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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6834
- 條形碼:9787521626834 ; 978-7-5216-2683-4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立法專家主編、期貨實務人士參與編寫 作者資深:全國人大財經委立法專家顧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主編,深度參與立法進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資深實務人士等參與編寫。 逐條釋義:在逐條深入解讀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同時,解讀條文的立法背景與適用要點, 深入淺出介紹相關金融知識與法律要點。 指導實務:法條解讀與指導實務工作并重,在系統梳理相關規則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難點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條文為據,逐條進行解讀: 【條文主旨】一句話說明條文的核心要義。 【立法背景】講解立法目的,闡釋條文的背景與原意。 【條文解讀】聚焦實務問題,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進行深入探討。 【關聯規范】幫助讀者全面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本書由資深學者與實務人士聯合編寫,為相關從業人員、法律實務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參考書,也可以幫助廣大讀者掌握期貨和衍生品方面的法律與金融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目錄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基本術語】
第四條【國家政策】
第五條【防范市場系統性風險】
第六條【守法和“三公”原則】
第七條【平等、自愿、有償、誠信原則】
第八條【監督管理體制】
第九條【自律管理】
第十條【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交易場所和方式】
第十二條【禁止操縱市場】
第十三條【禁止內幕交易】
第十四條【內幕信息】
第十五條【內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條【禁止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第二節 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品種上市機制】
第十八條【賬戶實名制】
第十九條【入場交易主體】
第二十條【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條【程序化交易】
第二十二條【保證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持倉限額】
第二十四條【實際控制關系】
第二十五條【期貨交易收費】
第二十六條【交易確定性】
第二十七條【報告義務】
第二十八條【信貸、財政資金】
第二十九條【報告禁止交易行為】
第三節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條【衍生品交易場所】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
第三十二條【單一協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主協議備案】
第三十四條【履約保障】
第三十五條【終止凈額結算制度】
第三十六條【交易報告庫】
第三十七條【集中結算】
第三十八條【授權國務院制定辦法】
第三章 期貨結算與交割
第三十九條【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條【保證金、權利金】
第四十一條【強行平倉】
第四十二條【結算違約處置】
第四十三條【結算和交割財產優先用于履約】
第四十四條【期貨交割】
第四十五條【交割方式】
第四十六條【實物交割】
第四十七條【交割違約處置】
第四十八條【委托結算】
第四章 期貨交易者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者】
第五十條【期貨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第五十一條【交易者分類及普通交易者特殊保護】
第五十二條【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條【從業人員等禁止參與期貨交易】
第五十四條【交易者查詢權】
第五十五條【信息保密和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義務】
第五十六條【強制調解】
第五十七條【期貨民事賠償訴訟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八條【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貨經營機構
第五十九條【期貨經營機構定義】
第六十條【設立期貨公司條件】
第六十一條【期貨公司名稱】
第六十二條【重大事項變更】
第六十三條【業務許可】
第六十四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十五條【內部控制】
第六十六條【經紀業務及行為規范】
第六十七條【受托義務】
第六十八條【違法擔保】
第六十九條【期貨從業人員】
第七十條【持續性經營規則】
第七十一條【信息、資料報送】
第七十二條【重大事件報告義務】
第七十三條【期貨經營機構經營風險】
第七十四條【期貨經營機構違法經營】
第七十五條【虛假、抽逃出資】
第七十六條【期貨經營機構注銷】
第七十七條【期貨經營機構資產評估】
第七十八條【期貨經營機構禁止行為】
第六章 期貨交易場所
第七十九條【運作原則】
第八十條【設立、變更和解散期貨交易所】
第八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名稱】
第八十二條【期貨交易所組織形式】
第八十三條【業務規則】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所負責人資格】
第八十五條【期貨交易場所職責】
第八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收益】
第八十七條【緊急措施】
第八十八條【行情信息】
第八十九條【突發性事件處置】
第九十條【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期貨結算機構
第九十一條【法律屬性和組織形式】
第九十二條【設立條件】
第九十三條【中央對手方】
第九十四條【職責】
第九十五條【業務規則】
第九十六條【流動性管理要求】
第九十七條【法律適用】
第八章 期貨服務機構
第九十八條【一般規定】
第九十九條【核查和驗證義務】
**百條【交割庫】
**百零一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
第九章 期貨業協會
**百零二條【定義和會員制度】
**百零三條【權力機構、章程、理事會】
**百零四條【職責】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百零五條【期貨監管職能與職責】
**百零六條【監管措施】
**百零七條【執法程序】
**百零八條【執法行為操守】
**百零九條【被調查對象配合義務】
**百一十條【有獎舉報】
**百一十一條【規章制定公開】
**百一十二條【行政執法承諾】
**百一十三條【守法誠信檔案】
**百一十四條【職務犯罪案件移送】
**百一十五條【保證金安全監控】
**百一十六條【風險準備金】
**百一十七條【檔案保存期限】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
**百一十八條【境外期貨交易所】
**百一十九條【境外期貨產品】
**百二十條【境外期貨經營機構】
**百二十一條【境外期貨交易場所代表機構】
**百二十二條【跨境期貨營銷】
**百二十三條【期貨跨境監管合作】
**百二十四條【跨境調查取證】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百二十五條【操縱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六條【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七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以及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八條【出借、借用期貨賬戶交易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九條【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條【未報告有關重大事項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一條【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二條【非法設立期貨公司或者未經核準從事期貨相關業務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三條【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經營許可和變更核準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四條【期貨經營機構違法經營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五條【期貨經營機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六條【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以及未經批準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七條【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違法經營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八條【違法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九條【期貨服務機構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條【期貨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一條【交割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二條【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未報備案、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及期貨行業信息安全相關的技術管理規定和標準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妥善保存與業務經營相關的資料和信息,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資料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五條【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經營機構未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六條【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未委托具有境外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境內期貨經營機構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七條【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八條【境外機構違法在境內從事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的法律責任】
