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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6339
- 條形碼:9787521626339 ; 978-7-5216-2633-9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合同上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研究 本書特色
以《民法典》合同編為基礎,深度剖析合同上隱瞞型欺詐的構成要件認定及訴訟證明問題
合同上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研究 內容簡介
現代經濟交往中,信息即財富。故,信息告知義務的強制性,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為強制性地分配財富,這就需要充分平衡義務設置中的各方的利益關系。《民法典》合同編作為調整動態財產交易的基本規則,承擔著維護、促進財產公平交易,矯正不公平的財產交易的任務。由于隱瞞型欺詐不僅可以作為合同撤銷的理由,也可以作為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理由,因此其具有“準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的雙重屬性,對于其構成要件認定的研究,必須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討論。本書以其不同的法律效果為導向,重點研究作為合同撤銷理由之隱瞞型欺詐的構成要件認定問題及訴訟證明問題。
合同上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研究 目錄
001 緒??論
029 **章??規制隱瞞型欺詐的價值考量
073 第二章??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的現狀分析
097 第三章??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比較研究
111 第四章??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
189 第五章??隱瞞型欺詐的法律效果
221 第六章??隱瞞型欺詐中的訴訟證明問題研究
287 結??論
297 參考文獻
合同上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研究 節選
緒論 **節??研究對象 本書主要解決的是隱瞞型欺詐的構成要件及其訴訟證明問題。為了體系的完整性,本書還會對欺詐的法律效果規定提出一些調整性的建議。在研究隱瞞型欺詐的構成要件中,除解決告知型欺詐所要面對的共性要件問題外,還要特別解決作為隱瞞型欺詐行為的判斷標準之信息告知義務的來源問題。在此過程中,需要明確誠實信用原則與其衍生出的告知義務之間存在的價值關聯,以及誠信原則同其他體現合同法價值基礎的原則之間存在的關系。同時,也要從價值自洽的角度,進行符合邏輯的意思表示錯誤制度之體系化梳理。在實體法上對上述問題作出回答后,借鑒“市場欺詐理論”,體系化闡述證明責任的分類與分配以及證明法則(推定、司法認知、表見證明)在隱瞞型欺詐中的運用。 目前,我國立法界及學術界對欺詐的概念及內涵已基本達成共識。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再一次明確將欺詐作出了分類界定。這其實是將已失效的《*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原《民通意見》)第68條之規定內容加以繼承和發展。雖然該條文目前已失效,但*高人民法院在該司法解釋中所作出的分類界定影響了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長達30余年,已經形成了統一而深入的理解。現在為了解決因舊法失效而致欺詐分類界定缺失的問題,再次以*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該分類界定方式。從該規定可知,欺詐可分為兩類:告知型欺詐(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隱瞞型欺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從更宏觀的意義上講,欺詐在民事及刑事領域有所不同。即使同樣在民事領域,合同及侵權兩大領域對欺詐也作了區分。因此,不能認為欺詐的內涵和外延是適用所有法的領域的。所以,本書將重點研究對象限定在合同上的隱瞞型欺詐(作為合同可撤銷的理由)。現行締約過失責任規則將締約階段的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統一放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后,不直接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因此,在締約階段發生的欺詐進而產生的賠償問題,在形式上不再被歸為侵權編的內容。因此,本書也會對作為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作簡要論述。《民法典》第148條就相關當事人受欺詐后所享有的法律上之撤銷權抑或相關行為人為欺詐后產生的相關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具體規定。另外,《民法典》第500條所規定的幾種情況,明確了欺詐所引起的一方當事人之相關損害賠償問題應歸入締約過失責任范疇,為受欺詐方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提供了請求權基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并且該原則也調整當事人未履行相關說明義務所導致的損害后果,但其適用是有前提的:該情況未被《民法典》合同編相關條文規定為締約過失責任。如果《民法典》合同編有相關規定,則優先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綜上所述,可以根據受欺詐方救濟方式上的差別,將欺詐區分為兩種:合同上的欺詐、侵權上的欺詐。但由于締約過失已經將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純粹經濟損失類型化,并專門地規定在《民法典》合同編當中;因此,本書將研究對象明確為“合同上”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研究。
合同上隱瞞型欺詐構成要件認定研究 作者簡介
張錳霖,1991年8月生,四川眉山人,四川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曾任《民商法爭鳴》副主編,研究方向為債法總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農村房地產權城鄉間流轉與遺產繼承研究”(批準號:13AJY013),并已結項。出版合作專著《證明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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