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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1輯(總第167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4315
- 條形碼:9787510934315 ; 978-7-5109-3431-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1輯(總第167輯) 內容簡介
隨著法律界對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導需求的增長,關于案例分析的書刊越來越多,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 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選》將作出符合讀者期待的變化,改為每月1輯。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繼續秉承“反映審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導審判工作并重”的編輯方針,形成全面、及時、開放等的編輯特色。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種載體發布的各類典型案例,按照讀者非常普遍的閱讀習慣重新編輯,按月集中展現在讀者面前,形成“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審判指導與參考”“典型案例發布”等欄目。 同時,《人民法院案例選》繼續保留經典的“專題策劃”“案例精析”欄目,展現各地法院的優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為增強互動性和可讀性,《人民法院案例選》增設了“域外擷英”“專家關注”等欄目。為發揮《人民法院案例選》培育思想、褒獎學術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動”欄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個優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現專家型法官的個人風采、人生經歷、著述思想及對司法事業的熱愛與貢獻。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1輯(總第167輯) 目錄
張某智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新冠疫情防治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實務認定
王某華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疫情防控中行為人隱瞞活動軌跡的性質認定
郭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境外回國隱瞞出境史且不執行隔離規定的性質認定和量刑把握
張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定罪處罰
二、案例精析
刑事
范某宇販賣毒品案——對新類型液態毒品犯罪數量的認定以及對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處置
何某、馬某芬詐騙案——人為“碰瓷”制造交通事故騙取財物行為的刑法定性
彭某鋒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認定
張某受賄、濫用職權案——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行為的定性
民事
馬某、張某乙等訴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藥房連鎖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東路分店生命權糾紛案——消費者不當服用非處方藥致死時藥店責任的認定
李某甲訴李某乙、劉某某代位析產案——夫妻雙方怠于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時,申請執行人行使代位權的司法認定
……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1輯(總第167輯) 節選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1輯(總第167輯)》: 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 (一)隱瞞活動軌跡屬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情形 1.公民有配合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定義務。《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這樣的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中,每位公民都有義務參與應對工作,配合應急處置措施,接受有關機構的傳染病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本案中,被告人有配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相關預防、控制措施的法定義務。 2.隱瞞活動軌跡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款第五項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屬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情形。《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法中流行病學調查,是指對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狀況的分布及其決定因素進行調查研究,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對策。 本案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淮安區疾控中心工作人員根據職責要求,向被告人詢問接觸史及活動軌跡,是對人群中疾病的分布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的一種具體措施,屬于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而被告人在淮安區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和社區民警明確詢問其活動軌跡時,隱瞞了自己曾兩次長時間進入某休閑酒店洗浴的情況。因此,該隱瞞活動軌跡的行為屬于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二)導致隔離人數增加屬于“有傳播嚴重危險” 從犯罪構造上,《刑法》對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設置了較高的入罪門檻,即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但實施前述行為并不必然構成本罪,仍需要引發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具體到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僅僅是隱瞞活動軌跡,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并不構成本罪。但是,被告人隱瞞活動軌跡造成38人未被及時采取醫學隔離措施,而這38人又產生了新的密切接觸者,*終導致被采取醫學隔離措施的人數擴大至68人。人數增加只是一種顯性的表達,這背后所隱藏的,是社會公眾感染新冠肺炎的潛在危險性的增加,是防控機構采取措施所消耗的時間、人力、金錢成本的增加,并*終導致新冠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因此,導致隔離人數增加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 綜上,被告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故意隱瞞自己的活動軌跡,導致隔離人數增加,引起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的,其行為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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