**百四十九條【拒絕、阻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法律責任】
**百五十條【期貨市場禁入】
**百五十一條【行政處罰的決定主體】
**百五十二條【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百五十三條【刑事責任】
**百五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承擔】
第十三章 附則
**百五十五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節選
第三十七條【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的,可以依法進行終止凈額結算;結算財產應當優先用于結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凍結、扣押或者強制執行;在結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依法進行的集中結算,不因參與結算的任何一方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而中止、無效或者撤銷。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的相關規定。 【立法背景】 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是一種結算機制,實踐中也被稱為“中央清算”或“集中清算”,英文為“Centrally Clearing”。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通常是由合格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介入已成交的某一交易中,通過合約更替的方式,成為該交易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以凈額結算的方式,為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通過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有利于管理交易對手方的信用風險,避免因市場中某一交易主體發生破產等信用違約事件導致違約風險蔓延,預防和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 【條文解讀】 一、強制集中結算 本條未對衍生品交易規定強制集中結算,交易者可以選擇是否將衍生品交易提交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 二、本條適用范圍 本條適用于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的所有衍生品交易,不論該衍生品交易是在有組織的衍生品交易場所進行執行成交,還是由交易雙方自行成交,或是在金融機構柜臺所發生的交易。 三、結算財產 采用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的方式,通常會實行結算保證金制度,交易方需按照作為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繳納交易保證金、權利金等結算財產,用于結算和交割。本條重點規定了通過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的衍生品交易所涉及的結算財產受法律特別保護,明確結算財產應當優先用于結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凍結、扣押或強制執行,在結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四、合格中央對手方 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并非所有通過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的衍生品交易所使用的結算財產都可以得到本法的保護。本條通過對作為中央對手方的主體要求限制了本條的適用情形,明確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所提供的集中結算服務中所涉及的結算財產才會得到本法優先保護的權利。因此,未經批準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向市場主體提供衍生品交易集中結算服務時,市場主體所提供用于履約保障的結算財產將無法得到本法的特別保護,只能適用其他民商事法律予以調整。 本條間接為在中國境內提供衍生品交易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業務設置了市場準入要求,本法雖未禁止其他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結算業務,但因用于集中結算的財產無法得到本法特別保護,將使該類結算機構失去市場競爭力,也就間接地促使擬開展衍生品交易集中結算業務的結算機構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許可。 如果境外結算機構擬向境內市場主體提供衍生品交易中央對手方集中結算服務的,為獲取本法的法律保護,建議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許可。至于具體許可條件和批準程序還有待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予以明確規定。 五、集中結算與終止凈額結算 本條明確規定,經批準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對衍生品交易進行集中結算的,可以依法進行終止凈額結算。當作為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機構介入所提供的衍生品交易中成為所有賣方的買方和所有買方的賣方時,體現了結算的集中性。當作為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機構與同一交易對手方進行履約結算時,二者之間則可能存在多筆衍生品交易,如交易對手方發生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時,結算機構可依法對該交易對手方的所有衍生品交易進行終止凈額結算。如交易對手方進入破產程序,作為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機構可以提出終止凈額結算,對其與該交易對手方之間所有未完成的交易提前終止并進行凈額計算形成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項。如中央對手方是給付方,進入破產程序的交易對手方可向作為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機構行使債權,結算機構應支付終止凈額款項。如進入破產程序的交易對手方是給付方,作為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機構可以向其主張債權。如交易對手方提供了用于履約保障的結算財產,中央對手方可就該結算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該結算財產不得被查封、凍結、扣押或者強制執行,在結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動用。如交易對手方的結算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中央對手方可就享有的債權申報破產債權,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債權。 六、集中結算的法律效力 本條第二款規定,依法進行的集中結算,不因參與結算的任何一方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而中止、無效或者撤銷。該規定既保障了破產一方進入破產程序之前所提交的衍生品交易集中結算結果的法律確定性,明確了結算結果不因一方破產程序而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同時也賦予了結算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對破產一方進行集中結算的行為,不因破產程序而遭到中止。 本條為結算機構依法進行的集中結算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條所提供的法律保護限于結算機構依法進行的集中結算,如結算機構違法進行集中結算的,將無法得到本法的保護。 【關聯規范】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葉林,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跨學科交叉平臺首席專家,全國人大財經委立法專家顧問、期貨法起草專家小組成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政法論壇》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出版《公司治理制度:理念、規則與實踐》《期貨期權市場法律制度研究》《公司法研究》《證券法》等著作十余部,擔任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教材《商法學》首席專家,主持“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法律屬性及組織形式改革研究”“商品期貨交割庫的法律地位與參與各方法律關系分析”“期貨市場內幕交易制度研究”“中央對手方制度研究”“《期貨法》立法宗旨、調整對象和整體框架研究”等科研項目數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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