目的,有意掩飾或銷毀對己不利的證據,更不能為了迎合上級意志而罔顧事實。 第四,博弈應用到刑事訴訟之中,更多的是一種策略與社會資源的合理利用,對訴訟信息的合理解讀,而非對于法律條文的濫用或使用非法伎倆來破壞法律的正常秩序。任何訴訟的博弈行為都必須在法律規定或許可的范圍內展開,否則就可能觸犯法律,也就是說博弈者本身也應遵守博弈規則,規則就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這是博弈者時刻應當提醒或告誡自己的,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有些案件經初步分析,無論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還是專業律師都認為己方有理,認為其辯護意見一定會被法官所接受,可是判決下來,該贏的案件怎么打輸了?辯護律師有時也覺得刑事官司難打,盡管庭下準備充分,把握十足,但一到開庭,就會出現抗辯上的被動,無論如何辯護總是無法打動對方和法官。 這里拋開封建司法殘余思想影響案件勝敗等其他因素不談,以博弈思維作為一種抗辯的方式、方法,找到抗辯的切入點和抗辯的特定模式,尋找辯護或代理中的*佳效果,減少辯護與代理中的不利因素,既能保證辦案質量,又能夠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何樂而不為呢! 經歷大量案件代理實踐,筆者對于刑事訴訟抗辯有三個方面的體會比較深刻: 1 關于法律事實的認定 刑事案件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總會存在差異。案件事實是基本的事實,也可以說是案情的前前后后,這些事實并不一定都能被控、辯、審三方一致認定。一般來講,案件事實只有經過控辯雙方的一致陳述或經過證據證明并被審判人員采信才能成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有時與案件事實存在很大的差異。有些法律事實是法官根據證明推斷的,所以,有時會出現控、辯雙方或單方不服審判而上訴、抗訴、再審的情形。 法律事實就是依據證據證明規則認定的案件事實,而不是各方收集的毫無關聯的資料與筆錄。法律事實有以下幾種特點: **,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用特定的時空方位、順序、狀況、形式、存在方式等界定或描述。或者說留存于一定介質,能夠被特定的介質記錄、記載,具有可視、可聽、可感等被感知的屬性。 第二,是人類認知范圍內能夠釋明的事實。如果不能在人類認知范圍內依據現有的自然規律、定理、定律等科學地進行解釋或闡述,即使能夠被人感知且確實存在,也不可能成為法律事實。如已被破壞或已難以正常讀取的數據系統,就不能算有證明力的事實。 第三,是控、辯任意一方依法提交法庭的事實,或是裁判機構依職權收集、調取的事實,而不能憑空臆造或違法提交。 第四,是審判人員依法通過證據開示、質證等程序,在法庭確認的事實。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事實與民事訴訟事實不同之處是刑事訴訟事實受時間、空間、自然因素或當事人人為因素的影響,指控方所提供與揭示的事實往往比民商訴訟證據具有更大的蓋然性。例如通過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腳印、血跡、體液等特殊遺留物等來證明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并不能完全說明或還原犯罪嫌疑人某時間一定到過現場,也就是說刑事訴訟事實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事實的推理,而非事實的全貌。有時只是事實的局部,通過局部的推理達到對事實全部的認定。這種推理主要基于事實的蓋然性,甚至受收集犯罪現場證據成本與時效性的影響而具有或然性。除非犯罪嫌疑人能夠證明推理的事實的虛假的或能揭露其不符合邏輯或自然規律或科學原理,該事實即可被認定為法律事實。 2 關于對客觀事實的自認 依照一般的證據質證規則,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被害人不持反對意見或有證人確認或有相應證據佐證的稱為自認。自認的案件事實并非完全不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法官對于有相應佐證的陳述才可直接認定為法律事實。對于被害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持反對意見的稱為否認,經犯罪嫌疑人否認的事實,需要指控方提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或澄清所陳述的案件事實。 對于刑事訴訟案件來講,自認一般有以下特點: 一是自認不能必然被法官直接認定為法律事實。如控方在沒有明確案件事實的情形下,單憑辯方的口頭陳述,是不能被認定為法律事實的,因為刑事訴訟還有一條重要的規則就是“疑罪從無”。如某市公安局在一公園角落發現一具女尸,沒幾天一男青年到公安局自首,自認該女子為其所害,隨后還查明該男子與該女子屬戀人關系,但警方通過男青年的口供與提供的線索卻找不到殺人兇器,該男子供認穿到現場的鞋,與現場印跡比對也完全不相符合。在該種情形下審判人員是不會將其單方面的陳述認定為法律事實的。