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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1-01
開本: 16開 頁數: 560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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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3505
  • 條形碼:9787521623505 ; 978-7-5216-2350-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本書特色

收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 2022年版法律法規全書系列梳理和收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這是繼首創贈送全書電子版目錄后,又一對讀者的“良苦用心”。 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有多重要? 近年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深入展開,成效顯著,越來越受社會關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內容關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為國家發展建設、人民幸福感提升等方面建言獻策,且許多建議在聚焦和回應社會熱點問題,解決老百姓急難愁盼問題,密切政府與群眾的血肉聯系,反映立法的方向、推動立法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效用。 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為例,自然資源部在針對該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不斷探索法律法規專業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遞 堅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對時效并修訂,新法及時更新收錄。 √ 真正做到便捷查詢 贈送本書目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 真正做到讀者至上 專屬微信公號服務增補服務,叢書責任編輯及時后臺答疑,服務20萬粉絲讀者。 三、叢書獨具多重價值 1. 文本權威,內容全面。本叢書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叢書梳理和收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 2. 查找方便,附錄實用。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 免費增補,動態更新。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4. 目錄贈送,配套使用。贈送本書目錄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民事訴訟領域相關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梳理和收錄人大代表建議的重要答復;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確保內容準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目錄

一、綜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2021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2016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6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2009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2004年9月17日)

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

(2021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2021年3月4日)

關于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1年10月12日)

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2021年12月8日)

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

(2020年1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2019年11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

(2019年7月31日)

*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2019年3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公開民商事案件相關信息的通知

(2019年2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

(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2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

(2011年3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0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的通知

(2010年12月22日)

·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文書范本·

申請書(申請回避用)

復議申請書(申請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復議用)

二、主管和管轄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1年3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9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2012年7月17日)

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019年4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集中管轄部分破產案件的批復

(2019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018年7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年12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015年4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2008年3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2009年1月5日)

請示答復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及其管轄確定問題的批復

(2010年10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已經生效判決的復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8年8月31日)

·典型案例·

1.韓鳳彬訴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2.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廈有限公司與韓鳳彬、上海廣播電視臺、大連鴻雁大藥房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

3.準格爾旗鼎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鐵路修建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4.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委托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5.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文書范本·

異議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用)

民事裁定書(管轄權異議用)

民事裁定書(依職權移送管轄用)

民事裁定書(依職權提級管轄用)

民事裁定書(受移送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案件用)

民事裁定書(因管轄權爭議報請指定管轄案件用)

民事裁定書(上級法院移交下級法院審理用)


……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編總則 **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節級別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節當事人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證據 第七章期間、送達 **節期間 第二節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二編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審普通程序 **節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編總則 **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條【立法依據】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后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立法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空間效力】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在線訴訟法律效力】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管轄 **節級 別 管 轄 第十八條【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法院管轄】*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地 域 管 轄 第二十二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先到達地、航空器*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選擇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條【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九條【管轄權的轉移】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章審 判 組 織 第四十條【一審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理**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審的,按照**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不適用獨任制的情形】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獨任制向合議制轉換】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十四條【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五條【合議庭的評議規則】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工作紀律】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條【回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八條【回避申請】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回避決定的程序】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第五十條【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節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范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二條【訴訟權利義務】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三條【自行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第五十九條【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條【法定訴訟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一條【委托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二條【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權限】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三條【訴訟代理權的變更和解除】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四條【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離婚訴訟代理的特別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文書范本) (2022年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中國法制出版社法規資源權威,編輯團隊專業,是讀者的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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