對于刑事訴訟案件來講,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證其罪,因此,法官不能單憑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就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需要得到其他證據的佐證,能夠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鏈,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二是自認必然是自認者真實的意思表示。無論是指控方,還是抗辯方都不能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不能違背自認者的意思表示而誘其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通過非法手段逼自認者承認本不屬實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事實,違法手段獲取的供述一般是不會被審判人員認定為法律事實的。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三是對于指控方通過非法手段逼自認者承認了本屬實的事實且與本案有關,是否會被審判人員認定為法律事實的問題,目前還存在較大爭議,但只要不影響案件的公正,一般都會被審判人員采信,當然還需要由其他證據來佐證,而非孤證。如果只是孤證,依照現行法律是應被排除的。 四是自認不能出現前后不同時期的自相矛盾。在刑事案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不同的口供不能選擇有利于形成判決意見的口供。 3 關于程序合法的問題 刑事訴訟不同于民商訴訟,指控方對其指控(包括罪名和罪狀)、訴因要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一般來講,為了不影響舉證,在案件移交法院之前,抗辯方不能主動收集抗辯證據,特別是與案發現場有關的證據。如果抗辯方違背了這一規則,則會被認定為對證據完整性的破壞,進而就會被認定為對犯罪證據的故意損壞,不僅需要承擔敗訴的責任,還要承擔額外的被指控破壞證據完整性的責任。在開庭之前,抗辯方所要做的只能是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核實與查證,或者是對指控方開示證據的摘錄、復制與解讀。抗辯方務必要自覺將取證行為隔離于犯罪現場之外,這是很多抗辯方容易忽視的問題。 開庭前被指控方所能收集的證據材料僅限于: **,有關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如年齡、職務、親屬關系等。 第二,不在犯罪現場或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材料。如異地的住宿證明,與其他人在一起的證明材料,生病住院證明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所經手的民商事行為證據,用以證明非刑事犯罪行為。 典型案例一: 張某搶劫致人重傷罪 入選理由: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不在作案現場的證據效力 某地曾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張某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捉拿歸案后,招供其與陳某等三人共同搶劫殺人的事實。法院判決張某搶劫致人重傷罪成立,判決有期徒刑8年。張父一直為之申訴,并努力尋訪受害人。從被害人的口中,張父得知案發時間為4月7日,并非偵察時認定的4月10日。案發時間認定錯誤的原因是受害人報案時記錯了日子。可是張父知道,4月7日張某不可能實施搶劫殺人行為,因為案發當年4月6日至9日,張某因妨礙公務被公安機關拘留在了拘留所。張父得到張某不在犯罪現場的關鍵證據后,隨即向當地法院申訴。*終張某被判無罪。

抗辯博弈 刑事訴訟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簡介

雷彥璋,筆名三月雷,1961年1月出生,執業律師,正高級經濟師,證券投資分析師、法務專家。自1997年以來一直從事律師執業工作,具有豐富的法務實戰工作經歷。在國家*刊物及網站公開發表論文《博弈理論對民事訴訟代理的指導》《淺談現代企業經濟合同全過程管理的著重點》《反傾銷調查程序中證據收集》《經濟情感流觀念樹立與實質分析》等100多篇。個人獨著《民事訴訟博弈與律師技能突破》《風險博弈――非訴業務技巧與公司法務精要》《對風險說不――非訴博弈與企業法務精要》《對風險說不――涉外關鍵詞導讀與解析》《股市博弈論》《股市K線博弈論》等11部專著,作品一經出版發行就受到法律、經濟管理等領域的好評。作者本人擅長公司風險管理、糾紛管理、商務談判策劃,對行為經濟、工程項目建設法務、博弈理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博弈及企業非訴博弈有較深研究。2016年10月獲得全國第五屆法律援助先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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